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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与人权的冲突与调适

2019-10-21李昱冉

大东方 2019年11期
关键词:人权科学

李昱冉

摘 要:科学与人权之间一直存在着冲突,科学强调客观性和价值中立性,人权具有基本性,二者往往不能达到绝对平衡。作为具有极大科学性的药品专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很容易与作为基本人权的健康权发生冲突,从而陷入伦理道德困境。要正确分析科学与人权之间存在的冲突,找出调适二者冲突的方法,促进科学与人权并重。

关键词:科学;人权;药品专利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7月,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后,引起了大众广泛的讨论,其中最为激烈的讨论之一就是药品专利制度与公共健康利益之间微妙的关系。在电影中,专利药企代表一直强调对药品的专利保护与病人的生命健康权之间产生了看似不可逾越的鸿沟。科技与社会息息相关,科技的进步会为社会的发展创造出巨大的效益,但其也产生了种种问题,与人权的冲突便是其一。

科学与人权的冲突在我们生活的很多领域都存在着。比如进行一项科学实验,为了达到最好的效果,有时不得不对被实验者进行隐瞒或欺骗,这无形中侵犯了被实验者的人权,由此也产生了一些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科学具有价值中立性,“客观”与“科学”两个词总是联系在一起的,一个科学的制度必须必须要排除主观因素和各种价值观念的干扰。而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价值观念存在于每一个人的头脑之中,人可以灵活思考,甚至可以突破规则束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这样看来,人权与科学之间存在着有关于价值的矛盾,进而会产生冲突。

二、对药品专利制度与人权冲突的分析

1、理论分析

结构功能主义的代表帕森斯认为,社会是由各个具有特定功能的子系统组成的,分别是四个基本范畴:适应、达鹄、整合和维模。社会是一个行动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文化系统包含和保存了一定的价值规范,这些价值规范为整个行动系统提供着基本模式,从而实现了维模功能。承担整合这一功能的社会制度主要是法律,法律使社会成员或组织之间维持着一种团结。药品专利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在社会系统中承担着整合的作用,具体表现在整合了科技和社会的关系、满足了社会的需要。药品专利制度极大发挥了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然而它作为社会系统的一部分,有时会与文化系统之间存在着矛盾,比如药品专利制度无形当中促进了专利的垄断,这种垄断使药品的价格不断升高,患者无力购买,使之与社会价值观念尤其是人权价值相悖。二者之间的输入与输出无法达到平衡,对流式交换的边界关系不稳定,从而产生了科学与人权的冲突。

社会冲突论者认为冲突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科学和人权的冲突是普遍存在的。各个系统之间的冲突,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它们之间利益的冲突。具体来看,在专利保护期间,原研药的价格会非常昂贵,贫穷的患者尤其是绝症患者负担不起药费,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好像无形中被剥夺了一样。另一方面保护专利会促使更多药厂投入更多人力和物力去研发药物来攻克疾病。当过了专利保护期之后,药价则会下降。但利益冲突的点在于,支付不起药物的人们容易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于是大众和原研药厂之间便产生了利益冲突。他们的健康权没有得到保障,倾尽所有都无法满足最基本的生存下来的需求,矛头便开始转向专利保护这个壁垒,于是产生了二者的冲突。

2、现实分析

药品专利制度受到法律的保护与鼓励,具有合法的垄断性,专利药品的价格完全由原研药厂来定。药品的研发对于这个社会来说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尤其是那些可以治疗绝症的“神药”,能让之前几乎无法治愈的疾病得到有效的控制,延长人的寿命,甚至保障了人权。但是这种“神药”的研发需要非常大的成本投入,也要面临非常大的风险。有这样一种说法:研发出来的特效药第二粒可能只需要几十元,但是第一粒往往需要几十个亿。社会理应对这种为人们福祉作出贡献的发明予以奖励,因为它根本上是在延长人的生命、推动社会的进步。这样看来,科学与人权实际上并不相悖,科技是可以促进保障人权的。

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而言,仍有一大部分人处于不利地位和边缘化境地,比如那些不富裕还生着重病的人们。不仅是穷人,就连中产阶级也很难支付得起昂贵的药费。患者希望吃到便宜而有效的救命药,便无形中赋予了原研企业很多道德义务的期望。而企业一方面要遵循市场规律,另一方面要收回研发成本,这种期望无疑是不现实的。因此具有合法垄断性的药品专利制度就与具有普遍性的人权之间产生了冲突,甚至产生了一种伦理道德困境。

三、科学与人权的调适

科学与人权之间的确存在着冲突,但二者并非不可调适。具体来讲,二者的调适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首先,科学发展应以人为本。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人权的保障本质上是相统一的,二者都是为了人类的福祉。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国家应不断鼓励科技的发展,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为人民做贡献。这也是专利保护制度的初衷,奖励那些创新出原研特效药的企业,促进这些企业不断创新,不断攻克技术上的难关,以人为本,造福社会。

其次,应不断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来保障人权,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弹性条款,履行保护人权的国家义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促进科学和人权的共同实现。

最后,就药品专利制度而言,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专利权人与制药企业自愿达成专利许可,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患者人权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慧霞.国际法视野下专利权与人权的冲突与平衡——电影《我不是药神》引发的思考[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9(04):85-95.

[2]李昌凤.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路径[J].行政与法,2019(02):95-105.

[3]刘立春,朱雪忠.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相关的“公共健康”含义[J].中国卫生经济,2015,34(02):73-78.

(作者單位:黑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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