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新时期网络空间扫黑除恶的特点、监管与打击
2019-10-28陈磊
陈磊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刑检一部检察官
近年来,网络“水军”群体违法从事网络有偿删发贴,无原则地跟风造势、无底线地兴风作浪,破坏网络环境,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2017年2月,盐城市公安局一举摧毁了以周以江为首的网络“水军”非法经营犯罪网络,揭露了网络“水军”庞大地下产业链非法敛财的深层内幕,初步解决了相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为全国今后侦办类似案件探索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
一、案件概况
2015年6月以来,北京势加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周以江(盐城籍)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做信息真实性核查,利用QQ、微信等聊天工具有偿接受他人委托,利用自己经营的网站或委托相关网站联系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或删除信息1200余条,组织实施煽动炒作虚假事件、恶意攻击、诽谤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利数额巨大,严重侵蚀基层政府公信力、侵犯相关企业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现实危害突出。
二、办案难点
一是主观明知“虚假”认定难。由于没有可借鉴的同类案件经验,案件侦办工作举步维艰。尤其是办案初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虚假信息的主观故意难以界定。
二是虚假信息鉴定难。所发“信息”是否虚假是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关键因素。周以江等人从2016年1月以来,专职从事删发帖业务,在一年多时间内发布信息高达809条,涉及群体数量大、地域范围广。信息真假如何核实认定、由谁认定、标准如何,没有明确规定,给办案机关的虚假信息判断和鉴定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三是非法经营额确定难。网络“水军”所发信息有真有假,要准确认定发布虚假信息获利金额就须先排除发布真实信息获利金额。因发帖时间与收取报酬的时间不一致,且犯罪嫌疑人有多日累计结算、多条累计结算等多种结算方式,每种结算方式又有多个账号,累计交易对象3000余人、10万余条,每份帖文的具体获利情况难以与交易记录对账,很难找到相对应的准确数据。
四是电子证据获取难。网络“水军”非法经营犯罪的流程主要为网上接受订单、接受定金,网上发删帖、结清余款。几乎所有交易流程都在网络上进行,涉及的电子证据非常多,这部分证据极易灭失,且不易提取和恢复。同时,“网络水军”团伙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作案后一般会将其发布的原始帖文进行删除,并不定期清理电脑、手机聊天记录,以此逃避追责。
五是跨区域工作面广量大。首先上下线关系梳理繁琐。犯罪团伙成员既相互交叉又相对独立,每人的上下线都有数百人,分布在全国26个省101个市。其次虚假信息核查繁瑣。需先从QQ、微信等数千万条聊天记录中筛选、甄别出委托他人、洽谈等删发信息的记录后,再通过链接找出帖文所在网站,最后提取网站、帖文信息,并发到相关部门核查信息真伪。最后交易金额核算繁琐。单条帖文价格从5元到3800元不等,大多信息集中在50元以下,转账与发帖间隔时长不定,将涉案资金与帖文逐条对应的梳理工作量也相当大。
三、办案经验
一是明晰侦查思路,确保有的放矢。周以江等3人的交易涉及网络“水军”1684人,人员关系混乱,帖文达数万条、内容真假难辨。如不能准确选择切入点,案件侦查将会陷入漫长而艰巨的“消耗战”。通过提前介入,检察机关与公安专案组一致明确了“重点突破、循线出击”的侦查思路,紧紧围绕周以江等核心成员,仔细梳理其关联交易人员情况,选取其中交易总额在1万元以上、交易次数在30次以上的166人为突破口,重点调查取证,首先确保成案,再循线查清全案事实。
二是强化法律研究,力求精准打击。成功办理该案需重点关注三个核心问题:关于涉案人员犯罪主观故意是否明知的问题,对具有以盈利为目的,不审核帖文信息真实性而直接发布,以及定期清理涉案电脑、手机设备电子数据等行为,即推定其为放任式的主观故意;关于虚假信息的认定问题,嫌疑人以牟利为目的,对所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审核的,可在查明部分重点帖文内容虚假的基础上,结合其他证据综合推断认定其非法经营以来所发布的帖文信息为虚假信息;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加强周密布署,确保精细取证。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中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并向公安机关明确3类需要重点调取的证据:帖文证据,对尚能找到的帖文立即提取固定,对已删除的帖文尽最大努力予以数据恢复;电子证据,对查扣的涉案电脑、U盘、手机以及嫌疑人的微信、QQ、邮箱等全面提取固定电子证据,彻底查清犯罪嫌疑人委托或接受委托的具体细节,删发帖文的具体流程及对帖内容真实性是否知情等关键事实;资金证据,充分运用资金查控手段,调取涉案每一笔交易的明细,搞清资金“来龙去脉”,循线深入追查上、下游账户及其所有人,并将帖文与涉案资金逐条、逐笔对应,理清全案脉络。
岳向阳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办主任
网络空间犯罪成本非常低,传播范围广、快速,而且取证非常困难,犯罪手段很隐蔽,危害性在目前的网络发达时代越来越严重。新时期的网络空间,通过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有越来越活跃的态势,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甚至劫持舆论。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被列为主要打击对象之一。
2019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上指出,要以黑恶积案清零、问题线索清零为目标,以网络空间、新兴领域为重点,穷追猛打、重拳出击,尽快突破一批难啃之案、深挖一批蛰伏之徒、收缴一批涉黑之财。要加快出台恶势力、“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网络涉黑涉恶犯罪等法律政策文件,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提供法律政策保障。
互联网也不是法外之地。从立法层面对网络空间进行引导、规范,一直是立法和司法部门的重要职责。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上述表述,标志着我国从立法的高度,正式将互联网空间治理纳入到社会公共治理的范围。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总则第1条开宗明义提出“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更是将网络安全上升到国家主权的高度。
现阶段,网络扫黑除恶中使用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的罪名,主要法律依据还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目前已进入深水区,网络扫黑除恶是专项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从网络主权的高度、国家网络空间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研究网络黑恶势力的样态、形成网络黑恶势力的生态、国家治理犯罪的心态等“三态”,解决网络空间治理难题,构建法律规制体系。
事实上,在扫黑除恶的专项行动之前,网络上已经了曝出不少涉“黑公关”“水军”的典型案例,有的案件背后还涉及到一些著名的网络公司,很多都是受害者,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参与者、推动者。像2013年出现的秦火火网络推手案、立二拆四非法经营案,2017年双十一阿里和京东的口水仗,2018年吉利和长城“黑公关”事件,包括著名的腾讯公司2018年6月也被曝出的被“黑公关”攻击的相关事件。
此次研讨会汇集了法律界、实务界、监管部门、新闻界等多方面的专家学者,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深入讨论、法律法规的深入研判以及刑事政策的深入分析,为更好地研究网络空间扫黑除恶的新特点、新动向、新策略提供帮助,为民事、行政、刑事全方位立体化精准化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参考。
彭锋
中央网信办网络评论工作局队伍建设处处长
网络空间日益成为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既要看到互联网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变化,又要看到网络空间模糊了传统社会的边界,为社会治理带来的挑战。互联网高速发展,服务与治理配套制度和措施跟不上,出现了曾经一段时间的网络乱象。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空间治理,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采取了多种有效举措,初见成效。但是,现阶段很多网络危害行为较难通过现有法律进行制裁,一些网络黑恶势力的组织实施过程存在弱关联性特点,与传统法律的强关联不同,导致网络扫黑除恶取证难、立案难、惩处难。网络斗争是最前沿,法律强调的是底线。如何以底线的法,去解决前沿的事,加强网络空间生态治理,维护网络良好秩序,需要认真思考研究。
曹红虹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
网络黑恶犯罪的形式比较多样,现在涉及到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网络“套路贷”犯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两高”“两部”起草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其第1部分第2条规定,对组织或者雇佣网络“水军”在网络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属于打击重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第二阶段后,我们发现除“水军”犯罪外,网络上呈现出来的犯罪形态中,网络“套路贷”成为危害极大的犯罪。网络“套路贷”犯罪危害性极大,破坏金融秩序,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涉及的人员众多。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经过司法机关打击处理的利用网络的“套路贷”案件,有的涉案金额上亿,甚至十几亿,涉案嫌疑人可能上千,受害者数千計。“套路贷”公司逼迫借贷者还款过程中,导致借贷者因不堪其辱、不堪骚扰而自杀的事例不在少数。
目前我们掌握的利用网络空间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一是通过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这一类既有网络水军也有“套路贷”讨债的行为;二是利用信息网络威胁他人,强迫交易,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此种情形在“套路贷”犯罪中较常见;三是利用信息网络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四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五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也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远程化,大多数是属于不见面,非接触的;二是团伙化,通常涉及到恶势力犯罪集团;三是分工明确,有的是收集负面信息,有的就是编发整理负面信息,有的专门负责去敲诈、去谈判,等等。这类案件与电信网络诈骗的办理有类似之处,如果按照常规办案的模式来办也许会影响我们的打击效果。举个例子,认定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联性难。“套路贷”诈骗主要采取远程控制非接触式的方式来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并不直接接触,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被谁骗了,其往往很难直接指证或者辨认犯罪嫌疑人,这就给我们认定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联性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另外,由于“套路贷”诈骗主要针对不特定多数的被害人来实施诈骗,被害人不仅人数众多,而且分布范围极为广泛。侦查机关通过找被害人一一核实取证,进而核实犯罪数额的路径,基本上走不通。这就给我们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带来了困难,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听取被害人意见也很难实现等等,这就迫切需要新的法律规定来解决这些问题。办案中,争议比较多的问题主要有:第一,网络的“套路贷”犯罪能不能定为黑恶犯罪,这个就是面临的比较现实的问题,为什么?如果犯罪主要的形式都是在网络上,没有形成一些线下的活动的,怎么办?如果网络犯罪有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我们认为和原来的黑恶犯罪类似,容易认定。比如说黑恶犯罪的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一般是能满足的,而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如果是只有网络行为,即只有线上活动,没有线下行为的,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争议是比较大。第二,网络中怎么体现黑恶势力欺压百姓,危害一方的特点?网络的虚拟空间能不能达到这个程度?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第三,类型化办案的问题,在电信诈骗案件办理的时候,网络的犯罪基本上很难实现被害人和嫌疑人一一对应,如果认定网络“套路贷”犯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否也不必要求达到被害人和嫌疑人一一对应?值得思考。
刘徐州
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
我大约2009年开始比较系统地关注网络水军现象,从最早的秦火火、边民、老熔杨华互诉、头腾大战以及今年刚刚披露的像NZT案、微博博点刷量案等影响性网络“水军”“黑公关”事件都进行过资料的搜集整理、规律的概况总结工作,期间承担了一个相关的国家社科课题,这里分享一些不成熟的判断,以就教于方家。
首先,我们认为非法网络公关的兴起具有多重的时代背景、技术背景和文化背景。信息生产资料与信息生产关系的重新配置对信息生产力的作用和推动、新兴媒体生态下个体话语意识和能力的激活、监管空隙下舆论场域中对注意力资源竞相角逐的丛林法则、新旧传播格局的转换、利益的驱使等因素都给非法网络公关留下了极大的想象空间和实际作为空间。总之,非法网络“黑公关”在利益诱惑、技术赓续、广场狂欢、流量崇拜等多维因素的孵化下呼风唤雨、甚嚣尘上。
通过研究,我们认为“黑公关”非法化的本质是对话语权的非法代理。在传统媒体时代,话语权的分配采用的是代理机制。国家或政府把一部分话语权利授权给媒体,让媒体通过自身的渠道和语态将国家或政党的意志传递出去,同时也允许媒介刊发来自民众的意见和态度,媒体充当着下传上达的角色和功能。所谓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即媒体既代理国家又代理民众行使话语权,以确保、推动社会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反观网络“黑公关”在政治、经济、文化、娱乐场域的发言发声,却是代表着社会上一些利益集团或个人,他们通过设置议题、争夺话语权,有时能量非常之大,甚至形成现象级的舆论漩涡,他们介入到观点竞争、利益博弈和思想斗争之中,成为独立于主流认同之外的话语动员机制。然在现代政治环境下,任何社会体制如果没有得到主管者认可,都无法长久存在。显然,网络黑公关对话语权的代理并未得到现行宣传机构的合法授权,其对意见场域的操纵缺少必要的合法性,对话语权力强行分配和占有缺少正当性。
我们的研究系统揭示了非法网络公关的行为特征或者说是话语模式:利用信息不对称,炮制虚假信息;使用召唤结构,把语焉不详的关键信息,极力伪装成真实表达;利用网络信息的长尾化,反复翻炒话题冷饭,达到移花接木,混淆视听,煽动情绪,操纵舆论的目的;以揭黑的名义,三人成虎,强化网络负面认知;通过删帖、沉贴、信息瀑流来为私利洗地,侵害公共利益等。
我们的研究还系统讨论了非法网络公关治理的形势、成就与趋势,特别是实证分析了网络“黑公关”治理的法律现状和困境。在梳理近年来100起涉及网络“黑公关”的司法案例后,我们也发现一个问题,非法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的适用畸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现行法律对非法网络公关的规制有陷入“口袋罪”的风险,即在没有专门立法的前提下,将网络黑公關的罪行纳入内容概括、边界模糊的“兜底罪名”当中。我们认为“口袋罪”的扩张性适用,模糊了类似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与细节区分,对于不同类型的“黑公关”行为,需要从更专业角度进行具体区分判定,不能一概论处,否则无法清晰罪与非罪的边界,也无法对同类公关行为产生充分的警示作用。同时,由于相应的法律规制不完善,现行法律对非法网络公关的规制还暴露了法律法规衔接不紧的问题,这导致法律规制存在规则漏洞,给网络“黑公关”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合理批评与恶意诋毁之间存在的不确定性,导致一些网络“黑公关”坚持称自己是对商品、服务的合理批评。还有,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黑公关”的惩戒力度偏小,法律供给不足,致使“黑公关”的犯罪成本低,当犯罪成本远低于收益回报时,就会导致更多的企业和“黑公关”选择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