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产业效应与政策建议1
2019-10-29黄浩
黄浩
一、引言
近年来,共享经济在中国快速发展,冲击了许多传统产业,引起了学界和产业政策制定者的极大关注(唐清利,2015)。根据测算,2018年中国共享经济的交易规模大约为29 420 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1.6%。作为一种居民消费需求的供给方式,共享经济成为传统消费和生产的补充形式,它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契合了循环经济的理念,对于社会生态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马清和许恒,2018)。目前,从二手物品、闲置的住房、车位,到专业技能,越来越多的私人闲置产品或服务通过网络平台在个体之间实现了分享,涉及了商业、交通、住宿、生活服务等多个行业。
虽然取得了商业上的巨大成功,但是,共享经济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比如:它侵蚀了传统行业的市场份额,大量个人之间的交易造成税收流失,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许多共享经济模式在发展的早期阶段都面对着来自传统行业竞争对手的批评和巨大抵制力量(如:Napster被传统唱片行业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由于Airbnb对传统酒店行业形成了威胁,美国不少传统酒店经营者诉诸法律,以其不合乎卫生标准、缺乏经营资质等名义起诉 Airbnb;Uber在全球的业务扩张中也经历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罢工抗议)。作为一种创新模式,共享经济超出了原有的商业监管框架,造成了市场失序和不公平竞争,对行业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
另外,学术界认为共享经济的概念本身也存误导和模糊不清的问题。“共享经济”包括了各种类型的活动,体现了不同的经济特性,这导致了语义上的混乱和命名的多样性。例如,这种商业模式也被称为众包经济(crowd-sourcing economy)、合作式消费(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按需经济(on-demand economy)(颜婧宇,2015;包双叶,2018)。因此,厘清概念内涵,分析共享经济与传统产业冲突的根源,是寻求合理的产业规制政策的先决条件。
二、共享经济的“新”与“旧”
很多学者认为“共享经济”的表述未能准确反映这种商业模式的根本性质,“共享”一词容易引起误解,因为交易双方存在货币的交换(董烨然,2011)。理论上,目前并没有形成对于共享经济功能和属性的界定,这造成了共享经济的概念在中国被扩大化,大量传统的经济模式被冠以共享经济的名称,影响了监管部门对于共享经济现有体量及发展趋势的理性判断;实践中,由于缺乏对于共享经济本质属性的把握,导致监管部门把共享单车、共享办公等商业模式也作为共享经济看待。虽然有“共享”二字,但是,这些商业模式不具有共享经济的交易结构和盈利模式,需要不同的监管政策。
(一)“旧”的理念
人类社会一直在共享与合作的基础上演进,它是巩固社会关系的强大力量(Lashinsky,2015)。共享经济并不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理念。数千年以来,“共享”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商品和服务的流通形式。即使在文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人们之间“共享”的行为方式依然普遍存在,例如从共享废旧物品到社区分享水资源。因此,通过互联网媒介分享各种社会资源并不是一种全新的理念。
很多商品或服务的共享都体现了历史的传承。以汽车共享为例,其最早的形式出现在二战中,为了保障前方的军事供应,节约民用橡胶的使用量,美国民防组织办公室大力推动个人之间的拼车项目(carpooling)。自此之后,汽车共享先后历经了flexible carpooling,vanpooling和P2P汽车共享等不同阶段,共享的技术和商业模式不断演进(Heinrichs,2013;Belk,2014)。
除了上述的共享汽车,所有的互联网共享经济模式都能找到与之对应的原始经济形态(如表1所示)。如:线下的跳蚤市场对应淘宝的闲鱼业务;线下熟人之间音乐共享与Napster模式相似;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对应Lending club、拍拍贷模式;传统的家庭旅馆对应Airbnb、小猪短租。对比线上与线下业务可以发现,无论是原始形态的共享经济,还是基于互联网的共享经济,均是发生在个人之间的交易,交易的内容是个人拥有的闲置资源,如产品、服务能力等。因此,从交易双方和交易内容看,个人之间闲置资源的交易(C2C交易)是共享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它对于经济体系产生的影响不同于传统经济中企业与个人之间新产品的交易(B2C交易)。
表1 跳蚤市场是欧美等西方国家对旧货地摊市场的别称。 共享经济变迁及与传统经济的比较
根据上述标准,从交易内容和双方的情况来判断,许多共享经济不是真正的共享模式,因此,共享经济的体量并不如媒体宣传的那样大。WeWork 被认为是一种共享办公的商业模式,但是,它只是将整租变为出租工位,打破了办公室整体租赁的行业习惯,提高了租赁企业的运营效率。WeWork仍然属于B2C交易,也不涉及个人闲置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因此它不属于共享经济的模式。同样,共享单车是通过信息技术实现企业与个人之间自行车的租赁,它也不具有共享经济的理念,本质上是一种企业租赁的商业模式。虽然 Ebay以二手商品平台起家,是典型的共享经济的模式,但是,目前Ebay平台上二手商品的比例仅占20%。淘宝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只有淘宝闲鱼业务专注于共享经济模式。闲置资源的交易内容是判断共享经济的重要标准,新产品即使卖不出去也不是闲置资源,二者进入市场具有不同的目的和效果,因此产生的经济形态也不同2淘宝市场中真正的共享经济体量也不大,淘宝绝大多数所谓的C2C交易本质上是B2C形式,这些个体小微企业销售的已经不是二手产品,而是新产品,没有体现出盘活闲置资源的共享经济理念。虽然它在交易结构和形式上与共享经济相同,但交易内容不同。。
滴滴公司的业务发展过程充分说明了个人之间闲置资源的交易(C2C交易)与传统经济中企业与个人交易(B2C交易)的不同效果。滴滴打车早期的出租车业务属于B2C模式,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受到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欢迎,因为,它降低了出租车的空驶率,提高了运营效率。但是,滴滴打车业务并不属于共享经济,因为交易发生在企业与个人之间,提供的出租车服务也不是闲置资源;而滴滴公司随后开展的顺风车和快车业务是绕过传统出租车行业的 C2C模式,它带来了大量闲置的私家车资源,新的行业参与者(个体车主)冲击了出租车行业的利益,受到排挤和打压。
滴滴公司业务的发展说明了信息技术促进经济增长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信息技术提高原有业务运行的效率(如滴滴打车);二是新技术创造性的破坏,使得经济要素优化重组,形成了新业态(如滴滴快车和顺丰车),从而促进经济发展,这是熊彼特所说的创新发展意义上的经济增长模式(Stephany,2015),也是共享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机理。
(二)“新”的时代特征
从理念看,共享经济并不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但是,现代共享经济也展现了新的时代特征,这些特征使其具有更大的影响力。
第一,交易中介网络化。通过互联网中介实现社会资源的分享是一种创新的商业模式,它所产生的影响力前所未有。Botsman和Rogers分析了Ebay、Freecycle、Craiglist和Couchsurfing等共享经济模式的起源与发展过程,这些企业都是通过网络平台建立起大规模个人之间(C2C)的商业关系,在互联网平台出现之前,如此广泛的C2C交易是不可能想象的(Vanessa,2015;Price,1975)。正是由于互联网信息中介的出现,才使得共享经济的信息匹配效率大幅提高,交易成本随之下降,造成交易量和交易范围远远高于传统的共享经济模式。因此,以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成为现代共享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
第二,市场结构垄断化。目前,在交通、住宿和生活服务等行业的共享经济平台都出现了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共享平台具有双边市场的结构,市场任何一端用户数量的增加都会吸引另一端用户的加入,因此,共享平台会产生双边网络效应,从而导致大型平台拥有不断强化的市场力量。此外,网络效应还可能形成市场进入的壁垒,导致现存的垄断平台无需面对新进入者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共享平台掌握的大数据也增加了用户转移的成本,增强了垄断地位。共享平台依靠自身拥有的大数据匹配供求,减少信息不对称,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随着参与主体的增加,平台拥有的数据量也增长,单位数据的生产成本快速下降。共享平台可以凭借数据上的优势提高匹配效率和服务质量,从而锁定用户,获得行业垄断地位。
第三,交易内容多样化。与传统共享经济相比,现代共享经济的交易内容更加广泛。从表1可以看出,Uber、Lengding club、Airbnb等互联网形式的共享经济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种类遍及多个行业,从金融、交通、住宿到餐饮,越来越多的个人闲置资源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共享。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造成了这种现象:首先,传统的产权观念发生了变化,消费者更加看重低成本、方便地获得产品和服务而不是“占有”某种资源(Chan和Shaheen,2012);其次是人们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更加注重节约社会资源,消费的方式发生了变化;最重要的是得益于互联网的通讯效率和低廉的交易成本,使得人们共享资源的成本大大降低。因此,越来越多的个人闲置资源可以通过网络得到激活和利用。
总之,现代共享经济模式包含了三个重要的组成要素:(1)交易内容属于个人的闲置资源,即私人产权,且不是以盈利为主要的目的;(2)交易发生在个体之间(C2C的交易结构);(3)以互联网平台作为交易中介。现代共享经济具有中介网络化、市场结构垄断化和交易内容多样化的时代新特征。
三、渠道变化引起的利益调整
原始形态的交易都是在个体之间进行的,这种类型的交易成本高、效率低、范围小。随着市场和分工的发展,以零售商、批发商作为交易中介的模式开始出现,这种交易结构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扩大了交易的范围。这是在一定的技术与组织环境下,流通渠道发展的必然趋势(Geels,2005)。
然而,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商业组织的技术环境,造成了渠道的扁平化,体现在传统流通层级的减少,以及随之降低的人力、物力和流通时间等方面的成本。如图1类似于企业边界的变化,当市场交易成本降低时,企业边界也随之缩小;当交易成本足够小的时候,个人企业也随之出现(科斯的理论)。所示,当传统中介消除了(dis-intermediary)之后,互联网平台作为新型的商业中介进入流通领域,这是一个再中介(re-intermediary)的过程。相比传统中介,互联网平台大幅减少了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比较优势使得渠道替代成为必然的趋势。从早期的Napster、Ebay,到Uber、Airbnb的出现,以及互联网金融等商业模式的迅速崛起,都是因为它们绕开了传统渠道中商家与客户之间的制度性安排,直接连接交易的个体,网络平台使得个体可以作为独立的契约方提供服务或产品(Jerald等,2008)。例如:住宿共享平台与传统酒店企业具有相似的功能;租车共享平台寻求为传统出租车产业引入一种替代性的商业解决方案。
图1 个人之间交易渠道的变化
网络双边平台对传统渠道的替代导致交易结构的改变,从而造成了对现有产业秩序的冲击。
第一,行业门槛的大幅降低。由于交易成本的制约,传统上,个人之间的交易都是在较小的地理范围内发生,个体劳动很难大规模进入某一行业与传统企业竞争1类似于企业边界的变化,当市场交易成本降低时,企业边界也随之缩小;当交易成本足够小的时候,个人企业也随之出现(科斯的理论)。。然而,互联网的技术特性扩大了交易范围,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个体之间的交易可以在前所未有的范围内开展(Botsman和Rogers,2010;Wittel,2011),大大扩大了C2C交易的规模。因此,网络平台被认为是现代共享经济的支柱,它降低了行业的进入门槛,造成大量个体劳动可以参与到产品、服务的交易中,改变了原有产业的参与者结构和竞争关系,从而对于传统行业形成冲击。
第二,产业关系的变化。2014年,在Uber司机造成的交通事故中一个6岁的小女孩死亡。面对法律的诉讼, Uber回应称公司只是连接乘客和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中介,并不提供交通服务。因此,对于驾驶员的疏忽Uber公司不承担责任。如果共享经济平台仅仅是连接者(中介)或市场,而不是雇主,那么司机是通过Uber而不是为Uber工作(Chris,2016),这意味着当网络平台作为交易中介进入产业链,将造成产业中两方关系变成双边信息平台、个人提供商和个人消费者之间的三方关系。传统的商业监管政策主要是规范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两方关系,当涉及到具有三方关系的共享经济的时候,必然出现不适应。具体表现在创新的商业模式经常运营在现有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比如:Airbnb、小猪短租为公众提供私有住宅,Uber司机让私人汽车提供商业服务等,这些共享经济的模式侵蚀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业务的边界,而这些边界影响着从税收到个人权利等各个领域责任的界定。例如:传统酒店中提供电影、音乐等音像服务受到版权法的约束,但是,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私人共享住宅里提供影碟服务是否也应该受到版权法的约束。诸如此类的模糊不清引起了较多的法律和监管问题,以及不公平处理结案(Schor等,2015;Chris等,2015)。有人选择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禁止共享经济的服务,然而,面对商业创新,更明智的办法是制定包容的监管方案,修改现存的产业政策,重新分配网络平台、个人消费者和个人供应商三者之间的责任,从而有效满足监管需求。
四、供给变化引起的利益调整
(一)激活大量沉淀的闲置资源
空置的房间,停驶的汽车,以及闲置的资金、物品和劳动技能等,在居民日常生活中,闲置的资源随处可见。以汽车行业为例:美国和中国都拥有庞大的汽车保有量。但是,根据调查, 300多万辆北京的私家车中,平均上座率仅为 1.2人1数据来自国泰君安公司的行业分析报告。;在美国,私家车处于闲置状态平均时长约为23小时,行驶时间仅有1小时。无论在时间方面,还是人均资源占有量方面,许多产品和服务都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产权制度限制了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最大化,但是,更重要的原因是资源的闲置时间是随机的,并且分散在不同个体的不同时间段,很难在市场中进行交易,从而造成了大量的资源闲置与浪费。
但是,信息技术的应用大幅提高了闲置资源在个人之间共享的效率,降低了成本。比如:网络平台能够高效匹配闲置资源的供需双方;大数据提供了核对个人资料与评估信用的新方式,而在线支付可以便捷、快速地完成账单。这些技术改变了个体之间共享资源的模式,使得大规模个体之间的 C2C交易成为可能,极大地推动了共享经济的发展。按照所有权是否转移,本文把共享经济分成两类,如图2所示。原来沉淀的社会闲置资源在这两种类型中都得到激活,增加了经济体系内产品和服务的供给量。具体分析如下:
对于消费者,产品、服务在不同的闲置时间段体现出不同的使用价值。就所有权不转移的模式而言,传统经济条件下,A图中,t1、t3、t5和t7是所有权人P1消费资源的时间。由于无法交易,t2,t4和t6是资源的闲置阶段。在共享经济模式下,B图中,t1、t3、t5和t7阶段,P1是资源消费者和所有者,而t2、t4和t6阶段,P2、P3、P4是闲置资源租赁者,所有权人P1向市场出租资源,增加了市场中服务的供给量,此时,P1变为个人服务提供商。因此,使用频率低、闲置时间长的商品和服务,最有潜力发展成为共享经济模式。当越来越多的产品和服务可以通过共享平台实现交易,更多的社会闲置资源将被释放出来,市场供应量随之增加。
图2 个人闲置资源的交易
对于所有权转移的类型:C图中,在产品的生命周期内,要经历使用、闲置、报废三个阶段。闲置时间的长短决定了资源浪费的程度,因此,通过共享经济模式尽快实现产权由P1到P2的转移(D图所示),缩短生命周期内的闲置时间,将会提高资源的时间利用效率,大大减少资源的浪费。
闲置资源所有者通过低成本实现使用权和所有权转移而获益。因为,产品和服务的所有权人在较低的边际成本基础上提供闲置资源,却能获得较高的边际收益,从而降低购置或使用资源的固定成本(Boyd和Jan,2014)。对所有权人而言,收益不仅包括经济方面,还有社交和价值观认同等方面的利益,所以,个人具有共享闲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文化激励,尤其是那些购置成本较高而共享资源产生的边际成本低的资源。
(二)改变商品和服务的供给侧
传统的供给主要是商品或服务从制造商,经过批发商和零售商,最终到达消费端的过程。如图3所示,企业是消费需求的主要供给来源。交易成本的大幅降低,造成分工体系不断细化,经营主体的规模也随之下降。互联网平台提供了个人以独立契约方参与市场交易的手段。在中国,依托网络平台的C2C交易大量增加,它们成为产品和服务供给的重要补充。不同的是,在消费者群体内分享闲置资源的共享经济是非经营性的C2C交易,个人不作为经营主体存在;而经营性C2C交易以盈利为目的,但是,目前中国大量的个人供应商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从图3可以看出,互联网平台使得商品和服务的供给侧从传统零售商的单一结构,发展到零售商、消费者之间和个人提供商三种供给来源的组合,传统商品和服务的供给来源产生了变化。
图3 互联网改变商品和服务的供给侧
当共享经济激活的闲置资源进入交易市场,它将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传统的企业供给,从而对传统行业产生供给替代效应,这种替代是通过存量调整实现的。因此,共享经济的发展意味着从传统企业购买产品或服务量的减少。
而且,由于共享闲置资源的行为主要是为了弥补资源的使用或购置成本,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此,资源所有者可以在较低甚至免费的价格上共享产品和服务,从而拉低了所在行业的总体价格水平,传统企业的盈利空间也由于共享经济的竞争而受到压缩。
另外,在满足消费需求的前提下,传统供给的减弱意味着对传统供给企业投资意愿的下降。例如,小猪短租、Airbnb等共享房屋模式致力于激活个人闲置的住宅,供旅行者短期使用。当这种形式的共享经济达到一定的市场份额,由于传统酒店业的发展前景受到限制,其投资需求也随之降低。同样,滴滴出行、Uber,以及二手商品平台的发展也抑制了出租车行业和传统商业的投资意愿。这些利益的调整都会造成传统产业与共享经济的冲突。
五、促进共享经济发展的瓶颈与政策建议
共享经济是个人之间的闲置物品和服务能力的交换,借助互联网平台,它的覆盖范围和交易量大幅增加,冲击了原有的商业体系。一方面,被激活的社会闲置资源能够在消费者之间循环,降低了他们对于新产品的需求,影响了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利益;另一方面,随着共享平台成为重要的流通渠道,传统商业渠道的市场地位受到挑战。虽然共享经济节约了资源,促进了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与传统商业的利益冲突,其发展存在诸多瓶颈。
(一)共享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
1. 经济的约束
共享经济没有摆脱各种经济变量和关系的制约。其中最重要的经济因素是参与者的激励,因为共享经济绝不是礼物经济或免费经济,它也是利益驱动的经济模式。如果闲置资源的拥有者缺乏经济或社会价值的激励,大规模产品或服务的分享将不会发生。以Napster为例,音乐上传者提供免费的内容,中介平台为了吸引消费者也忍受免费交易。内容所有者无法从分享的资源中得到直接的经济补偿。这种市场的满意和需求是以摧毁市场的参与激励为代价。同样,共享经济企业在中国的发展也面临参与者激励的制约,目前,通过巨额补贴维持交易双方参与市场是主要手段。但是,这种激励方式是不可持续的。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以中介平台、资源共享者、资源消费者三方获益为前提(Lizzie,2015),任何一方利益的损失都将破坏共享经济的稳定发展。
2. 产业结构的约束
共享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将会承受来自传统产业结构的压力。因为,共享平台携带大量个体劳动进入传统行业,提供了具有替代性的产品和服务。随着市场份额的增长,共享经济的替代效应将会改变原有的产业结构,挑战传统产业链的主导力量,共享经济与传统产业的矛盾与冲突也逐步激化。但是,在长期的演化中,传统产业内部形成了成熟而牢固的利益网络,现有的规制政策也大多支持传统的产业形态。因此,共享经济平台应当努力与传统产业结成有效的合作伙伴,否则,尽管在技术和商业模式方面拥有创新优势,如果不能在制度上获得足够的支持,也无法形成一种能够容纳共享经济平台的新产业链结构。那么,传统产业结构的束缚将会进一步制约共享经济的发展。
3. 监管的约束
监管因素不仅包括政府机构通过法律、法规施加的力量,还包括与共享经济利益相关的组织、机构之间产生的制衡关系。许多利益集团在共享经济发展中存在自身的利益诉求。例如,共享经济具有供给替代效应,它破坏了传统 B2C交易,从而造成一定的税收损失。但是,共享经济节约资源,也会产生实质性的经济效益,增加了消费者福利。因此,政府在规制共享经济的过程中受到了共享经济企业、传统企业、消费者、地方政府等不同利益主体的影响,需要在各个利益攸关方之间取得平衡,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共享经济的发展引起传统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淘宝与传统零售企业关于税收的争论,Napster受到起诉并被关闭,以及滴滴出行与出租行业的冲突,这些纷争都体现了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因此,共享经济最终的发展方式和监管规则将是各种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
(二)规范共享经济有序发展的政策建议
1. 准确识别共享经济,促进闲置资源的利用
互联网C2C交易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性C2C交易,卖方以盈利为目标;另一类是非经营性 C2C交易,卖方共享闲置资源是为了减少浪费,降低个人占有资源的成本,它是一种共享型经济。
从监管角度而言,由于经营目的和产业效应完全不同,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互联网C2C交易。非经营性二手商品买卖和服务的提供,开发了社会经济体系中沉淀的闲置资源,促进绿色发展(Viitanen和Kingston,2014),它是真正的共享经济;而经营性的互联网C2C交易让大量个体劳动借助网络平台的力量进入某一传统行业,从而造成对现有市场准入制度的破坏,引起行业竞争的失序,以及大量税收的流失,是伪“共享经济”。另外,许多所谓的“共享”,本质上是通过互联网实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租赁模式,它不具有共享的理念。因此,应当准确识别共享经济,才能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产业政策。
2. 整体把握,分类管理
中国目前的商业监管实践仍然主要是针对企业与企业,以及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商业活动。作为一种类型的 C2C交易,共享经济的发展冲击了传统行业,但是监管部门并没出台完善的针对个人之间交易的商业监管政策,没有把诸如淘宝闲鱼、滴滴顺风车、小猪短租等各种类型的共享经济作为一个整体把握,总是一事一议,使得出台的政策缺乏足够的包容性和预见性。
另外,共享经济在不同行业的表现形式和影响也不同。滴滴在交通行业,P2P互联网金融在金融领域,以及Airbnb在酒店住宿行业引发了不同类型的问题。因此,首先需要界定不同领域共享经济的业态属性,纳入相应的行业,实现分类监管。尤其是对于行业准入标准的管理,需要结合网络经济的发展,进行必要的调整。逐步形成以业态和交易双方为框架的商业监管模式。
3. 确立共享经济平台的责任地位
网络平台、个人供应商和个人消费者是构成现代共享经济模式的三方主体。监管部门需要合理分配三者之间的责任,从而实现有效监管。三者中,网络平台掌握大量个体的详细资料和交易信息,它有责任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政府监管部门对于共享经济的管理是通过共享平台实现的,这种委托监管的模式有助于降低成本,提高监管的效率。尽管共享平台不属于交易的双方,但是它提供了网络服务和交易规则,理应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承担责任。主要包括三方面责任:第一,对交易双方承担责任,即应当对交易主体进行登记、审核,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对交易的商品、服务承担责任,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知识产权保护等;第三,对交易过程承担责任,包括提供真实的交易信息、防止不正当竞争、协助税收的征缴等。总之,共享平台不仅要作为信息中介、信用中介,还要承担平台第一责任人的角色。
4. 理顺产业之间的关系
共享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传统流通产业链的结构关系。传统渠道主要由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组成,本质上是 B2C形式的商业关系,但是,当共享平台进入流通产业链之后,在消费个体之间建立了新的流通渠道,形成了C2B2C的三方关系。因此,第一,必须理顺共享平台与平台两边个体的关系。两边个体是共享平台的客户,其行为受到平台规范的制约。平台是投诉和纠纷解决的中间人,具有协调双边关系的功能。第二,理顺共享平台与所在行业其他企业的关系,二者具有相同的行业地位。共享经济平台携带大量个体进入某一行业,带来了新的行业参与者。虽然共享平台不拥有产品和服务,但是它撮合双边信息,建立交易信用并完成订单,所以应当把共享平台作为行业企业进行规范,它与传统企业具有竞争关系,因此,共享平台应当遵守所在行业的产业规制政策。第三,理顺买卖个人之间的关系。共享经济建立了大规模个人之间的商业关系,增加了消费者之间商品转售的几率。个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遵守行业的质量、安全标准。个体提供商有义务向个人消费者披露完整、真实的信息,并对销售的商品和服务负责。在产品生命周期内,原始企业对于产品的责任应当可以通过销售个体转移至新的个体。受到版权保护的商品在未经版权所有方授权之前不能在个人之间转移。共享经济增加了版权保护的困难,从历史上看,音乐、出版等行业由于个人之间共享行为的便捷,造成侵权成本低、维权难度大,从而导致行业盈利模式的改变。所以,对共享经济侵权行为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