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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分析

2019-10-29赵毅

法制博览 2019年8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赵毅

摘 要: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重要的经济资源之一,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逐渐具备私权和公权两种属性。因此本文重点分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和其公权化发展趋势,旨在明确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更好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公权化趋向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259-02

知识产权公权化趋向的凸显建立在大数据技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背景之上,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逐渐提高。私权属性是知识产权本身所具备的一种属性,而公权化也来自于其构造出的法律关系,因此公权与私权如何平衡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需要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进行重点研究。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介绍

知识产权是我国民事法律权利中的一部分,从法律界定的角度上看,其本身便具备显著的私权属性。法律将知识产权定义为法律范围内某产品的所有权以及自由支配权,若要保证该产品交易过程中规范、有序,必须对知识产权所有者本身的权利进行明确的划分,以保证其与市场相匹配。带有私权属性的知识产权,其核心特征和特点更加鲜明和突出,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并发挥稳定人心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维护应注意度的把控,以免保护过度而带来其他极端恶劣的问题。我国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保护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并经过不断的判别、改正、革新。知识产品来源的判定很难在短期内得到明确,在我国相关法律不断出台、完善后,才将知识产品的来源进行科学的认证,并要求严格保护知识产权[1]。私权属性是知识产权本身具备的基础性特点,知识的创作体现的是作者自身的能力和修养,具有显著的个体化特点,因此私权属性也成为了知识产权最重要的属性之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质上也是对作者私权的保护,当发生侵权问题时,产权所有人可借助法律来维护自身的私有权利和利益。

(二)私权属性的主要特征研究

对私权属性主要特征的研究应将民事权利作为出发点。知识产权本身并不具备与民事权利相关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与民事权利间被看做从属关系,这一关系在我国受到普遍认同。因此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特征的研究就要借助民事权利进行。资本主义社会对知识产权进行制度化管理,使其逐渐发展成为一项法律权利,但其仍不改私权的实质。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维护可以看做是对民事权利的公开监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越发频繁,在此背景下,保证知识产权的明确归属才能有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若将知识产权看成公共物品,反而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此时,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便表现出明显的排他性特点。国际公约《Trips》对知识产权的属性进行了明确,赋予其私权性质,并着重说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具备平等性特征,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们具有同等的法律权利,这种平等性特征的对象指的是知识产权的权利本身[2]。明确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特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找到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平衡点,是当前我国法律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趋向

知识产权的由来并没有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但却发展成为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和保护的一种权利。虽然知识产权的重要地位没有被改变,但随着政府干預的不断加深,知识产权正以逐渐提高的速度朝着公权化发展,可以说,知识产权已经不再是原本意义上纯粹的私有权利。例如专利权,虽然专利法将专利纳入财富的范围,将其定义为一种私权,但在上世纪,很多国家已经开始尝试从公权的角度去审视专利权,表现出私权的公权化特点。再比如商标权、著作权等,均带有一定的公共性质。

(一)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知识产权在产权所有人与社会各元素之间建立起协调、平衡的相互关系,公权化趋向使得这种关系被有效的调整与控制。平衡关系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知识产权既是私人产品、又是公共产品。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无形的经济资源,不可被占有也不可被控制,因此国家必须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对其进行保护,一旦脱离国家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自身利益就会受到极大的损失,并打击其继续创新、研究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对国家的发展与进步都将带来严重的阻碍。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公权的干预必不可少。知识产品具备公用性的特点,充分展现出大众对产品利用的需求,也是社会进步必须的物质资源。若不存在国家的宏观调控,知识产品所有者的权利就不能被全面的保护,进而导致整个大众群体对产品的需求都不能被很好的满足。相较于有形资产来说,知识产权可谓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的资源,对其进行保护可控制的难度更高,因此必须要取得国家法律的支持,赋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一定的法律权利,使其有能力对自身创造的价值进行保护和控制。知识产权所有者与社会公众间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是通过知识产权来实现的,融入公权属性,才能强化对其控制与调整的能力,以达成利益的平衡。

(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点

知识产权本身所具备的占有性特点,也会导致其公权化的发展趋向。国家相关部门在进行知识产权确权时,依照法律法规对知识产品进行审核评估,判断其是否达到颁发知识产权的标准和要求,并为诉讼积累真实可靠的依据。知识产品的所有者想要为其产品申请知识产权,就必须使用公权化的方式,借助公权化途径保护自身的专有权益。从立法方面看,对知识产权法的更新与完善,其实质是将知识产权的特有属性在法律中得到清晰的体现。在划分法律框架时,也需要依照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进行。我国的国家宏观调控范围不断扩张,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代表国家思想、展现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逐渐提高,同样意味着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趋向正在逐渐加快。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典型的带有公权属性的私权。

(三)知识产权法律价值的实现途径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逐渐将由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转化成与国家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具备公权属性的私权,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法所具备的价值和实际作用也更加突出和明显。知识产权法的设立以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为目标,传统法律观念将知识产权划分到司法范畴,但受到公权特点的影响,知识产权要权衡知识产品所有人的权利和社会权益之间的关系,并努力在两种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3]。这一平衡关系的实现需依靠国家的干预才能实现,即添加公权的属性。当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达到平衡后,还能实现共同利益的逐渐增加,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存在的价值,达成法律设置的目标。早在两个世纪之前,工业化的发展极大促进了国家宏观调控力度的提高,当时的知识产权通常被划分在知识权力的范围之中,上世纪部分国家开始将知识产权公权化发展,使得知识产权的私权与公众利益间失衡,此时只有重新实现这种平衡,才能使得知识产权高度适应社会发展。

三、结论

私权向公权的转化是知识产权本身具备的特征,二者相互统一又相互独立,知识产权表现出更加明确的公权化特点,同时保证私权部分不受到其他因素的干预。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应重点加强其公权化属性,最大程度的保证知识产品创造者的权益,达到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间的平衡与协调。

[ 参 考 文 献 ]

[1]牛东芳.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三维度”论证[J].中州大学学报,2018,35(05):52-57.

[2]严新龙.知识产权权利属性再思考——一种对“私权公权化”的反思[J].科技管理研究,2017,37(02):151-155.

[3]应凯宁.浅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J].法制与社会,2016(30):29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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