轮候查封的生效问题
2019-10-30
法院轮候查封是否过期自动解除?现在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轮候查封至今未生效,应一直在排队等候,无过期失效之说。另一种观点认为查封执行通知书明确期限,已过期。请问是否有明确的法条或判例?
有时限,到期应该自动解除。
轮候查封未生效,不生效何来失效。
问题中的首封已失效,现在不知道轮候是否失效了。
核心问题是轮候查封登记,是应当按照协助执行书通知记栽的查封期间算查封期限,还是登记机构按照轮封生效时间节点自己计算查封期限。
我感觉虽然轮候查封写了查封日期,但不能简单处理,还是建议询问一下轮候查封法院的意见。
轮候的没有明确规定。
轮候是排队。
就是轮候也得有时间限制,不是无期限地轮候。一方面便于管理,一方面督促法院抓结案。
首封处置了,轮候就没用了。首封失效了,轮候就排上了。
轮候本身是否有期限限制?轮候能否失效?是否有强制性规定?
任何一个对产权的查封限制,均不能超过3年。
生效起点是什么时候?
轮候查封没有发生查封效力,所以不受3年限制。
两派观点不同。所以为了解决认识不同造成的纠纷,我们要求法院明确期限。
轮候查封的期限应该是“期间”,是查封到期后顺延的期限。
如果法院轮候查封文书未写期限,建议大家按生效后3年计算。如果有期限,到期失效。
轮候查封应以转为查封之日起3年,所以无须注明也无法标注查封时间和时限。
法院的轮候查封协助执行文书上都没有写明是輪候查封,所以说查封协助执行也是具有查封效力后的执行。轮候查封都是登记
机构回执上写明的。轮候查封有期限那就不是轮候了,那就是重复查封。没有生效的轮候查封就没有效力,要转为正式查封后才有查封效力。
建议法院不要写轮候查封的期限,这样就会一直轮候下去,也不会有登记机构没有把关查封让产权人转移的风险。但是就是法院写明轮候查封的期限。登记机构没有按照轮候查封生效的法律内涵理解,造成转移,到时候登记机构还是被动的。
目前实务中,无论是查封法院还是轮候查封的法院,均有写期限和没有写期限的做法,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28条第1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据此可知,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产生的仅是·种预期效力,类似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另外,最高院执行局在《执行操作规定》第377条“轮候查封的期限起算”中明确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不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不需要续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转为正式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开始计算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人民法院在办理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可以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转为正式查封、扣押、冻结后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综上,如果有写明期限的,按期限办理,无期限的轮候查封自转现后开始计算3年的期限。如果人民法院根据在先的查封裁定对财产予以处分后。轮候查封则视为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