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检机关对内贸船舶非法出入境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2019-10-24祁勇
祁勇
摘 要:内贸船非法出入境作为实务中涌现出的争议问题,其法律适用非常重要。内贸船非法出入境在管理、从事活动及活动主体方面存在特殊性并朝着隐蔽化、广泛化、复杂化的方向发展。边检机关在对其执法过程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厘清管辖界限,充分调查取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
关键词:边检机关 内贸船 非法出入境 适用法律
改革开放40余年,我国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量逐年攀升。国家移民管理局数据显示,2018年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量创历史新高,同比增长13.1%。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入境船舶却同比减少了4.5%。与此同时,我国边海防线上的内贸船非法出入境事件频出,增幅惊人,不但破坏了出入境应有的良好秩序,更是对总体国家安全观背景下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产生严重危害。
一、内贸船非法出入境带来的危害
内贸船非法出入境现象由来已久,但近年愈演愈烈来呈快速增长趋势,手法也从过去的单一船舶作案,发展到现在的“蚂蚁搬家”式集团作案,2017年仅广东省就查处内贸船走私红油案180宗,涉案船舶近千艘。内贸船非法出入境活动极易滋生跨境犯罪,其危害范围之广、程度之深不容小觑。一是破坏社会安全。内贸船在没有审批和监管的条件下,擅自出境入境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极大的影响。船舶空间较大,船体结构复杂,极易产生偷渡人员,尤其是涉恐回流人员。这些人员一旦进入我国,对社会安全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堪设想。二是扰乱经济秩序。内贸船从事非法出入境活动大多为了牟取经济利益,走私和逃避关税等行为不仅挤压其他守法公司的生存空间,还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稳定,危害进出口秩序。
二、办理内贸船非法出入境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管辖权限的问题
我国口岸联检单位有边检、海关和海事等机构。相关法律规定了每个部门各自实施交通运输工具检查权的具体内容。例如以边检为主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當接受边防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以海事为代表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国籍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这就造成了执法过程中各行政部门职责不明、权责不清、执法混乱的问题。
(二)关于调查取证的问题
边检机关在此类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通常有几个难点:第一,船舶轨迹容易蒙混过关。边检机关查处的多起案件属于船舶关闭AIS信号不超过1小时的情况,在船讯网、AIS信息服务平台中轨迹显示为一条直线,若不仔细核查分析或者对船讯网轨迹认识不够,容易误认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无害通过”,将轨迹错判为正常通过。工作中还发现部分有“经验”的内贸船擅自出境至中国香港南丫岛海上加油站加油,会在绕道至香港前关闭信号,驶出香港海域后再开启信号,AIS信息服务平台及船讯网的轨迹中无驶入中国香港的轨迹,缺乏有力的第三方证据,边检机关执法难度加大。第二,收集船方违法出入境的证据难度大。经翻查的内贸船的《航海日志》登记的都是在国内的航线时间及坐标,到达中国香港水域时全部不记录,此外,在船长及船员的手机、电子邮件等通讯信息中均未发现加油的相关交易记录。
(三)关于行政处罚的问题
内贸船非法出入境案件中通常包含关闭AIS信号、非法出入境、走私红油等情况,现实执法过程中,边检机关可能并不是第一发现者。那么在海事部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对违法船舶进行行政处罚后,边检机关是否可以继续行政处罚?若走私额度较大,海关部门依照对违法船舶进行刑事处罚过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否竞合?在现实执法过程中,这些问题仍然困扰着边检机关。
三、对办理内贸船非法出入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思考
(一)关于管辖权限
笔者认为应根据法的价值取向,依照各部门法条中的侧重点,有效避免各口岸执法部门权责不明的现象。
内贸船舶正常航行范围仅限境内水域,一般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约束,边检机关对其管理力度有限。但是涉及非法出入境行为后,内贸船便由单一行为主体向复杂多元主体转化,边检机关有权且应当对非法出入境的内贸船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职责就是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内贸船非法出入境行为既危害国家安全,又扰乱了出入境管理的秩序。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更是明确规定,交通运输工具有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对其负责人处以罚款。《关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管辖问题还提到“交通运输工具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行政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辖。发现其违法行为时,交通运输工具已经驶离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也可由交通运输工具当时所在口岸或者再入境时抵达口岸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辖。”
(二)关于调查取证
1.核查违法出入境内贸船的航行轨迹。针对船舶轨迹容易蒙混过关,收集船方违法出入境的证据难度大的情况,边检机关可以通过船讯网、船队在线等资源,核查违法出入境内贸船的航行轨迹。一般在中国香港水域南丫岛附近可以发现内贸船存在在国内航线中故意关闭AIS信号逃避监管的情况,这是涉嫌违法犯罪活动船舶逃避监管的主要方法之一。关掉AIS系统后,口岸查验单位无法获取其正常的航行轨迹,可以逃避监管,达到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计算内贸船AIS信号“掉线”时间,推测出其是否有经停的嫌疑。假设一艘内贸船的“掉线”段点距离为10.47海里,航速为8.1节,理论通过时间为1小时17分钟,实际通过时间为1小时55分钟,存在经停38分钟的嫌疑。根据工作经验,一般内贸船航线涵盖中国香港水域的,“捎带”加油的非法出入境可能性较大,距离“加油点”较远的,可能性随之减小。
2.全面搜集违法违规证据。全面搜集违法违规证据是查处案件的保证,针对证据采集难度大的情况,经信息数据研判后,要争取第一时间开展登轮检查,从航海日志、AIS记录、油箱油品、加油单据、手机通讯记录等常规方面入手;在搜集证据的同时对船长开展询问,过程中要注重询问技巧,摸清心理行为,讲清政策法规,寻找突破口,让其主动交代案件经过,承认犯罪事实,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关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指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个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是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所以在海事部门对内贸船进行行政处罚后,边检机关可以继续对其非法出入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责任主体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管辖,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其中,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责任主体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责任主体实施了多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所以在海关对内贸船走私进行刑事处罚后,边检机关可以继续针对其非法出入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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