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检察探索
2019-10-28丁建勤周骐
丁建勤 周骐
摘 要:保护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应有职责。从基层社区矫正检察实践来看,社区矫正人员“请假难”、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集中、心理疏导和关系调适不足、个别教育薄弱等成为检察机关保护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面临的问题。究其原因,不外乎法律法规规定、办案理念认知、具体操作等层面的问题。对此,可以从完善法律法规、引入并应用刑事合规理念、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等方面予以提升改进。
关键词:社区矫正 民营企业 平等保护 刑事合规
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是社会各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必然要求。作为行使国家法律监督职权的检察机关,护航民营企业发展,不断向民营企业提供优质的“检察方案”和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其应有职责。从基层社区矫正检察实践看,目前民营企业人员中接受社区矫正的占比较高。以江苏省Z市社区矫正人员情况为例,截至2019年7月,Z市在矫社区矫正人员408人,民营企业人员122人,占在矫社区矫正人数近30%,保护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成为摆在眼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请假规定的限制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13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7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7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1个月。对于“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实施办法》未出台细化规定及解释。
“请假难”是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实践中因洽谈业务、账目结算和大额订单等提出请假,司法行政机关为了避免法律风险、管理风险等不予准假,从而出现部分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铤而走险不假外出。近年来Z市因公司业务不请假外出社区矫正人员4人,均受到警告,如朱某系企业管理人员,因公司业务,不假外出至J市;马某系法人代表,因公司年终账目结算,不请假外出至H省A市;周某系原公司法人代表、现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私自外出至X市要债;陈某私自外出至J市进货。
(二)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集中
《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第16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该规定的目的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改造,促使其改掉犯罪恶习、净化思想、融入社会。
实践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为完成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时间,原则上采取集中组织的方式开展。但由于集中的方式开展活动时间固定,导致部分社区矫正人员难以在规定的时间参加活动,特别是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民营企业关键岗位的人员,矛盾较为突出。
(三)心理疏导和关系调适不足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规定了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但因种种限制,实践中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并未市场化、系统化开展。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因判刑前后的身份落差、自我认知无法得到有效疏导,对外关系的处理未得到专业指导和帮助,其对企业发展、创新失去激情和信心,导致民营企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如社区矫正人员高某因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Z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高某在法院判决前已在J市经营某环保类轧钢有限公司20余年,公司职工160多人,年销售额达1亿多人民币。高某2018年10月底入矫后,自我认知、人际交往、公司运营等都遇到了困难,但心理疏导和关系调适未得到系统专业的帮助,心情郁闷、关系不畅严重影响了其做事创业的干劲,半年来一部分公司资产设备转卖,公司职工目前只有30余人,预计2019年销售额大幅下降。
(四)个别教育薄弱
笔者梳理Z市2018年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犯罪案件,其中不乏某领域业务专家、管理人才,主要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挪用资金等,因不知法、不懂法、对法律缺乏敬畏等走上犯罪道路。因多方面条件所限,现阶段针对“犯罪与违法行为、职责认识、公司财务归属、政商关系处理”等犯罪问题开展的个别教育极少,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員的法律风险意识、运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能力仍较薄弱,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前景迷茫。
二、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缘由
(一)制度层面上,社区矫正有关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社会发展
《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现有《实施办法》及散见在几部法律中所做出的规定无法解决社区矫正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问题,而且各个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缺乏明确解释、欠缺可操作性。
(二)理念层面上,对社区矫正保护民营企业理解存在差异
因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各地各部门对社区矫正保护民营企业的理解不同,一种理念认为,从政治高度、大局高度保护民营企业,在社区矫正中尽可能支持发展民营企业;另一种理念认为,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在第二种理念影响下,从追求考核成绩的目的,顾虑风险。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为了不被扣分,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中尽可能做好考核规定动作,考核未规定、未细化、可能有风险的积极规避,如《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请假事由为“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为了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等事由不纳入请假范围。
(三)操作层面上,经费和专业人员配置不到位
对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心理疏导、关系调适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需要经费保障和专业人员的定期个案辅导。但此项工作属于软性任务,很难短期内看到成效,加上走市场化、个案化心理疏导,费用较高,如重视不够,或者不能获得政府拨款,这项工作就很难开展。目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力量薄弱,正式编制人员少,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法律、心理学专业知识缺乏,工资水平、福利待遇不高,影响了工作效率和积极性。
三、保护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对策
(一)及时修改社区矫正相应条款,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区矫正有关的法律法规某些条款已显露出滞后性,各地执法也存在差异和困惑,呼吁对社区矫正规定及时修改完善的声音一直存在。如《实施办法》中有关请假事由,江苏未出台细化规定和解释,但上海专门出台办法明确了结婚、诉讼、重大节日返乡探亲、生产经营需要等多个请假理由。笔者建议在国家层面上,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对长期争议问题定分止争,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集中修改和清理。
(二)探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引入应用刑事合规理念
2018年11月,国资委制定印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标志着企业合规管理理念的实践层面的正式执行,合规管理也逐渐地与业务管理和财物管理一起,并称为企业管理的三大支柱。“刑事合规”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组织体的犯罪预防理念和实践,目前已经引起刑事理论界的关注和研讨,也进一步拓宽了社区矫正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路径和方式。比如可以将企业建立刑事合规制度和体系作为请假原因“等原因”的范畴,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完善相关制度,避免再次犯罪。将法律援助制度与社会工作服务相融合,建立一支精通法律、熟悉民营企业管理的法律援助队伍,帮助其建立刑事合规制度和体系。
(三)在指导意见的框架下,坚持好原则
1.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的犯罪,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及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
2.坚持正当要求的原则。如对民营企业遇到重大经营合同的洽谈、签订,专利报备,关键技术转让、受让,关键岗位、技术人员聘用,民事诉讼、重要债权债务的处理,企业融资、重组、并购等涉及民营企业经营发展重大事项等的请假应予支持。
3.坚持综合评估的原则。因民营企业经营发展重大事项需要申请外出的,应附相关证明材料(行程安排、随行人员、合同项目、技术转让、专利申报、债权债务等),必要时需帮办单位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保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外出事项进行综合评估,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弄虚作假或先前有过脱管记录的社区矫正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坚持矫务公开的原则。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部分,执法公开是法治的要求,可以有效防范某些社区矫正人员利用民营企业发展这个理由“钻空子、搞特权”,避免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5.坚持精细化监管的原则。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所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对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精细监管,做到一人一档,如某个时间段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8小时、社区服务8小时确有困难的,向司法行政機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可行的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但是该申请及审核、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情况必须如实、全面记录在案,接受监督。
(四)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社区矫正不仅涉及公检法司等司法部门,也涉及民政、人社等行政机关,必要时还要依靠社会力量的加入。各职能部门要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高度,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合力;在对其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其个性化特点,成立专门的帮教小组进行关系调适,购买高质量的社会服务,聘请心理咨询专家进行心理疏导,正确面对挑战和困难,增强信心,从而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发挥法律专业优势,定期对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个别教育,加强其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对企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变化新问题,及时提醒法律风险,提供防范对策;结合具体案例开展释法说理和警示教育,提高民营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介,宣传解读党和国家加强民营企业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创新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