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机制比较及对广西的启示分析
2019-10-21徐广辉
摘 要:科技企业加速器是推动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的新型服务载体。本文分析了国内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的现状,选取典型、具有借鉴意义的国家级、区级企业加速器进行运营机制方面的对比分析,并针对广西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实际提出了加快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706(2019)20-0194-03
Abstract:Accelerators for technology enterprises are new service carriers that promote the rapid growth of technology-based enterpris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accelerator construction in domest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nterprises,selects typical and referenced national-level and district-level enterprise accelerators for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operational mechanisms,and proposes several suggestions to accelerate th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ccelerators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nterprises in view of the incubation of Guangx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nterprises.
Keywords:technology enterprise;accelerator;operating mechanism
0 引 言
近年来,伴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实施与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确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活力蓬勃,不同领域、不同业态、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大量涌现,以技术创新为引领,以创新创业孵化服务需求差异化为核心,以服务空间集聚需求为主要特征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链条正在形成。新时代、新特征、新趋势下,明确广西高成长性企业孵化服务需求,有的放矢加快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对于真正实现广西地区全链条孵化服务意义重大。
1 国内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的现状
加速器作为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重要载体、聚集高端技术人才的人才高地和科技自主创新的发源地,自2007年中国第一家科技企业加速器——中关村科技园区永丰产业基地试点以来,伴随着中国创新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加速器数量与规模仍以较快速度增加和扩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9月,我国17个省市自治区提出了加速器概念、认定标准以及建设方案(未包含广西)。从空间分布上建成或在建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已遍布我国大多数地区。其中,华北、东北、华东居多,中南、西南偏少,而西北地区甚至部分省份暂无公开的企业加速器建设计划。具体来说,北上广、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等东南部沿海地区在建企业加速器集聚,数量超全国企业加速器的一半,分散于經济开发区、产业园、科技园等科技性企业聚集地;而海南省、青海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部分地区企业加速器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
造成我国加速器建设的空间分布不均衡的原因,可能是:第一,东南部地区位于沿海地带,交通便利,企业资源相对丰富和密集,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极好的基础条件;第二,沿海发达省份和地区企业孵化器的数量及从孵化器中毕业的企业数量相对较多,对于加速器的需求也相应较大,从而促进了加速器的建设;第三,东南部地区经济发达,地方政府的财政资源相对富足,政府对于加速器的投资程度较高;第四,由于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了“非均衡”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为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企业加速器也呈现出集群式发展模式,位于珠三角、长三角和中关村的三大加速器集群,其数量在整体加速器数量当中所占比重较高,且整体投资规模巨大。[1]
基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资源分布差异化等原因,各地区不断摸索适合自身发展的模式,加速器建设支持政策存在差异,如:浙江省地处沿海地区,顺应企业创新壮大发展需要,利用自身丰富的海洋资源及经济优势,大力推进加速器建设,从省科技厅到市高新区、科技园等,颁布实施《推进杭州孵化器与加速器结合发展的对策建议》《关于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的对策和建议》等一系列引导性政策文件,加快推进企业加速器建设。江苏省的无锡高新区——全国第三家科技企业加速器、常州三晶世界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批加速器、昆山两岸青年创业园——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句容开发区孵化基地等积极探索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路径,对企业加速器概念、功能、认定条件、政策扶持均予以明确。
发展科技企业加速器,必须考虑区域资源与产业的结合,以及地区企业的现实需求。科技企业加速器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延伸和拓展,将成为未来我国企业孵化器深入发展的必然趋势。
2 国内典型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机制对比分析
加速器根据创办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政府主导模式、企业内生模式、多元投入模式,以政府主导型为主[2],通常由科技厅、科技局及其委任管理机构认定并进行管理。当前,相当部分市、区级科技局、园区等创新载体管理机构结合自身发展情况,探索并制定了市级、区级企业加速器产业孵化的认定条件、准入机制、服务机制、盈利机制、退出机制。为培育创新型企业、促进产业孵化的价值升级,我们选取典型、具有借鉴意义的国家级、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北京中关村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常州科教城科技企业加速器、长春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展开分析。
关于加速器认定条件,四个典型地区大致一样,主要涉及场地、发展方向、入驻企业数量、服务配套、注册地、管理能力等内容,一般要求科技企业加速器具备:可自主自配场地面积达20000m2以上,且主要应用于入驻企业的生产运营;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区域发展规划,有明确的产业趋势导向;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强,能够为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经营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等。
从加速器运营机制来看,上述地区均制定了服务机制、准入机制和部分的退出与盈利机制。其中,准入机制要求不一,首先,各企业加速器准入机制在企业年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占地面积等方面要求差异明显。年营业收入要求最高的为北京中关村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达2000万元以上,最低的为常州科教城科技企业加速器,达200万元,营业收入增长率方面从北京、广州、长春到常州依次递增,而占地面积方面,长春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和常州科教城科技企业加速器都高达500m2以上2000m2以下;其次,北京中关村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作为首家国家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企业加速器试点基地,其项目申购权优先考虑成立5年以上、承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以及所属领域与中关村永丰科技企業加速器重点产业一致的企业;再次,四家典型企业加速器均强调入驻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但常州科教城科技企业加速器要求入驻一年以上的企业须有专利申请,而中关村永丰科技企业加速器更要求企业在2年内申请专利数量累计10项以上。说明各地科技局、园区结合自身企业发展实际,自主认定,准入机制各不相同,但企业经营规模、产业方向、盈利能力和创新能力均为企业入驻的重点考察内容。
关于退出机制,仅北京中关村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予以明确。它制定积极退出和消极退出两种退出机制。对于积极退出企业的退出标准包括:入驻3年(含)以上,申请发明专利数量累计达到10项以上,年度收入增长率和利润增长率达到20%以上,并有空间拓展需求的企业;或入驻未满3年,但其快速发展对物理空间和其他发展条件提出更高要求的企业。积极退出方式包括:对租赁永丰加速器项目的企业,优先为其在基地内提供满足需求的产业发展空间;对购买永丰加速器项目的企业,根据企业要求,协助进行置换或对外租赁。而消极退出的标准为:按照潜力企业标准入驻的企业,5年内未达到快速成长企业标准;按照快速成长企业标准入驻的企业,连续3年未能保持快速发展势头。消极退出方式是:不再与企业续签租赁合同;或可与其续签租赁合同,但该企业不再享受永丰加速器的相关服务和政策优惠;对于购买加速器产品或因经营出现问题退出的企业,将根据企业要求,协助寻找融资、转让、合作方,实现退出。值得注意的是,施行积极或消极退出的企业均不再享受永丰加速器相关优惠政策。[3]
在服务机制上,北京中关村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最为系统、典型,其提出建立“三四五”服务体系——三个保障、四大平台、五类服务,打造电子信息及新材料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区域经济。三个保障即空间保障、配套设施服务保障和政策服务保障,为高成长性企业解决后顾之忧;四大平台包括市场网络平台、技术支撑平台、规模化融资平台、高端人力资源平台,为高成长性企业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五类服务包括全方位商务服务、开拓性展会服务、深层次财务法律服务、合作型咨询服务、定制的互动信息服务[4],全方位促进高成长性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常州科教城科技企业加速器则强调对集聚产业、高端个性化服务、多元化运营平台建设的重视。
3 加快广西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与发展的建议
加速器建设在我国处于探索阶段。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而言,更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将会面临诸多挫折与挑战。广西在开展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上,上述典型地区加速器建设可借鉴的经验与启示,包括:
第一,鼓励多元主体合作创办加速器。根据三元参与理论,除政府、高新区、产业园区投资外,将企业、科研机构、社会中介等组织视为加速器发展的重要载体,充分利用大学、科研院所的教授、研发人员等专业人力资源以及实验室设备资源,同时充分利用企业、社会中介雄厚的综合实力和相对全面的专业制造能力,增加市场竞争合力,提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在加速器准入机制上,对企业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产业方向明确规定,对企业盈利能力、创新能力重点考察。
第三,在加速器服务机制上,注重协调加速器与孵化器的耦合关系,形成创新服务产业上下游关系,实现资源共享、无缝连接和合理分工,最大限度避免重复服务;区域间建立区域线上合作交流平台,提供线上案例分享等,甚至充分利用加速器作为一种形式灵活的服务机构的特性,发挥其网络化特质,实现跨区域、国际化的交流合作。
第四,在加速器盈利机制上,为保证加速器自身的生存发展能力,强化加速器盈利机制的建立,可以考虑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合理定价,使企业加速器与加速企业成为生命共同体,实现商业共建、资源共享,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与企业信用风险,一般可采用项目招商、投资收益、国际合作的方式。
参考文献:
[1] AA加速器.中国加速器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J].科技中国,2018(2):97-101.
[2] 何科方,钟书华.企业加速器的渊源与发展模式 [J].科研管理,2009,30(6):62-68+75.
[3] 沈怀普.科技企业加速器理论和实践探讨——以北京中关村永丰基地科技企业加速器为例 [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10.
[4] 任静.我国科技园区企业加速器建设研究 [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1.
作者简介:徐广辉(1983.11-),男,汉族,河南漯河人,经济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科技创新创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