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2019-10-21王怡然
王怡然
摘 要: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传输手段的不断现代化,新闻活动正在越来越广泛而又深刻地介入现代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所以,无论是从保障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说,还是从保障新闻活动对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生活的有序介入来说,都应该把新闻立法问题提高到一个必须认真思考的地位。加强新闻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新闻立法;必要性;可能性
一、新闻立法的性质
1.新闻立法是现代法治观念的产物,新闻工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介,对政府的违法失职行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社会上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公开的曝光,既滿足了公民的知情权,又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置政府于阳光之下,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障。
2.新闻立法是法制社会提出的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各个行业、各个部门的法律已在不断完善。一系列法律的颁布,为我国最终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提供了前提和可能。遗憾的是,在这一系列立法实践过程中,唯独事关社会各个方面的《新闻法》没有制定出来,这显然和我国社会的法制现代化要求是不相协调的。新闻自由,知情权,采访权,报道权,舆论监督权等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新闻法制滞后,新闻法学也不健全。
3.新闻立法是完善新闻监督的基础。新闻立法的目的不仅限于保障新闻自由,它还有限制滥用新闻自由的功能,而且这一功能与其保障新闻自由的功能同样是不可或缺的。新闻活动对社会无害,新闻自由才有价值。即使是极端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新闻工作者,也非常强调自由与责任的相伴性。从我国的新闻工作实践来看,一方面,记者和人民群众利用新闻手段发表意见、开展批评的权利很多时候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新闻侵权现象也大量发生。保护新闻自由和限制滥用新闻自由都是现实对法律所提出的必然要求,新闻立法必须提速。
4.新闻立法是新闻事业自身发展的要求。在现代社会中,新闻事业要健康发展就必须借助法律的力量来保障,而新闻法的出台就必须依赖新闻法规研究的成熟。新闻法学研究应该为新闻立法提供理论依据。新闻事业的发展要求新闻立法,也就要求更系统、更深入的新闻法学研究。
5.新闻立法是新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对于推进政治文明意义重大。新闻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是对社会既定利益关系的调整,其难度不言而喻。对待新闻立法,我们也应该像对待其他部门立法一样,抱着慎重、积极而宽容的态度。不能奢望有了一部新闻法,新闻自由就有了彻底的保障。新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存在于一定的历史阶段。新闻自由的历史发展过程总是和社会发展的总趋势密切联系着的,以保障新闻自由为宗旨的新闻立法也必然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历史经验告诉人们: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条件下,新闻在法治之下比在人治之下总有较多的自由。
6.新闻立法是层出不穷的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呈不断上升趋势,这种纠纷和诉讼的增加不仅牵制了新闻单位的大量时间、精力、财力,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广大新闻记者的敬业进取精神和开拓精神,给我国的新闻事业带来不小的伤害。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诸多原因,记者往往处在被告的位置,即使最后证明是无辜的,但一场诉讼下来,也总是令人心力交瘁。
二、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加强新闻监督立法是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重要环节,也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言论自由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等各种世界人权公约无不加以强调,各国宪法无不加以保障。我国宪法明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对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是检验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水平的主要标尺。言论自由是一切智慧的乳母。使得各种各样的思想得以碰撞、交流、比较、融合。使蕴藏在社会成员中的无穷无尽的智慧得以开发和利用,极大地改善着人类的认识水平和文明的进步。媒体是言论自由的组织者和集中者,保障言论自由,实际上是保障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
二是新闻自由的充分保障有利于克服腐败现象,使腐败行为和不良行为得到收敛。使党和政府的决策更符合人民的利益。腐败问题一直是困扰我们的大问题。腐败一方面使得人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也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正如十六大报告所指出的,腐败得不到有效治理。有可能使党走向自我毁灭。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很大,但为什么腐败现象并没有很好地消除呢。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还愈演愈烈呢?关键是缺少监督。新闻监督对于反腐败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新闻监督成本低、反应快、力度较大。它使一切不良现象得以公开,腐败分子无处遁藏,腐败行为得到收敛。山西长治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同时,有必要教育全体干部,在全体干部中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意识。让各级干部认识到,接受媒体的评论与批评应当是家常便饭,不能一看到批评就怒发冲冠。没有虚心接受批评的胸怀,是没有资格从政的。所有的干部都应该树立这样的价值观。
三是新闻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依法治国”方略早已写入党的政策方针和国家法律当中,是国家和全民的意志。对新闻传媒行业的管理也当纳入法治轨道,这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今天。对新闻传媒的管理依然靠党政部门的指示办事,事实上已经日显其捉襟见肘的局限,也与依法治国的理念背道而驰。对新闻传媒必须进行依法管理,其前提是有法可依。
四是我国新闻传媒业的蓬勃发展、壮大的现实,必须要有系统全面的法律来为其保驾护航。新闻传媒业的发展有目共睹,无须赘言。与此相关的复杂的利益纠缠的关系调整,及其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和调整,都急需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平衡和保障。
三、我国的新闻立法中要注意着力解决这样几个问题
1.新闻立法应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新闻自由。明确规定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新闻立法应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拥有采访报道权利、批评权利、评论权利和舆论监督权利。这种权利在正当行使时,如果遇到外界干预、阻碍,甚至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身体受到伤害,就要诉诸法律,及时得到保护。对侵害新闻工作者合法权利的种种行为予以严格制裁。新闻自由是相对的自由而不是绝对的自由,是有限制的自由而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理智的新闻传播者,追求新闻自由,同时担当相应的社会责任。
2.新闻立法应划定新闻自由和公民名誉权、人格权的范围。新闻立法应注意从规范协调和利益平衡上解决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和矛盾。隐私权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与新闻自由存在冲突和矛盾。这种冲突和矛盾。一方面表现在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权纠纷,一方面表现在隐私权的过度主张对新闻自由的妨碍与抵触。在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之间如果缺乏合理的规则界定与制度平衡。则可能导致冲突和纠纷的不断发生,要么新闻自由失去应有功能,使社会变成一个缺乏公开、监督和信息流通的世界,为权利运行中的丑恶现象和违法行为提供条件和土壤;要么新闻自由过于扩张,个人隐私受到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合理不合法的侵害。
四、结语
可以说,我国新闻立法实际上已经起步了,要做的是使其更加健全与完善。同时也表明,新闻立法并不是要出台一部《新闻法》,其他的单行法、条例只要能从体例上符合新闻立法要求,达到新闻立法标准,同样可起到新闻立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文静.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J].新闻世界,2009(6):6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