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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先购买权

2019-10-21蓝凤香

大东方 2019年8期
关键词:股东

摘 要: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有限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公司法所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该规定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购买权;股东;人合性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和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一、股东对公司责任的承担是有限性的。这是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基本的特征。股东的有限责任,有利于进一步的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减轻其投资风险。二、闭锁性或者封闭性,表现在股东的人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方式上只能采用发起设立,而不能采用募集设立,它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开发行股票,而只能在少数甚至特定人中筹资,所以公司在资本上具有封锁性。另外其在经营管理方面也具有封锁性,股东的人数有限而且比较稳定如出资转让较为困难,其经营状况不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三、设立程序较为简便。由其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四、组织机构的设置较为灵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三种组织机构不想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必须设置,往往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选择性。五、信用基础的人资两合性。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本的联合,具有资合公司的特点,同时,他又是一种人的联合,也具有人何公司的特点。其资合性表现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资本的总和;股东的出资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为主要形式;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其人合性表现在:各股东之间的相互关系具有人身因素,股东人数不多,相互较为熟悉,联系也较为密切,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股东间的合作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股东出资额的转让须征得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股东的个人条件、声誉和地位对公司的信用有一定的影响。

二、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和性质

(一)优先购买权的定义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间的约定。实践中常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等其他情况。

(二)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在学说上有多种认识,即物权说、期权说和形成权说。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地九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给予共同共有和基于租赁关系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但没有规定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因裁判者个人理解不同,易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定义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有限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权利。由公司法加以规定,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多数决原则予以限制或者剥夺。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基于特殊社员权基础上的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它不能独立于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存在,也不能与股份相分离而转让放弃。股权亦不同于合伙人基于无限连带责任及其强烈的人合性质而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与上述优先购买权相比,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制于股权平等原则,股权转让自由原则,它的保护力相对较弱。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受一定条件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同等条件”的限制。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条件以及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东的优先购买權属于股东的自益权。自益权是指以自身的经济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的权利。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有时效性的权利。优先购买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否则会导致权利滥用。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意义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通过股权转让的同意条款和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则。但股权转让同意规则不能完全承担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需要与其他规则配合。故有弥补股权转让同意制度之不足。

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往往又是经营者,公司股东对公司运营和发展付出了巨大的贡献。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保护了老股东在公司的利益和维护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利益。

法律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公司的纯洁性,防止外界第三者的恶意购买而危害公司的运行。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有益于老股东对新股东的审查。

参考文献

[1]张士元:《企业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周海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重构》,《东岳论丛》,2010年第6期。

[3]于华江:《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政法论坛》,2003年第4期。

作者简介:

蓝凤香(1997/11),女,福建省龙岩人,中央民族大学2015级法学院法学与英语专业本科生。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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