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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个组分的数值范围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探讨

2019-10-21梅俊慧

科学与财富 2019年7期
关键词:超范围导电申请人

梅俊慧

摘 要:本文从一个实际案例出发,从多方观点探讨了多个组分的数值范围修改是否超范围。

关键词:修改;超范围

一、引言

对于数值范围的修改是否允许,《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八章5.2.2.1节指出: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这可能会给很多人误导,认为只要符合指南的这项规定就不超范围,然而,指南给出的例子只是针对某一个数值范围的修改,并没有涉及到多个数值范围的修改,因此有观点认为,当涉及到多个数值范围的修改时,不仅应当满足上述指南的规定,还必须从发明实施方案的整体效果出发,判断具体实施例中的特定数值范围与该实施例中的其他技术特征之间的对应关系是否是互相紧密联系,一一对应的。下面从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导电金浆,原权利要求1和从权3如下:

1. 一种应用于低温共烧陶瓷的内电极导电金浆,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电极导电金浆以质量比计,包括以下组分:70%~92%的金颗粒、0%~10%的无机物添加剂、5%~25%的载体,0.3~1%的助剂、以及0.5%~5%的溶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于低温共烧陶瓷的内电极导电金浆,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物添加剂以重量份计,包括以下组分:0~50份的Al2O3、0~40份的SiO2、0~35份的Bi2O3、0~45份的CaCO3、以及0~15份的SrCaO3。

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应用于“CaO-B2O3-SiO2”系低温共烧陶瓷的内电极导电金浆,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电极导电金浆以质量比计,包括以下组分:70%~92%的金颗粒、1%~10%的无机物添加剂、5%~25%的载体,0.3~1%的助剂、以及0.5%~5%的溶剂;所述无机物添加剂以重量份计,包括以下组分:20~50份的Al2O3、15~40份的SiO2、5~35份的Bi2O3、20~45份的CaCO3、以及5~15份的SrCaO3。

其中,这些端点值记载在不同的实施例中。

三、观点论述

对于此案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考虑:①是否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②这些组分之间是否有关联。

一观点认为,由于该端点值是由不同实施例组合而成,相当于申请人的二次概括,该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中,进一步,从本案的整体技术方案出发,本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现有技术中,制造内电极时会采用一种低温共烧陶瓷技术LTCC,也即将陶瓷粉制成厚度精确而且致密的生瓷带,作为电路基板材料,然后在生瓷带上进行印刷导电金浆,最后进行共烧结,在这个烧结的过程中,金属和陶瓷材料都会收缩,但收缩率可能会不同,收缩率之间相差过大,会在两种材料之间的界面处产生应力,从而造成基材与浆料之间共烧匹配性不好等缺陷,通过检索发现,无机物添加剂对烧结的匹配性有着很大的影响,其中选择三氧化二铝可以部分替代二氧化硅起到提升稳定性能的效果,并且能够降低共烧的烧结温度,三氧化二铋可改善烧结匹配的致密性,二氧化硅可提升共烧的稳定性,碳酸钙可对其中的碱金属杂质起到抑制作用,也就是说上述几种组分共同组成本申请的无机添加剂原料,组分之间是相互关联的,能够共同作用对无机添加剂的性能产生影响,各个组份并非是独立存在的。为满足一定的烧结稳定性,所需的其中任何一个组分的变更,都需要其他组分作出相应的变化以填补其产生的变化,以满足无机添加剂对浆料整体共烧性能的影响,,因此超范围。

另一观点认为,首先,并不是所有的由多个实施例组合而成的修改就一定超范围,还要看各个组分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各个组分之间的关联性要从申请人的发明本意出发,从本案出发,金颗粒、无机物添加剂、载体、溶剂、助剂等都是本领域制作导电金浆常用的组分,由于本申请没有明确记载某种组分为具体物质时才能达到本申请的效果,则可以认为是本申请中各组分的含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分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其中无机物添加剂的含量为0%-10%,而无机物添加剂的具体物质及含量为:0-50份的Al2O3、0-40份的SiO2、0-35份的Bi2O3、0-45份的CaCO3、以及0-15份的SrCaO3,其含量都可以为0,即从本申请原申请文件中的记载,可以认为无机物添加剂及其具体物质与其他技术特征的关联性是松散的,其中,松散的并不是说没有联系,而是不会严重影响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其次,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由于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不可能列举出所有的实施例,其具体实施例中也只是列举出示意性的具体组分,但并非该具体组分不能实现本申请的效果。最后,本申请也并不是简单的将不同实施例的不同特征重新组合,而是将每个实施例都含有的特征组合,组合之后每个实施例仍旧落在权利要求范围之内,并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方案,且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

四、总结

通过最终的探讨,认为:首先,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是防止违反先申请原则。由于申请人在撰写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表达不够准确等缺陷,为了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准确性,方便公众对专利信息的获取,允许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该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不允许申请人在后续加入不属于自己的发明创造的内容,从而获得与自己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不相匹配的权利。

其次,任何法条的适用都脱离不了一个概念: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注重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所希望被其他人关注并接收的真实意思,利用其原本知晓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依据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客观地解读原申请文件直接表达的技术信息,不能将允许申请人修改的范围仅仅局限于原申请文件文字记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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