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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限度

2019-10-21胡月

大东方 2019年11期
关键词:限度网络时代

胡月

摘 要:随着当前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人类已经进入到网络的时代,在这一新的时代背景下,刑法的解释也有着其限度,这就需要结合实际的发展现状,能够对刑法的解释保持科学性。基于此,本文主要从理论的角度对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限度展开探究,希望能从理论上对其有更深的认识。

关键词:刑法解释;网络时代;限度

0.引言

网络时代的发展比较快,刑法在这一新时代背景下也有遇到了很大挑战,主要就是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刑法规范是不是能够约束网络时代的犯罪事实,在刑法的解释限度方面要能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从而为促进刑法良好作用的发挥打下基础。

1.网络时代刑法解释扩张发展的特征体现

处在当前的网络时代背景下,刑法的规范在网络时代所发挥的作用和新的犯罪是不是适应的,这是当前刑法解释所面临的重大挑战。扩张刑法兜底规定适用范围方面要加强重视,解释者会痛刑法兜底规定,主要有几个点,一个是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扩张化解释,还有一个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兜底规定扩张化解释[1]。从刑法的225条第4项的相关条款运用来看,常常是对网络经营行为的运用,容结合司法解释,删帖以及发帖行为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擅自的设置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从事互联网服务经营活动,也要按照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进行追责。从实际司法实践当中来看名主要是把外挂代练的行为认为是非法经营的。

而从另一层面对破坏生产经营罪兜底规定扩张解释层面来看,由于网络空间比较容易出现恶意好评以及差评和刷单炒信等行为,有的是对社会有严重危害性,有严重危害性的就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从对扩张刑法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层面来看,行为方式概念扩张化解释中,为打击利用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在司法实践当中通过刑法的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当中复制发行适中采取扩张适用的态度。把信息网络传播解释成复制发行能够接受,而一切的深度链接解释成复制发行就会存在着不合理之处[2]。对于行为对象概念扩张化的解释来看,司法解释对淫秽物品进行了扩大化的解释,包含淫秽电子信息数据。司法解释当中觉得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以及控制权是无形物,是犯罪所得范畴,应当成为掩饰以及隐瞒犯罪所得的对象。将财产性利益以及虚拟财产定为财务,是可接受的,而有的也提出数据也是财务,这就已经不再是解释是类推适用[3]。

2.刑法解释扩张对罪刑法定产生的影响

刑法解释的扩张化发展中,对罪刑法定产生的冲击影响是比较大的,传统社会当中犯罪对象以及行为是能够感知的,通常预测可能是明确的,网络社会的犯罪对象以及行为的直观性是比较缺少的,预测可能性也模糊,将网络空间发生窃取以及抢劫虚拟擦产等作為抢劫罪以及盗窃罪,这就会让人们感到比较迷茫,会产生意见的分歧。社会以及科技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犯罪事实也在演化发展,我国刑法当中财务解释也需要能够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如将财物扩大解释为普通财务和财产性利益,把财产性利益解释成财务是财务概念的扩大解释基础,是对传统的物理犯罪的财物扩大解释,还要将财产性利益扩大介绍称包含虚拟财产[4]。在实际的发展当中也有学者持肯定的觉得虚拟财产有财物的特征,也就是转移可能性,价值性,管理可能性。所以盗窃虚拟的财产也是盗窃罪。从财务的特征能发现,数据和虚拟财产有管理可能性,而数据自身不具有价值性以及转移可能性,大数据带来的经济价值是巨大的,而这些价值来源是对大数据多角度层次的分析,进行挖掘后形成的此生产品。数据不具有转移可能性是因为窃取大数据是日常用语,没有具备盗窃罪要求的转移占有,这就和盗窃罪构成要件不符合,所以只有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其他的犯罪或者是民事侵权来加以处理。

3.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内外限度

从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内部限制来说,结合网络犯罪类型确定刑法解释大致方向,不同的标准能对网络犯罪事实分类,不同类型网络犯罪刑法解释的方向也有着不同。纯粹网络犯罪和不纯粹网络犯罪在解释的方向上也会存在着不同之处,在以侵害法益做为标准以及各国刑法的理论实践上,能网络的犯罪分成了多样的类型[5]。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分类就主要有计算机网络为工具的犯罪,以及计算机网络为对象的犯罪等等。纯粹网络犯罪是刑法新增新型犯罪,解释对象主要是描述性的概念。如网络空间就是刑法当中对公共场所的界定内容吗,这些标准实际上并不能对其解释,网络时代刑法解释内在限度而言网络犯罪存在的特征分析不能超越法条用语可能含义和一般人预测可能性基本底线问题。

另外,对于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外限度而言,如果网络的自由度比较强,知识发生在网络上的行为,这就没有法律对其加以约束。网络自身如果没有自由的说法,可能连上网都有犯罪可能性。这就是说网络环境是宽松程度,对刑法解释限度是有很大影响的。网络环境的宽松不受到刑法解释和立法约束,受到国家使用网络治理政策管理,刑法或者是全部的法律体系在国家对网络管理手段途径[6]。在受到网络现实主义模式因素的影响下,在对刑法具有的谦抑性加以说明,把刑法作为网络治理的最后手段,其他手段和因素能实现网络管理以及犯罪预防就要避免刑法的干涉。

4.结语

总而言之,处在当前的网络化时代背景下,由于网络犯罪的情况是多样化的,在刑法的规范方面有时候很难进行及时的应对,立法上没有跟进这就会使得网络犯罪的控制存在难度,而在刑法的解释限度上也要进行控制,从而能和实际的发展相契合,发挥刑法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温柯.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限度[J].法制博览,2018(20):145-146.

[2]张明楷.网络时代的刑事立法[J].中国检察官,2017(13):80.

[3]欧阳本祺.论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限度[J].中国法学,2017(03):164-183.

[4]刘艳红.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新塑造:“主观的客观解释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3):93-105.

[5]徐剑锋.互联网时代刑法参与观的基本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3):115-122.

[6]张明楷.网络时代的刑事立法[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3):69-82.

(作者单位:四川省绵阳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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