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数学考试评价的优化利用策略
2019-10-21吴影灏
吴影灏
摘 要:本轮新课改较为全面地分析了各个教学因素的具体教学效果与优化组合方式,以开放、自由、多元的思想进行了课程改革,希望可以全面改善教学效益。其中,教学评价作为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教学因素,可以客观反映出某个周期内的教学效果,便于师生双方根据考试结果与试卷分析来制定下一轮的教学计划。因此,高中数学教师要积极利用考试评价科学诊断数学教学的现有问题,及时修改教学方案,稳步提升学生的数学应试能力。本文将从以学生个人成绩进行纵向考试评价、以整体成绩分布进行横向考试评价两个角度来分析高中数学教师应该如何优化与利用考试评价。
关键词:高中数学;考试评价;优化策略
在常规的高中数学教学中,考试评价一直都是最为重要的一种教学评价手段。但是,由于教师的错误利用,过于依赖数学考试的考点,将这些知识作为课堂教学的中心内容,使得数学教学呈现出“应试化”教学特点,受到了人们的批判与抨击。但是,这并不是对考试评价的否定,而是批判了“应试”行为。客观来说,考试评价虽然存在不足与缺陷,难以追踪高中生的数学学习行为,但是只要善加利用,也可切实优化高中生的数学学习心态与学习行为,使其及时实现有效学习。因此,高中数学教师要客观分析考试评价的利弊,合理规避不足,有意识地突出考试评价的促进作用。
一、以学生个人成绩进行纵向考试评价
在数学学习过程中,高中生会在学习成效的具体影响下而产生相应的学习情绪,而如果一味强调学生在单次数学考试中的成绩表现,那么学生是无法明确个人进步或退步的。当学生在直观的成绩数据下意识到自己与其他同学存在明显差距之后,也会因此而失去学习自信。人们常说,自信是成功的基石,如果高中生失去了学习自信,又如何艰苦奋斗、努力拼搏呢?对此,高中数学教师可以围绕学生的个人学习成绩来组织纵向考试评价,客观分析高中生在历次数学考试中的成绩水平,与学生一同进行试卷分析,由此帮助学生客观分析学习得失,由此优化学生的学习心理,使其形成端正、进取的数学学习态度。
就如在一次期中考试中,本班有几个学生的数学考试成绩有了明显的进步,具体表现为:在函数、集合知识中,这些学生经常因为分类思想不强烈而出现解题错误,而且在应用函数方程性质时存在一定的思维漏洞;但是,在本次期中考试中,这些学生进行了分类讨论,较为全面地利用初等函数的解析式、函数性质等知识正确解题,取得了不错的考试成绩。对此,笔者引导学生自主对比了个人成绩,结合学生在数学作业中的解题表现进行了纵向评价,让学生明确意识到自己在数学学习中实现了进步与成长。这就极大地鼓舞了学生,使其开始形成数学学习自信,而且也开始自觉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学习数学知识,归纳解题经验。实践证明,当学生形成了良好的数学学习态度之后,他们的学习行为变得更加能动,而且学生也能正确对待自己所出现的数学错误,不再想著隐藏、逃避,而是会勇敢面对,自主寻求正确的解题策略。
二、以整体成绩分布进行横向考试评价
虽然人们常说,只要打败自己,就成功了。但是,如果高中生的心理素质足够强大,能够将压力转化为动力,那么也必然可以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使学生进一步开发个人学习潜能。对此,高中数学教师可以通过某次数学考试的成绩分布情况来组织横向的考试评价,但是一定要合理挑选评价对象,而且也要合理调控横向评价的尺度与时机,帮助学生确定合适的追赶超榜样,以便切实优化学生的数学学习行为。但是,如果学生的学习信念不够坚定,且心智发育不够成熟,无法客观对待成绩差异,那么教师则不可组织横向考试评价教学,避免学生受到心灵创伤。
在组织横向考试评价时,笔者会反复斟酌,科学确定评价对象。比如,本班有一个学生的学习能力很好,虽然不怎么用功,但是这个学生的数学考试成绩却一直名列前茅。但是,这个学生的应试表现却并不稳定,而且学习态度十分懒散。通过观察可以判断,这个学生的心理素质十分强大,能够有效将压力转化为动力,且压力越大,学生的学习表现就越优秀。因此,笔者就选择了一名数学考试成绩始终超过这个学生考试成绩的学生,帮助学生确定了竞争对手与赶超对象,希望学生可以客观分析自己与赶超对象的现实差距,及时制定数学学习计划,由此转变了学生的数学学习状态。果不其然,当这个学生有了明确的奋斗目标之后,便及时改变了懈怠的不良学习状态,开始利用数学课堂、数学自习等学习活动去丰富自己的数学认识,还会主动增加数学作业任务量,切实优化了自己的解题能力,实现了学习进步。
总而言之,考试评价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结果性教学评价手段,高中数学教师应该将其与过程性教学评价结合起来,全面丰富教学评价手段,追踪高中生的数学学习全过程,从而切实发挥教学评价的诊断、导向与激励作用,让学生一直都能实现有效学习。
参考文献
[1]袁月.高中数学课堂教学有效性评价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8.
[2]蔡广红.新课程标准下高中数学课程教学评价思考[J].数学学习与研究,2018(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