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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交易应签字OR盖章?

2019-10-26法人蔡滢炜

法人 2019年9期
关键词:法定代表公章公司法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蔡滢炜

编者按:

中国的印章制度自封建社会官印文化出现时便逐步建立,可谓历史悠久。今天,中国法律中明文涉及印章的至少有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等。

在我国,公章是公司对外行使权力最有效的凭证之一。但是,英美法系的很多国家却没有公司印章的强制性规定,当公司对外签约时,其惯例是由有权代表或代理人在公司所签合同上签名。

所以,当中国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尤其是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企业签订合同时,经常会遇到对方不盖章只签字的情况。

那么,英美法系法律下的“签字”“印章”与我国法下的“公章”到底有何异同?中国企业与之签约时应如何确保合同的效力呢?

【CASE REVIEW 经典案例】

TEXACO V. PENNZOIL德士古诉潘佐尔案(得克萨斯州上诉法院,1987年)

案情介绍:1983年12月28日,初审原告潘佐尔公司发出要约主动收购格蒂集团。次日,原告在与格蒂集团主要股东商谈后,达成了一项“协议备忘录”。

该备忘录规定,其必须得到1984年1月2日召开的格蒂集团董事会的批准才生效。在董事会讨论之前,控制格蒂集团大部分股份的主要股东已经签署了该备忘录,并未加盖公司的公章。董事会如期举行,但会上认定价格太低,拒绝了该要约,同时提出一个反要约。随后,经董事会批准,原告通过法人代表签字的方式接受了这一反要约。

后原告与格蒂集团的律师马上起草了有关并购的新闻稿,宣布两家公司已经就并购达成了原则协议。格蒂集团的投资银行家随后又另外找到了被告德士古公司,因被告出价更高,格蒂集团董事会决定撤销先前作出的反要约,转而与被告合并。于是,原告以被告侵犯自己已经达成的合同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原告法人代表在反要约的签字行为以及格蒂集团主要股东在备忘录上的签字行为表明了双方签订合同的意愿,已经达成了一份有约束力的合同,被告干预了这样的合同,故最终判决总体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公司是否赋予了协议以法律约束力,应当依据公司的意思表示来判断,而公司主要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已足以表明公司客观的意愿。

美国法律体系中公司印章

正如上述案件中法官的观点,在美国的大多数州,一个正式的公司印章不再必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抑或是手写的印章模板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这也并不意味美国所有公司均不适用印章。

(一)美国公司印章的使用场景较少

与国家印章类似,公司印章是公司的官方标志。在美国,曾经任何来自公司的法律文件或官方文件都需要加盖公司印章。然而,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公司印章变得过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障碍。今天,公司印章的使用场景变得越来越少了,各州法律普遍承认具有实际权限的个人(即CEO,董事)签字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二)美国各州公司印章的使用并非法律的强制要求

尽管公司印章不再是所有州的强制法律要求,但是大多数州仍然承认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许多银行仍然要求使用与公司账户相关的公司印章来进行交易往来。公司印章一般会出现在股权证书、债权文书、公司会议记录和一些较为重要的公司合同上。

此外,在许多州,法律要求代表公司转让所有权的房地产文件上必须加盖公司印章。美国的公司印章通常包含公司的确切法定名称,以及注册成立时所在的州名称以及注册成立年份。由于美国公司的成立注册文件都必须在州一级提交,这就会使得公司印章的刻制要求在不同州之间有一些差异。

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他们不仅需要刻制注册年份,还需要加入确切的月份和日期。甚至在何时使用公章的规定方面,不同州的要求也差异巨大。

(三)美国公司仍使用公章的原因

1.开展国际业务。许多国家的法律要求合同必须加盖公司印章。如果一家美国公司在国外或与外国客户或供应商开展业务,可能需要在正式文件上使用公司印章。如果没有,他们就有可能面临被海外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即使文件最终在没有公司印章的情况下被认定为有效,公司也可能会因此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

2.便利。公司印章可能会使得交易更加高效便利,因为它取代了两个授权签字人签署每份文件的需要。在公司的授权签署人位于不同地点或远程工作的情况下,公司印章的使用意味着文件的生效不需要从一个地方送到另一个地方一一签字。

3.安全。在将公司印章保存管理得当的前提下,适用印章的安全性会高于公司负责人的签名。由于公司通常只会有一个印章,其使用通常受到严密的监控。

4.确保正确执行文件。一些公司倾向于使用公司印章是因为它们可以提供形式感和统一性,从而有助于防止公司内部出现混乱导致无法正确执行文件的问题,例如签署者的无效组合,这对于较为正式的文件签署尤其有用。

作者简介

蔡滢炜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武汉大学,法学学士

英国南安普敦大学,法学硕士

蔡滢炜

执业经历

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常年和专项法律顾问,其客户包括中国五矿集团、中钢集团、中航集团、工银金融租赁、北京银行、英国莲花跑车等知名企业。

在诉讼业务方面,蔡律师处理过包括提单/信用证、船舶租赁、船舶油污损害、保险/再保险、仓储物流、融资租赁/保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外国仲裁、富豪离婚在内的大量重大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纠纷处理和出庭经验。

在非诉业务方面,处理过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并参与了中石化11·22青岛输油管爆燃事故和康菲石油公司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后续处理工作。

蔡滢炜律师还是北京市首届优秀留学归国律师和首届英国大律师公会BCTS项目成员,同时也是微信公众号“国际仲裁研究”的执笔人。

(四)总结

总体来说,美国公司一般较少使用公章。正式文书一般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的亲笔签字为准。不同于国内,美国认为亲笔签字相比于公章更不易造假。使用公章亦无法确定责任的承担,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拿公章来盖章,而签字只有本人才可以。所以相对于印章,美国公司在交易中更加注重签字。

英国公司法下印章的使用情况

首先要知道的是,英国法并没有规定和中国法下概念一致的“公章”,而是有两种功能不同的印章:法团印章(Common seal)和正式印章(Official Seal)(译名遵循香港法下的译名)。

(一)法团印章(Common Seal)

英国公司并不一定需要具备法团印章。英国200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06) 第 45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拥有法团印章,但不是必须的”。然而,根据第45条第2款和第5款,一旦公司选择刻制法团印章,那么印章上就必须清楚写明公司名称,否则公司和有过失的公司管理人员就会构成犯罪(offence),会被以简易定罪(summary conviction)的方式处以罚金。

法团印章通常用于签订合同。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1款,书面合同上加盖公司的法团印章即视为公司签署的合同。同样,根据公司法第44条第1款加盖了公司法团印章的文件即可视为由公司签署的文件。

而对于没有法团印章的公司,法律同样也有规定签署合同或者文件的方式。对于签署合同,公司法第43条第1款同样规定了,经公司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字,可视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对于签署文件,公司法第4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两名被授权签字人或者一名董事在两名证人的见证下在文件上代表公司签字,可以视为具有和加盖法团印章同样的效果,即可视为由公司签署。被授权签字人可以是公司任意一名董事或者公司秘书。

拥有法团印章是拥有正式印章的前提。根据公司法第49条,公司只有拥有了法团印章才可以拥有正式印章。

(二)正式印章(Official Seal)

公司法规定了两种正式印章:用于英国国外的正式印章和用于股权证书上的正式印章。

1.用于英国国外的正式印章

正式印章可以用于英国以外地区,其样式和法团印章完全一致,效力也与法团印章一致。根据公司法第49条第1款和第2款,法团印章用于英国国内签署合同和文件,而正式印章则可以用于国外;正式印章的样式与法团印章完全一致,但是要在章上注明正式印章的使用地域范围。根据公司法第49条第3款,文件上的正式印章的效力,只要正式印章是经过授权使用的,与法团印章无二。

如何授权使用正式印章?根据公司法第49条第4款,公司可以书面加盖法团印章的方式授权任何人在公司对外签署的文件或者契据(deed,一般用于地产交易)上加盖正式印章。以这种方式授权加盖的正式印章可以视为与法团印章具有同样的效力。

使用正式印章的形式要求:虽然经授权的正式印章的效力与法团印章一致,但是加盖正式印章仍要遵循一定的形式要求。根据公司法第49条第6款,被授权加盖正式印章的人,在加盖了正式印章的文件或者契据上,需要证实盖印的时间和地点。

2.用于股权证书上的正式印章

根据公司法第50条第1款,正式印章还可用于加盖公司颁发的股权证书。公司拥有这种正式印章的前提也是拥有法团印章。用于股权证书的印章可加盖于公司颁发的股权证书,或者是能证明公司曾颁发过股权证书的文件上。

根据公司法第50条第2款,股权证书正式印章的样式与法团印章完全一致,但是要在印章上注明“证券”的字样。经授权加盖,此种印章的效力与法团印章一致。

(三)总结

英国没有中国公司公章的概念,更没有用途明确的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对于小公司而言,即使没有任何印章,公司只要按照公司章程授权公司的成员,依然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和文件;而公司的董事或者秘书更是具有法定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和文件的权力。

对于大公司而言,尤其是跨国公司,没有印章就无法开展跨国业务,因此公章对于大公司而言还是必不可少的。

中国法律中公司公章的效力

在我国,公司在成立后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领取企业营业执照,之后根据相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依据税法规定申请纳税登记,然后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和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刻制印章,印章产生后需要再次到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后才可使用。

在我国,一旦在文件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就代表了公司意志的表达,公章是具有代表企业法人行为法律效力的印鉴。现实中,一个企业在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合法刻制三枚公章(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而且中国公司公章的规格形制皆有规章可循,有备案、有编号;其他有效力的印章如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都是顾名思义,在用途方面清楚明白。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公章可以独立发生法律效力,通过加盖公章,即使缺少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可以使一份文件生效。相反,如果一份文件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加盖公章,该文件的效力通常会受到质疑。

另外,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在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而没有公司公章的加盖,亦可承认合同的有效性。

跨国交易应优选“加盖公章”

在我国,无论是成文的法律法规,还是法院司法判例的观点,均对公司公章的效力给予了肯定。但是,英国、美国等国家均未有法律强制规定公司印章的使用。尽管如此,基于国际贸易、交易便利等方面的考虑,多数英美大型公司也备有印章。

所以,当我国的企业与外国企业签订涉外合同时,在合同已有公司负责人签名的情况下,应当争取获得该公司印章的盖章,以减少风险。若对方企业确实未有公司印章,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确保签字的有效性:

一是以外国企业负责人当面签字并留存证据的方式:在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时,相对人应当面核实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确保签署文件的人确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应用笔来书写,而不是加盖私人 “名章”来替代,更不能委托他人加盖“名章”代替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是通过对外国企业负责人的签字进行公证的方式:由外国企业所在国的公证人或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再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对公证人或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予以认证,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由此便可保证该签名的合法有效性。如果法定代表人需授权他人签署,则应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过程进行面签或公证,确保授权过程真实有效。

另外,在合同生效条款表述增加“自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时,该合同生效”的条款有助于保障合同的生效,应当尽可能避免只写“自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只写“自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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