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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及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与筹划

2019-10-21周伟

中国房地产业·中旬 2019年2期
关键词:企业投资税收风险股权转让

周伟

摘要:在当今活跃的资本市场,所有面临改革的行业和企业都会在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严管下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而企业投资及股权转让等涉税问题就成为涉税企业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基于此,本文主要对企业投资及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与筹划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希望可以为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企业投资;股权转让;税收风险;筹划

股权投资分为三种,分别是资产合作、资金合作和运营权合作,在新时期企业的巨大竞争力下,资产折股的方式成为各家企业的首选。下面,本文将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筹划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说明。

一、股权投资和税收筹划的基本概述

(一)股权投资

所谓的股权投资主要是指持有一年以上企业股份或者长时间投资于一家企业,以期达到对被投资企业的管控,或者是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影响,或者和被投资企业构建良好合作管理,以起到分散运营风险的效果。假设被投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进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这时,他可以以手上所持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对其进行合理管控,已达到生产原材料的直接补给,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市场的价格波动,生产运营也得以持续进行。

(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也称“合理避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对税收筹划有了很深刻的解释:“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计划。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也就是说,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事先筹划和安排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合理规划经营活动的范围,可以达到最大程度的节税,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二、股权投资公司税法问题

(一)明股实债,是否纳税的问题

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有时会出现一种介于股权和债权之间的“明股实债”的特殊投资结构。企业和税务机关对这种投资性质的界定,涉及认定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中关于“贷款服务”的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在判断是否需要纳税时,企业必须识别交易的实质性质,严格依法纳税,避免额外的税务风险。

(二)股权代持,纳税主体的问题

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有时出于复杂原因,委托另一个公司代为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缴纳相关税费时,纳税机关必须判别名义股权持有者和实际持有者究竟谁作为纳税主体。根据36号文件规定,在我国境内有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因此从法律层面讲,名义股权持有者本身就是增值税纳税人,应该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股权转让所得额计算的涉税风险

企业股权转让形式,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即企业在股权转让形式下,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以股权转让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即股权转让收入只减除投资成本、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不可以用扣除,换一句话说,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是要计征企业所得税的。

四、企业投资税收筹划

通常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可从组织形式、注册地以及出资方式三方面入手,开展税收筹划。就组织形式来看,中小型企业一般可以以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的形式进行组织,为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当企业规模不大时,仅以独资或合伙的方式组织企业即可,而在发展壮大需要在其他区域设置分支机构时,如果可能产生亏损,可以采用设置分公司的方式,利用分公司的亏损,抵扣总公司效益,以此降低税负。

五、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对于股权投资时间较长的企业来说,要实现对股权转让前期的盈余配置,依据相关的法律依据,提升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的股权转让价值,只保留效益却不进行盈余配置时,就会将股息转变成资本利得。

案例:甲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以货币1000万投资于非上市公司乙公司,占乙公司股本总额的70%,乙公司当年获净利润500万元。乙公司无利润分配计划;2018年9月18日,甲公司将其拥有乙公司70%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1210万元,转让中发生税费0.7万元。

分析:(1)增值税:对于股息红利、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由于乙公司为非上市公司,甲公司不涉及增值税。(2)所得税:甲公司转让股权所得额=1210-1000-0.7=209.3萬元;企业所得税额=209.3×25%=52.325万元;企业税后所得额=156.975万元。可以采用如下两个方式实现节税①通过对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分析,可以得出:首先通过分红然后去转让股权的方式可以节税。即假如在2018年6月28日,乙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30%用于分配,甲公司分配利润105万元。甲公司获105万元分红不缴税(分红105万元因符合直接投资和投资满12个月的免税条件);2018年9月18日,甲公司将其拥有乙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11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0.6万元;甲获股权转让所得额=1100-1000-0.6=99.4万元;企业所得税=99.4×25%=24.85万元;企业税后所得额=179.55万元;筹划后多获利润179.55-156.975=22.575万元。②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先撤资再增资同样可以实现节税。即甲公司先从乙公司撤资,乙公司支付甲公司1210万元补偿,其中1000万元为初始投资,甲应享有500X70%=350万元为股息,此次实得股息1210-1000=210万元小于350万元,故甲无需纳税,筹划后多获得利润210-156.975=53.03万元。丙增资1210万需要交纳印花税。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知“先分红后转让股权”、“先撤资再增资”可以节税。

六、结语: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的风险点在于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是要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为了规避风险,我们建议企业可以采用先撤资再增资或在股权转让之前先分红,都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同时,切实结合企业的经验发展战略目标,实现合理避税,以此真正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徐光俊.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税适用有关税收政策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6(15):117.

[2]马泽方.避免股权转让税收流失可从被投资方入手[N].中国税务报,2014-03-12(B03).

[3]靳万一.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纳税申报实例分析[N].中国税务报,2012-09-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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