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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探讨

2019-10-21蔡燕陈玲玲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5期

蔡燕 陈玲玲

【摘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犯罪低龄化的问题,开始引发人们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思考。根据我国现行国情是否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必要性?如果具有必要性那么具体降低多少具有合理性?本文在分析我国低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現状及新时代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征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并借鉴历史发展经验和国外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规定,对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犯罪低龄化 未成年人保护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概述

评价犯罪,我们从客观和主观两个阶层进行分析。在主观阶层,行为人具有主观要件中的故意或过失,表明其具有主观非难可能性。但这只是暂时结论。如果行为人具有阻却事由,那么最终行为人就不具有主观有责性,便不能谴责他,只能作无罪处理。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其中一个阻却事由。由此可见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定罪量刑中尤为重要的一环。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我国立法者对犯罪年龄的设置分为三部分:16周岁及以上为完全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则为完全无责任年龄。也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得定罪也即无刑罚。该条规定来源于1997年《刑法》,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一定时期有其自身特色。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该条规定是否还适应社会现状,有待我们探讨。

二、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困境

2018年,广西13岁小学生嫉妒同学,将其杀害分尸,手段残忍程度不亚于成年人,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其不满14周岁,警方未追究其法律责任,仅赔偿10.8万元。另一个案例,黑龙江省的一个13岁男孩强奸了一个女孩,女孩的家属只是提起民事诉讼让其赔偿9000余元,其因愤恨竟用刀连砍该女孩的母亲19下,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致其死亡。警察逮捕该男孩时,其不但不认错,竟说“我知道我年龄不够,你们不能把我怎么样?”。就算这样,该男孩因未达到14周岁只被判处了一年半的劳动教养。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截止2017年,以江苏为例,低龄犯罪占到70%。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中,严重侵害他人行为的年龄大致在12岁左右,并且趋向于暴力化和残忍化。对这些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因其未满14周岁,我们无法将其定罪。然而这究竟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是对行凶者的纵容?面对犯罪低龄化的问题,我国现行责任年龄制度正在面临挑战。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探讨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合理性

1、犯罪意识的考量

主观责任阶层是否具有可谴责性在于犯罪意识。我国刑法判定一个人违法,关键也是看违法者的犯罪意识,即犯罪者在犯罪前是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很显然,随着互联网知识的普及以及青少年过早接触社会信息的影响下,如今青少年心智发展提前、认识能力增强,以14周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显然落后于时代发展,不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因此,我们赞成修订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

2、未成年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

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应当综合考量。如果一味地宽容未成年人的错误,不仅会使未成年人更为放纵与任性,且导致其无法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助长未成年人犯罪,这不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降低,一方面可以加大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的惩治范围,使我国刑法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也能够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可以使未成年人因害怕刑罚不敢犯罪,从而改正自身问题。综上,将未成年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下限降低,不仅能达到教育与惩治并重的目的,还能协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具体界限的分析

1、从历史背景进行分析

我国早在1979年制定《刑法》时就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起点定为14周岁,这和当时的时代背景有一定的关系。在1979年制定刑法时,我国还处于刑法的起步阶段,当时国内并没有自己完整的刑法体系;加上我们国家经济落后,生活水平低下,文化教育资源贫乏,在那时很多14周岁的少年可能根本没有上学,即使上学,也是处在低年级阶段。由于生活资料的匮乏,温饱都成了问题,因此其生理发育和心智发育都受到很大的影响,其辩别能力和控制能力也较为低下。由于当时人们的心智单纯,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犯罪的少之又少,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在此情况下,当时立法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从1997年开始,网络普及,社会迅速发展,青少年更容易接触犯罪,思想观念早已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经医学专家研究分析发现,目前人的成熟年龄较30年前提前了2-3岁,依此推算,从刑罚效果稳定的角度出发,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应适当下调2-3岁。

2、与国外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参考各国经验,进行比较法分析。我们发现西班牙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7周岁,而土耳其规定12岁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美国没有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但其刑法中默认判断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负法律责任,推定7-12岁的未成年人没有犯罪能力。印度刑法典规定7岁以下属绝对无责任,7-12岁属相对无责任或减轻责任。埃及刑法典规定,7岁以下属绝对无责任,7至15岁属相对无责任或减轻责任。纵观其他国家和地区,大多以7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我们认为,刑法惩罚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只是一个外在标准,关键是看一个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自然人的控制和辨认能力主要与智力发展程度有密切联系,同时还会受到社会环境、教育程度等多方面的影响。

综上,我们认为,刑法惩罚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只是一个外在标准,关键要考虑到未成年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及其心理、生理的成熟程度,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不易规定较低也不宜规定较高。我国民法上将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起点降低了两周岁,刑法参考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降低2周岁是较为合理的,即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降为12周岁。

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的具体配套措施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在一定程度上当然会增大未成年人刑法处罚的范围,但是我们可以制定相应的立法以及配套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

(一)借鉴德国关于未成年犯的前科消灭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应当封存其相关犯罪记录并免除其报告义务。德国法律规定,如果法官确信未成年人犯罪,且未成年人具备正直的品德,法官可根据其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的申请宣布取消该未成年人的刑事污点,也就是说永久消除未成年犯的前科,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我国可以借鉴该规定,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措施衔接适用,这样既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改造,而且能消除未成年犯刑法惩罚范围扩大的弊端。当然,我们并不是主张对所有未成年犯的犯罪前科都进行消除,要区分对待,对那些初次犯罪,真心悔改,刑罚执行完毕后没有再犯可能性的未成年犯,法院可以决定对其犯罪记录及刑罰执行情况在档案中消除。为了确保前科消灭制度行之有效,我国还应建立完备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前科消除制度等法律保障体系,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档案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使之形成结构协调、逻辑严密的效应体系,保证法律体系的高度统一。

(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对于未成年犯刑罚处罚范围扩大的弊端,我国也可以通过社区矫正来予以调整。我国已有社区矫正制度,其是一种通过有关机关监督,让罪行轻、危害小的罪犯参加无偿劳动的刑罚执行方式。与监禁刑相比,社区矫正能更好的改造、教育未成年犯。首先,通过社区矫正,未成年犯可避免接触监狱重大恶劣分子,保持初心,接受心理教育,更好反省自己,早日融入社会。其次,社区矫正符合我国对未成年犯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教育方针。通过社区矫正,未成年犯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中,改造自己,重新回归社会。但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没有社区矫正的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进行操作。如上文所述,社区矫正有利于改造未成年犯,因此我国应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总而言之,就我国目前的未成年犯罪低龄化的发展趋势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及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我们相信不仅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能得到有效遏制,而且我国也能够更好的培养未成年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陈海.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分开进行”之研究[D].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

【2】殷璇.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及其发展前景[D].知识经济,2014.

【3】郝晓叶.少年司法中的前科消灭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11.

【4】王胜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构想和配套举措[D].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2018.

【基金项目】本文属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创新基金项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探讨》(编号:XSKY19126)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1、蔡燕(1997-09-16),女,汉族,安徽霍山人,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2、陈玲玲(1997-07-05),女,汉族,安徽蚌埠人,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