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秦国土地制度略论
2019-10-21白云光
摘要:从齐国管仲改革开始,齐、晋、鲁、郑、楚等国的土地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相继发生了变化。由于特殊的自然和历史原因,秦国土地制度也经历着其独特的发展历程,它既不同于西周时期典型的奴隶制土地制度,也不同于后世的封建小农经营土地制度。
关键词:春秋时期;秦国;土地经营方式
西周灭亡后才得以立国的秦国一开始便处于中国社会的大变革时期。在政治上,周王室东迁之后日渐衰落,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周天子成为名义上的共主而毫无实权;经济上,各个诸侯国差异渐大,齐、郑、鲁等国由于地理位置优越,加上合理的措施以及铁器的运用,经济发展较快;文化上,各诸侯国摆脱了西周时期统一的形式,地方特色日益突出;土地经营制度方面,在西周末期就已显颓势的奴隶制经营方式(井田制),此时纷纷解体变形,这尤其在赋税征收方面有着明显的体现,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楚国的“书土田”、郑国的“作丘赋”等等。而秦国明确的土地税收制度变革要到了秦简公七年(前408年)实施“初租禾”。那么秦国实行“初租禾”之前的土地是如何经营的呢?笔者认为秦国土地性质此时总体上虽然仍是奴隶制性质,但是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即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于国君之手,并且土地一般情况之下是不得世袭的,这与春秋时期其他国家是不同的。
一、 井田制界定
为了进一步研究春秋时期秦国土地经营状况,首先我们有必要对春秋以前中国土地制度及具体经营模式进行一些论述,以便厘清从夏、商、西周时期到春秋时秦国的土地制度之间的渊源嬗变关系。对于春秋以前夏商周三代的社会性质,目前学界有两大分歧,即为奴隶制社会和非奴隶制社会。相应的也就出现在夏商周三代是否实行井田制的问题,在此,作者认同赵俪生先生的观点,井田制是存在于中国历史上的,只是与历代儒者所渲染的有所不同而已。
最早对三代土地制度做详细论述的先贤当首推战国时期的儒家学者孟子,在《孟子·滕文公上》中所记载的其关于三代土地制度描述,历来为学者所重视,“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十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请野九一而助;国中‘十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在这段对话中,孟子为我们描述了三代田土制度的一个轮廓。当然,不可否认其中有理想的成分在内,如“方里而井,井九百亩”这可能仅仅是孟子理想中的井田制的形制,也可能只是特定时期中某些地区的特定形制而不可能是三代普遍实行的。但孟子的论述中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三代土地制度的基本信息:夏、商、西周确实对当时的耕地做了一定程度的规划,且按照一定的方式收取贡赋;三代对土地的管理及贡赋的收取方式是不同的;西周建立后吸收了夏、商两代土地管理及贡赋征收的某些因素;三代土地基本被划分为公田和私田两大类。以上的几种要素构成了“井田制”基本内容。
自从孟子对井田制做出系统论述之后,历代学者都对井田制做了或多或少的探索,但大体上仍然没有突破孟子所述的框架,如东汉赵岐、南宋朱熹等,且欲复行井田制的亦大有人在。近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精力投向了井田制的研究。由于各个学者对史料的不同理解及思维方式的差异,也就产生了很大的分歧。有学者否认井田制曾存在于中国历史之上,有的则坚信井田制确曾存在于中国历史之上。笔者倾向于井田制是真实存在的,只是在夏、商、西周三代漫长的岁月里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变化而已。
由上所述,井田制是一种实行于夏、商、西周,延及春秋时期、不断变化的一种土地制度,其主要特点在于:土地在名义上属于当时的最高统治者“天子”,实际则掌握在各级奴隶主手中,且以宗族所有的形式体现出来;被开垦的土地经过一定的规划,有配套的沟洫设施,为了灌溉排水的需要,其田亩随着河流水系的流向而有一定的方位,《诗经》中曾多次出现的“南亩”“东南其亩”等即是其体现;当时田地大致可分为公田和私田两类,在经营方面也分为几种,一是贵族直接经营的土地(多集中于都邑周围)规模大,规划较为齐整,采取奴隶共耕,二是在远离城邑的野外则由同样是以宗族(或家族)形式存在的野人合作共耕,但不大可能有严格的形式划一的田野形式;在赋税方面,三代不尽相同,即夏行“贡”、殷商行“助”、西周则施行“彻”法,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井田制的实行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的过程,在西周时期发展完善且具有代表性,最终在春秋时期瓦解。
二、 春秋时期秦国土地经营状况
秦国土地制度封建化的初步完成要等到商鞅变法(秦孝公年间,变法时间约在公元前356——前350年)之时,而正式由国家主导的开始向封建化转变的标志是秦简公时实施的“初租禾”(公元前408年)。那么,在这之前,秦国的土地经营形式是怎样的呢?
西周时期实行的土地制度被认为是典型的奴隶制土地,而其最大的特点便是土地国有,而又以周王所有的形式体现出来,即所谓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但实际上是以宗族所有的形式掌握在各级奴隶主手中,秦国的领地是由周王赐予的,“周避犬戎難,东徙洛邑,襄公以兵送周平王,平王封襄公为诸侯,赐之岐山以西之地。”在名义上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周天子,秦国统治者只有使用权。同时,由于在传世文献以及近来出土的相关考古资料中几乎没有见到有关秦国土地交换的史料,对比同时期中原诸国土地经营状况,秦国此时显然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形态,土地实际掌握在了以秦公为代表的国家手里。从这方面来说,此时秦国土地形态与其他诸侯国没有太大的区别,仍是奴隶制国有土地形态。
但是由于秦国立国之时,中国奴隶制社会总体已趋于崩溃,且其所处之地为西周王畿,是封建因素产生最早的地方,早在西周末年,这里的奴隶制土地经营方式已显崩溃之态,再加之西周灭亡之后,戎狄充斥其间。因此,秦国此时实行的早已不是西周时期典型的奴隶制土地经营方式(井田制)了,而是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首先,在土地分配方式上,秦国实行的是定期地将土地按照肥瘠好坏分配给平民和奴隶耕种,而不分公田和私田,劳动者将产品以“彻”的形式上缴给奴隶主。奴隶主为了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充分挖掘土地的潜力,采取“易土爰居”的办法,定期更换每个劳动者的土地。林剑鸣先生将这种方法叫做“爰田制”。而在春秋时期,还有国家也曾实行过“爰田制”,即晋国,但晋国实行爰田制一是时间晚于秦国,在晋惠公(当秦国的穆公时期)时期。其时,晋惠公在与秦国的“韩原之战”中被俘,在与秦公达成协议即将回国之时,为了笼络国人以巩固自己统治而实行爰田制;二是其实施的范围有限,仅限于国都的国人。这在《国语·晋语三》中有明确的记载“(晋惠)公在秦三月,闻秦将成,乃使郤乞告吕甥,吕甥教之言令国人于朝……且赏以悦众,众皆哭,焉作辕田……焉作州兵”。虽然我们从其他史料中很难直接找到有关秦国爰田制的运作情况,但是,可以从其邻国晋国爰田制的记载中可以窥其一斑:第一,土地所有权到了国君手中,民众手中的土地不具有世袭享有的性质了;第二,土地是不断被分配的,田界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这就与井田制有了很大的区别;第三,“以田出车赋”突出了田亩在赋税收取中的标准作用。
其次,在耕种方式上,秦国土地的耕种不再是像西周奴隶制下的奴隶集体劳作了,而是由国家将一定的土地分配给平民和奴隶,并按规定“爰土易居”,这些劳动者平时是奴隶主的农业奴隶,战时就应征入伍参军。
最后,在农业劳动者的管理方面,由于庶民(即野人)在春秋时期的秦国农业生产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因此,对其管理便也格外重视。此时的秦国民众也有国人与野人之分。国人即是居住于国、都、邑之中的平民;而野人则是居住于国都城邑之外的人们,其身份虽不一定严格意义上的奴隶,但与国人依然有着一定的区别,这可以从两者所拥有的权力与所出赋税方式看出。由于春秋时期,各诸侯国普遍有着“野人”与“国人”之分,而战国时期又紧随其后,所以,在这一时期的史籍记载中,“野人”的含义应该是一样的,即《孟子·滕文公上》中“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中的野人。那么秦国对野人的管理实际情况如何呢?我们可以从下面一段记载中寻到一丝痕迹。
“(穆公)十五年……九月壬戌,与晋惠公夷吾合战于韩地。晋君弃其军,与秦争利,还而马驇。缪公与麾下驰追之,不能得晋君,反为晋军所围。晋击缪公,缪公伤。于是岐下食善马者三百人驰冒晋军,晋军解围,遂脱缪公而反生得晋君。初,缪公亡善马,岐下野人共得而食之者三百余人,吏逐得,欲法之。缪公曰:‘君子不以畜产害人。吾闻食善马肉不饮酒,伤人。乃皆赐酒而赦之。三百人者闻秦击晋,皆求从,从而见缪公窘,亦皆推锋争死,以报食马之德。”
从上面史料的记载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信息:第一,秦国统治者对野人的控制并不像西周时期奴隶主对奴隶的控制那么严,岐下三百野人竟然可以捉得穆公善马而分食,三百人一同行动,可见野人的活動还是有相当大的自由的;第二,野人在一定情况之下可以参军作战。为报穆公食马之恩,三百野人得以参军对晋作战,积极性还十分高。而在井田制实行的时期,野人是不能当兵参军的。
三、 秦国春秋时期土地制度得以实施的背景
秦从建国之始便面临着戎狄的威胁,尽管周平王将岐山以西之地赐予了秦国,但这些地方早已被戎狄占领,平王在封赐之时所说的话便以证明了秦国所处的实际情况“戎无道,侵夺我岐、丰之地,秦能攻逐戎,即有其地。”因此,秦国从一开始便面临着严峻的局势,是在不断地战争中度过的。一直到秦武公时期(公元前697年~ 前678年)还有伐戎的记载,“武公元年,伐彭戏氏,至于华山下。”直到此时,秦的势力才达到华山周围。而直到德公元年(前677年),梁、苪来归,此时,秦国才在关中站稳脚跟。因此在秦国立国之后的一百多年间一直是处于与周围的戎狄及小诸侯国的斗争中,秦德公之后,秦国才基本稳定下来并迅速发展起来。
因此,秦国自身的特殊性及其立国之后所处的时代环境以决定了其土地经营管理方式必然不同于西周时期的井田制,为了进一步理解秦国前期土地经营形态变化的缘由,笔者谨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从地理位置看,秦国主要位于关中平原,而关中平原是原西周王畿之地,也是我国农业发展最早的地区之一,因而这里也是奴隶制最早崩溃,封建因素最早出现的地域之一。西周中期以后,土地交换的现象已经在这里出现。周宣王即位后,不籍千亩,说明了当时井田制已经遭到了某种程度的破坏,周宣王认为没有必要进行籍田礼这种形式了。因此,百年之后才得以立国,而立国后又经历了上百年与戎狄斗争的秦国自然不可能恢复西周时期的奴隶制土地经营方式。
第二,从秦部落本身看,秦族本身是一个长期以游牧业为其主要活动的民族,在立国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受着这种游牧习俗的影响。诸多秦国早期国君都有更换国都的举动,这在一定程度上虽然也体现了秦国立国后长期处于动荡的局面,但无疑也体现了秦国在农业化的过程中受到的游牧民族本性的影响。因此,也不可能在田野中大规模地实行井田制这种需要大量劳动力固定一地的劳作方式,而只能是将一定量的土地定期分配给个人进行耕种。
第三,从秦国立国后的实际情况看,公元前770年,秦被周平王封为诸侯,正式立国。但由于其受封之地已被戎狄所占据,因此,秦国要想生存下去,就不得不与戎狄进行斗争,将其征服,或者赶出去。而秦国立国的一百多年里,基本上也都是在战斗中度过的。而这一系列的战争也造成了两个结果:一是秦国国君的权力强大,秦国的权力高度集中于国君手中,各级奴隶主的权力相对便要小得多,这种局面的形成对于秦国“爰田制”的实行提供了权力保障;二是随着对周边各种势力征服战争的不断胜利,秦国的领地不断扩大,秦国在对新领土的管理上也别出心裁,并没有以封分奴隶主为主要的管理方式,而是设县进行管理,而这种管理方式排除了地方世袭享有的可能,且最后集中到了国君的手中。当然,春秋时期,秦国由于受到当时中原文化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着分封制,但是由于秦国建国时间晚,立国初期又长期处于战争状态,公室力量相对较弱。春秋时期秦国封君见之于史料的仅有秦武公之子白,即“(白)不立,封平阳,武公立弟德公为君”。这就为秦国的“爰土易居”的土地经营方式提供了基本权力基础和物质条件。
第四,从秦国劳动者成分看,秦国立国于西周王畿之内,而周平王东迁洛邑之时留下了大量的周民。因此,当秦国战胜戎狄之后,幸存的周民自然而然地被吸收进了秦国劳动者之列,即《史记·秦本纪》文公十六年(前750)“以兵伐戎,戎败走。于是文公遂收周余民有之”。此外,戎狄被打败之后,并不是全部被赶出了秦国,也并没有被秦国全部杀死,那么被征服的戎狄部落自然也就被吸收进了秦的社会之中。与此同时,秦部族本身也有大量的人民。因此,在秦国的早期社会中至少包含着以上三种来源不同的劳动者。这三种不同来源的劳动者必然有着各自的生产和生活习惯。因此,即使秦国的土地制度性质是奴隶制性质的,其管理经营方式也必然进行了某种调整。
第五,从秦国所处之地的自然环境条件看,秦国立国于关中平原,属于雍州,其地势平坦,土壤肥沃,降水适中。关于关中地区农业发展的生态环境基础,方原和唐穆君两先生的《秦汉关中农业开发及生态环境研究》中有详细论述,且依据竺可桢先生在《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一文中的研究表明,春秋时期的关中地区正处于气候温暖期,更适宜农作物的生长,故在此不再赘述。同时,《尚书·禹贡》中说雍州“厥土惟黄壤,厥田为上上”。司马迁也在《货殖列传》中评价道:“关中自汧、雍以东至河、华,膏壤沃野千里,自虞、夏之贡以为上田”。优越的自然条件使得关中地区的农业发展较同时期其他地区具有更大的优势,农作物产量相对也应较高,这就为秦国实施新的土地经营方式提供了优越的自然条件及物质基础。
四、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春秋時期秦国土地制度的性质从整体上来看,仍属于奴隶制的范围,但是由于其自身的独特性及所处时代变迁,其土地具体的经营和管理方式却有了较大的变动,并没有实行井田制,而是土地高度集中在国君手中,从而实行国家定期分配土地给平民和奴隶耕种的方式,且这种方式所分配的土地不具有世袭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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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白云光,广东省韶关市,韶关市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