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保险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革对策
2019-10-21张云鹤
张云鹤
摘 要: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财政税收密切相联。完善合理的保险税制有利于保险行业竞争力的提升,然而现行的保险税制还存在着诸如保险税率偏高、税基不合理、税负不公平等问题,因此必须从降低税率、改革税基、公平税负等方面对保险税制加以改革,以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运行环境,使得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保险税制;问题;改革;发展
一、保险税制存在问题
保险是一种风险化解和转移的机制。在现实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每个社会成员在其生产、生活中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所以,风险化解和转移成为社会经济运行机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促进这种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每个市场经济下的政府不可避免的责任。税收制度是国家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的重要宏观调控手段,是财政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各国税收制度有以下三个主要目标,一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二是促进经济目标的实现,这一目标是从属于增加财政收入目标的,无论是宏观整体还是微观个人的经济活动,都可以通过税收的减、免、增、返来剌激或抑制该目标的发展;三是促进社会目标的实现,这主要是指政府通过税收来制止或倡导某种社会行为,如对烟、酒的征税等。
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财政税收密切相联。保险和税收的关系可以概括以下两个方面:即一方面,保险担负着经济补偿职能,可以弥补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帮助受损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减少财政支出,有利于财政稳定。另一方面,税收政策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杠杆,能直接影响保险业的发展。例如国家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收政策,可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反之,则会抑制保险业的发展。因此,适当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又可以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性。然而,我国目前保险税收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
二、我国现行保险税制的弊端
我国的保险税制是在2000年“利改税”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目前对保险业主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两种主体税种,此外还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现行的保险税制对保险业的行业特殊性考虑不足、税率偏高、税基不合理、税负不公平、税优不够,这种税收制度既增加了保险业的负担,又违背了公平原则,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一)税率偏高
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世界各国一般都在税收制度上给予保险公司比较宽松的倾斜政策,以扶植保险业的发展。但我国保险税,无论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那个税种来看,其税率不仅高于国际的平均水平,而且高于国内其他服务业。
从营业税来看,目前大多数国家征收的保险营业税都不超过不超过3%,且如英国、德国等国家免征营业税。但在我国,保险营业税的税率已调整到5%,而美国各州的营业税率一般在2%,西班牙、新加坡等国免征。因此,保险业的税率相比世界各国而言仍显偏高。就是相对于国内其他服务业,其税率也属偏高,如我国对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建筑等行业适用3%的营业税率,而保险的营业税率却高出其2个百分点。
从所得税来看,目前中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率为33%,外资保险公司为15%。现行税制下,就国际比较而言中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率,不仅高于世界大多数国家,而且就国内而言也高于外资保险公司,因此这样高的所得税率明显不利于国内保险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更制约本土企业发展的后劲,不利于国际间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基不合理
保险税的征收税基从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主要税种来看,其征计的依据及基础都没有考虑保险业的行业特殊性,税基不合理,税率较重,增加了保险业的负担。
首先就营业税来说,保险营业税的征收税基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中包含应收保费部分,而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收入,而是或有负债,而以这些动则达保费收入几百倍、上千倍的负债金融为税基,无疑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而目前国外通行的做法是区别寿险与非寿險,对非寿险业务将净保费作为计税依据;对寿险业务则是作了某些扣减后的保费收入。和国外相比,我国营业税税基的主要构成部分偏大了。
其次就所得税来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税基为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即承保利润与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利润之和。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事先的成本并不确定,而是根据大数法则运用精算方法测算出来的,所以计算承保利润很大程度上是个估计值,其涉及到的成本、费用项目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外对于费用部分,我国税法规定了工资、业务招待费等的扣除比例明显偏低而且有许多限制条件,这无形中虚增了利润,增加了保险公司所得税负担。
(三)税负不公平
首先从税率来看,企业所得税是保险公司缴纳的一个主体税种。一直以来,中外保险公司在税率方面分别适用两套不同的所得税法,差率过大,导致中资保险企业税负过重。中资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33%,而外资保险公司30%的中央税为必交,但3%的地方税,部分省级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予以免除或降低;对于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保险企业,采取“免一减二”的税收优惠。
其次从税基来看,税基方面,中、外资保险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所不同。如中资保险公司计税工资有最高限额的限制,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扣除,而外资保险公司的职工工资可据实从成本中列支。中资保险公司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3%-0.5%,呆账准备金为年初放款余额的1%;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按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账款余额的3%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
最后从投资退税及税收减免政策来看,外资保险企业都比中资保险企业占有极大的优势。一方面外资保险公司将从公司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而中资企业则不享有这一再投资退税政策。中资保险公司要交纳附加于营业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而对外资保险公司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税优不够
保险市场应税主体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作为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保险公司,另一类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消费者。按照这一划分,可以将我国当前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概括如下:
对于保险公司,在营业税上,国家对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保险公司开办的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对其余各险种统一征收营业税。对于上述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保险等的免税,要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据统计平均只有1/3的申请险种能最终被列入免税名单。在所得税上,对所有中资公司一律适用33%的所得税率,对公司的规模、公司组织形式和地域不加区分。
三、我国保险税制改革的对策
针对我国保险税制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一)降低税率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不同于一般的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应当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一般都将保险业同其他行业区别对待,采取较为倾斜的政策,扶持其发展。考虑到保险行业维系着社会稳定并面临着国际保险巨头的威胁,借鉴国际保险业的平均税负水平,应把我国保险业的综合税率降低到30%左右,以体现国家对保险业的扶持,进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首先就所得税税率而言,我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3%,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还算适当。如日本为37·5%,英国为35%,法国为42%,泰国为35%,卢森堡为34%,但世界各国都在做降低税率的努力,因此,从长远看来,所得税税率也应适当降低。其次就营业税税率而言,如前所述,营业税税率不仅与其他行业相比较高,与外国相比也较高。在我国暂时不能免征营业税的情况下,建议将税率降至3%。最后,印花税税率为1‰,其税率虽然低,但因其计税依据是保费收入,所以实际税负并不低,因此,建议对保险合同的印花税适用较低的税率如0.3‰或0.5‰,或者根据不同种类的合同,规定不同的税率。
(二)改革税基
对于营业税的税基而言,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将因缴纳营业税而把增加的保险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影响保险有效需求的扩大,我国应该调整营业税税基,以凈保费收入作为税基。营业税税基从表面上看是指保费收入,但保险收入中大部分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收入,此外,应收保费、追偿款收入、无赔款优待等跟保费收入相关的一些内容也应从税基中剔除。考虑到保险公司应收保费以及分出分保保费的因素。建议按保费收人的确定原则将现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改成按扣除应收保费和分保保费后的实收保费计算营业税或对分出保费部分明确实行代扣代缴。
参考文献
[1] 林义. 风险管理[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0.
[2] 孙蓉. 保险学原理[M]. 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3] 彭雪梅. 对我国保险税收制度的思考[J].上海保险,1999(3):10-12
[4] 周冬梅. 改革保险税制 促进保险业的发展[J].保险研究,2003(9):18-19
[5] 高海霞,陈建超. 我国现行保险税收制度评析[J].商业研究,2006(1):167-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