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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就业问题调查与分析

2019-10-23宋旭涛海南日报社

长江丛刊 2019年26期
关键词:求职者生育职工

■宋旭涛/海南日报社

当前就业市场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男工就业形势要明显好于女工,甚至于很多企业在招聘时,直接告知应聘者只招收男工。“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起因就是某女大学毕业生在应聘某校文案职位时,多次因“限招男性”的规定被拒。造成这种女工就业歧视问题现象的原因有哪些呢?今天笔者将就这个问题就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可行性解决办法。

一、女性就业现状

笔者近期对海南某媒体单位进行了调研,以此单位为例,主要得到如下几点情况:

(一)女性就业准入门槛高于男性

该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一般经过发出公告、报名、简历筛选、考试等程序。在筛选简历时,简历筛选人员会先入为主的将女性筛出,或者对男性求职者和女性求职者设置高低不同条件,如学历方面,女性要求毕业院校为985、211院校或者为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而对男性则仅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考试成绩出来后,该单位考试成绩虽然女性求职者高于男性求职者,但是男性求职者会被该单位招录的可能性仍然高于女性。

(二)晋升空间的差距

该单位高层领导无一名女性,中层干部100人,女性不到30人,低于30%;正科级岗位人员近200人,女性也仅有90人,比例不足45%。

(三)工资待遇不同

该单位实行级差工资,不同层级工资不一。男女员工因晋升空间上的差距,同样也导致了男女员工工资待遇的不同。数据显示,该单位男性职工平均收入要超出女性职工20%以上,同级别比较,女性职工收入往往不足男性职工75%。

二、就业性别歧视原因分析

(一)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

近年来,我国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是目前经济增长率变得缓慢,甚至开始下滑。经济上面临的严重挑战也影响到了劳动力市场,使得就业形势变得严峻。目前,供给的就业岗位相对于庞大的求职人群来说十分有限,劳动力市场也因此长期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在这样的买方市场条件下,企业明显掌握了主动权和选择权,在挑选求职者时,由于考虑到女性特殊的生理特征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附加成本,企业会因此对女性实施较为苛刻的条件,从而使女性在求职中处于不利地位,造成女性就业难度远大于男性。

(二)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客观上加大了女性就业的难度

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受到传统观念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和当代“失独老人”、“独生子女压力山大”等影响,更多女性萌生了生育二孩的想法。而因生育和养育二孩,她们不得不将重心重新转移到家庭上,分配给企业和工作的时间进一步减少,寻求职业发展的势头会降低,这也导致企业在招聘甄选时会设置隐形门槛,降低女性职工的录取比例,也在客观上加大了女性就业的难度。

(三)企业为减少人力成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在女性的职业生涯中需要经历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其高福利待遇。”女性职工在孕期产生的高额成本支出与企业一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念背道而驰。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为了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更愿意选择男性员工,也更愿意为他们提供学习和培训的机会。此外,女性休完产假返岗后,很可能会出现技能生疏、与工作脱节的现象,导致企业不愿意为她们提供返岗再培训。再者,女性的体力和生理状况普遍不如男性,一些重体力活和连续作业也不适合女性,这也是造成男女就业不平等的另一因素。

(四)“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禁锢

受到“男主外女主内”传统观念影响,女性应该把更多时间放在家庭“相夫教子”,现实中我国女性很多也是如此,除了每天上班工作之外,还得负责家庭的家务工作。同时,大多数企业对女性的认识也仍然停留在柔弱敏感的刻板印象上,认为女性只能从事的基础性和辅助性的工作,难于胜任管理层的工作,主观上直接将女性隔离在所谓的“男性行业”之外。

(五)女性自身综合素质欠缺,难以快速适应职场需要

首先,女性缺乏正确的就业观。受传统观的影响,女性择业时更多会考虑地域、工资待遇、津贴福利等因素,她们更愿意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求安稳体面。其次,教育制度使学生缺乏实践和创新能力。高等教育专业设置和考评制度还不完善,学校过多强调成绩的重要性,很少关注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很多学生出现高分低能、读死书的现象,加上女生性格内向、自尊心强,她们在步入社会后很难快速适应职场,不能满足职场的需求。

(六)女性维权意识受限

在职业性别歧视的情况下,大部分女性在面对就业机会、晋升和薪酬等不公平时,因为维权意识不强,往往忽略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反而选择忍气吞声,这也客观上让企业在性别歧视上更为肆无忌惮。

三、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途径

(一)消除就业歧视需法律先行

首先,要对现行的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反就业性别歧视方面的条文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同时要更多考虑法律的可操作性,真正做到在反就业性别歧视上“有法可依”;其次,效仿欧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对企业就业性别歧视行为进行严格界定,并责成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对违法企业予以相应惩处,切实做到“违法必究”;再次,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有效降低企业和女性职工负担。深入研究,把现有生育保险制度中不利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条款予以修订;深化改革,探索逐步把生育保险从企业保险过渡到社会保险,有效减少用人单位和女性职工的负担,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由此引发性别歧视的可能性。

(二)健全社会保障,实现生育成本社会化

我国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组织的作用,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当女性因就业歧视受到侵害时,各级社会组织应第一时间发挥作用,帮助女性更好地维权。我国应将女性的生育价值补偿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并由社会承担,将生育成本社会化,对于二孩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应尽快制定出修订案。

(三)发挥政府管理调控功能

一方面,政府应该充分发挥监管的功能,对于全面二孩政策下损害女性就业权益的现象予以严厉打击。另一方面,政府在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下,通过有效的经济手段来对企业进行引导和调控,促使企业在不影响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自觉保障女性的劳动权益。

(四)进一步扩大就业,改善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

有专家提出,扩大就业是遏制就业性别歧视的最好利器。从我国宏观的就业现状来看,仍为买方市场,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在求职者眼中,就业是第一要义,而就业性别歧视往往被忽视了。政府可以考虑大力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效增加就业岗位,总体改变供求状态,改善就业性别歧视现状。

(五)构建平等的社会性别文化

要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必须引导人们从根本上从思想禁锢中走出来,转变传统社会性别观念,让“以人为本、两性和谐、共同发展进步”为目标的先进性别文化深入人心。倡导男女平等,转变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倡导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劳动、共同分担家庭责任。

(六)女性要强化维权意识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坚持依法治国的决心。女性职工应将法律作为保护自身平等就业权益的最有效武器,切实强化自身维权意识,针对自身受到的就业性别歧视,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七)女性自身提高自我意识和能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女性自身应该转变传统就业角色观念,调整自身的心态,提高自身的素质,转变就业观念,主动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客观地评估自己的能力和素质,科学地为自己设计职业生涯规划,同时也可以走自主创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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