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无需证明
2019-10-21吴启钱
吴启钱
我们都很熟悉这样一幕:去某个机关某个单位,或者去某个居民小区,“你是谁?你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三个“终极哲学问题”,是门卫师傅的必问题。在门卫师傅眼里,你总是“来者不善”,得证明自己是个有善意的人。
这背后除了责任心,还有对善意的理解问题。也许是被人骗多了,我们遇人遇事总习惯性地先朝坏处想,选择怀疑,选择警惕,选择不相信。比如,老人倒地有人去扶,会怀疑是不是他撞的;買卖双方都认可无理由退货,真去退的时候,卖方则一定会忘了“无理由”,会问是什么原因要退;医生向患者推荐某种有效的药品,常被怀疑有利益裹挟其中。
前段时间,在柳州至南宁东的动车上,陈医生应列车紧急广播要求,救治了一位突发疾病的乘客。结束救人准备返回自己车厢时,陈医生被列车乘务员叫停,让她出示医师证。陈医生表示自己没有携带,列车乘务员又提出查看其身份证和车票,拍照存案,还要求她写一份情况说明并签字。在救人过程中,列车乘务员还全程录像。出手救人原本是善意之举,做了好事的人,搞得如同“犯了事”。
相比之下,笔者在国外读书、旅游和考察时,也常遇到门卫,但多数人只和你打个招呼,善意的脸上漾着微笑,因为他们相信你是善意的,不需要任何证明。善意无须证明,实际上是民法的一条基本规则。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民法上确立了“善意取得”这样一项基本民事制度。所谓善意,是指行为人动机纯正,没有损人利己的不法或不当目的的主观态度,或行为人在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比如在高铁上救人的陈医生,在应召前去时,既没有想到做好事还要凭证,更没有想到通过救治病人获得什么利益,这就是一种善意。
“善意取得”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不知情,主观无故意,且没有重大过失,那么他就可以不受受让物上的权利瑕疵的限制,而取得受让物。如果在物的受让过程中有纠纷,原权利人、债务人不能证明受让人为恶意即视为善意,受让人无须证明自己的善意。简单说,我按照市场交易价购买了一部手机,但不知道这个手机其实是别人的,当所有人让我归还手机时,如果他不能证明我具有事先知情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等恶意,那么我购买手机的行为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不需要证明善意。
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叫“善意推定”,与刑法上的“无罪推定”类似。在法律上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道德上也保护了行善者的善心。善意无须证明,但需要鼓励。我国《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立法者设立这一规定,是为了解决“英雄流血又流泪”的问题。假设那天陈医生在高铁上的救人行为造成了患者的某种损害,无论陈医生有没有带医师证,列车员有没有全程录像,有没有写什么情况说明,陈医生都不用担责。
这是对善意的最好鼓励,应该成为常态。因为在陌生人社会里,善意正如信赖一样,不可或缺。希望有一天,门卫师傅不再问“终极哲学问题”,而代之以“你好,我能为你做什么?”
聂勇荐自《宁波日报》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