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处置“迟到的投标文件”的思考
2019-10-21史静刘亚萍
史静 刘亚萍
摘 要:在招标实践中常有潜在投标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准时到达开标现场比如迟到几秒而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情况,特别是当所有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方和招标代理机构往往会陷入困境。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应该接受“迟到的投标文件”?若取消该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会产生哪些不利后果?为了防止这些不利后果产生有何应对之策?本文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阐述。
关键词:灵活处置;实质性条款
一、“迟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如何处置
潜在投标人错过投标截止时间可能是因为记错开标时间、开标地点或与招标代理机构时间不一致等主观原因,也可能是因为堵车、车祸、天气等客观因素而无法按时到达开标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二、拒收“迟到的投标文件”产生的不利后果
(一)增加成本,降低效率一般招标项目采购方从前期收集资料、编写招标方案,中期执行报审流程,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写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再到后期开标平均经历40-50天,招标周期较长。若潜在投标人无法按时到达开标现场,且投标人少于3家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中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因“一人之失”导致整个采购招标项目流标,采购方不得不重新招标。这不仅增加采购方、潜在投标人的成本,还降低采购方的工作效率,更违背了招标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二)错过优质投标人,缺乏有效竞争一些潜在投标人因客观因素而错过投标截止时间无法参加开标,如果站在采购方的角度来讲,也可能是一种损失。因优质的潜在投标人失去投标资格无法参加开标,整个招标没有形成有效竞争,致使采购方可能失去最佳中标人,有损采购方的利益。(三)存在纠纷隐患一方面,如果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迟到的投标文件”,这不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未迟到的潜在投标人也是极为不公。另一方面,如果招标方拒绝接收“迟到的投标文件”,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潜在投标人因迟到几秒被取消投标资格心理上无法接受,而致使招标代理机构被投诉。无论从哪一方面讲,都存在一定的纠纷隐患。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是保证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及开标与投标时间、地点衔接的严密性,并在保护守时投标人的正当权益的同时,对不守规则的投标行为给予惩戒。然而在实践中,当特殊情况发生时,拒绝因客观原因而迟到的潜在投标人,不仅可能使全体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还可能降低采购效率。那么此时,是恪守法条,拒绝迟到的潜在投标人,还是遵循立法精神,灵活处置“迟到的投标文件”,这对采购方和招标代理机构来说是个极大的考验。
三、灵活处置“迟到的投标文件”的建议
某招标代理机构就曾面临这样的窘境:受某市一高校委托,于2015年3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采购一批办公用品,投标截止时间是2015年4月5日上午9:00整,共有3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并报名参加投标。开标当日,有2位投标人按时投标。经招标代理机构沟通,另外1位潜在投标人因发生车祸而无法按时达到开标现场。对此,该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2015年4月5日10:00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招标活动继续进行。
(一)理论依据
也许有人会问:变更了开标时间,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不就不一致了吗?这种不一致难道不违法吗?笔者认为,这种灵活处置的方式,是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
第一,《招标投标法》中修改招标文件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提出。但油田公司招标项目不属于国家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且部分项目从发售标书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有的甚至只有短短几日,因此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从另一角度来讲,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潜在投标人,并不是不足15日就不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只是应当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根据此规定可见,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但修改开标时间并不是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实质性条款。
第三,关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立法本意有两点:一是授权采购方和招标代理机构拥有按需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权利;二是确保采购方和招标代理结构按法律法规规定依程序行使变更的权利。同时,它的作用是保障所有潜在投标人的知情权,并给予其充足的时间参与投标。
(二)操作方式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把“如遇特殊情况,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修改招标文件的开标时间,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等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请各位潜在投标人一直保持联络畅通”的条款作为招标文件修改的补充内容。这样可以避免潜在投标人因无法及时收到开标时间变更信息而影响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现场修改招标文件,变更开标时间,这种灵活处置“迟到的投标文件”的方式是一项补救措施。这种措施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又保护全体当事人的利益,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具有现实合理性。但也不要轻易开“接收”的口子,給潜在投标人的不端行为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