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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亲亲相隐”制度

2019-10-21马小涵

大东方 2019年8期
关键词:情理亲亲法律

一、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以唐代为研究重点

有关“亲亲相隐”制度最早出现在《论语》中。并且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被引入当时的法律规定之中,它是儒家经典与“德”型文化相结合的产物,其核心是仁、孝、和德。该制度与当时的社会背景、集体情感紧密结合。该制度在当时并非中国之独创,在其他国家也可以看到该制度存在的影子,只不过该制度在在中国这个特殊的土壤下,有着不同与其他国家的内涵和特点。在《论语》中可以看到“亲亲相隐”制度的雏形。其第十八章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所说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讲的就是“亲亲相隐”。意为父亲犯了错,儿子要帮忙隐瞒,儿子犯了错父亲要帮忙隐瞒,其实质就是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其所犯罪行。但是在该著作中并没有明确隐瞒的范围、法律后果等内容,并且没有对所需隐瞒的具体罪行范围做出规定,只是淡淡的一笔带过,或只是在道德层面加以规定。只在《论语》中研究“亲亲相隐”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跳出该著作来分析此制度。以各朝代为主线进行分析。

该制度在秦朝被正式确立。《秦简》中记载: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该制度虽然在秦朝被正式确立但不是太完善,其适用范围较小,仅仅局限于主仆和父子之间,并且只允许仆为主隐、子为父隐。我们都熟知秦朝推崇的是法家思想,严刑峻法,鼓励告奸,但却不允许子告父的情形发生,此举属不孝的行为,是要遭到道德的谴责和集体的排斥的。由此不难看出即使在崇尚法家的秦朝,定量刑也是要充分考虑情的,情与法之间并不是毫无关联的,反而存在着无法割裂的联系。

接下来到了汉朝,“亲亲相隐”被称之为“亲亲得向首匿”汉朝的汉宣帝通过发布诏书的方式规定了“亲亲相隐”制度的隐匿范围。诏书原文这样说道:“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此昭文的颁布意味着统治阶级对此制度的肯定,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相隐的范围和内容,即卑亲属(妻、孙、子等)可以为尊亲属(夫、祖、父)相隐。亲情的光辉在此制度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法中有情,法与亲情、情理、集体意识充分融合。情在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得到充分发挥其作用。

到了隋唐时期,儒家经典与法律制度高度融合,以礼如法,以情如法,礼法合一,在这一时期,道德和法制也是高度融合的,法中有礼,有情,更有道德。儒家经典被充分融合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中。这就表明“亲亲相隐”制度在这一时期逐渐走向成熟,并在当时具有较高的地位,上到皇帝下到普通的黎明百姓都对此制度赞不绝口。此制度之所以在当时那么受欢迎,主要是因为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情理基础,符合当时的社会发展需求。一直到中华法系解体之前该制度一直都存在,并且始终占有重要地位。

在这一时期出现了一部重要的典籍那就是《唐律疏议》,它可以称之为是古代立法的范本,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亲亲相隐”制度在此法律中有较为详细的记载,该制度在该法律中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从隋唐之后的朝代大都以此制度为蓝本,不断进行细化。结合本朝代社会结构,对相隐的范围、内容、以及违反相隐制度该如何处罚,进行进一步更加细致的规定,但无论这些朝代如何变化,“亲亲相隐”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是不会发生本质变化的。所以以我国法律制度最为完善的唐朝为研究重点,对该制度中所蕴体现的情与法的关系以及背后所蕴含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探究。虽然本文只是用唐朝这一个朝代来概括论述该制度,但该制度的精髓部分是完全被论述清楚的,以一个朝代为切入点概括论述是完全可取的。

二、该制度背后蕴含的情理基础

法源多元性—“礼法合一”、“情、习惯与法相融”。探究法源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环节之一,古代法律制度充分融合了情、礼道德习惯等内容。正是因为在法律制度中融合了诸多其他因素,所以在探究这一部分的法律制度是必须充分考虑道德、礼仪、情感、情理等方面的内容。有时甚至还要考慮宗教信仰等问题。在普通民众的心中如果法律制度中没有涵盖上述内容,此法律制度将不会有民众去遵守它,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法是不能离开情而单独存在的。“亲亲相隐”制度中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又有情理蕴含其中,此制度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最终被统治阶级依照国家强制力的手段规定在法律之中。

“亲亲相隐”制度需要在情与礼的共同浇灌下才能快速发展,融合了“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等级礼制观念,是在该礼制环境下催生的产物。该制度的规定合乎礼,与礼制完美融合,被规定在法律之中。唐朝该制度能够被发扬光大的主要原因也是因为其合乎礼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亲亲相隐”制度不仅融入了情与礼,还将习惯与习惯法融入其中。习惯与习惯法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习惯多指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固定思维方式或是行为准则,而习惯法最终的形成则不能缺少普通大众的支持。许多习惯法中规定的原则和行为准则,是不同阶层利益相互让步所形成的产物,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民众对一类问题的普遍看法或形成的共识。此“亲亲相隐”制度在人们的长期生活中所形成的一种习惯。当此制度已经变成一种习惯法是,它就深深的嵌入到了每一位普通大众的心中,在人们的脑海中留下挥之不去的印记。在融入了诸多因素后的“亲亲相隐”制度,必定与情、礼、道德密不可分,在诸多因素相互影响的作用下,“亲亲相隐”制度才能越发完善。

三、我国古代情与法的关系

在古代社会皇权象征着无上的权利,皇帝也被奉为神,认为皇帝的旨意就是神的旨意,认为皇帝就是人们口中的哲学王,民众对皇帝绝对服从,认为皇帝可以给民众带来幸福。君臣关系主要体现在皇帝为臣民带来福祉,而臣民必须效忠于皇帝。人们把皇帝尊奉为守护神而愿意授予其自由专断权,并幻想着国王能公平地行使这一生杀大权为大众谋福利。因此在他们的心中认为,统治者和相关机关的决定就是法,在他们的心中没有成文法这一概念。而作为一名好的君王,他们是不会只靠意志来随意做出决断的,他们往往会充分考虑理性、民情、情理等因素,这些因素老百姓也是极为看重的。暴君可以暂时通过暴力手段来确保自己的决断得到执行,但并不是长久之计,因为民众心中正真向往的是一个充满情理、法理的理想社会。

在古代社会,法律一词在老百姓的心中并没有那么重要,他们认为法律只是统治者们的决定或命令,他们心中真正在意的是情理,此“亲亲相隐”制充分体现出情理一词,受到民众即统治者们的高度重视。此制度在情理的范围里变化着其范围。一个案件是否应当依照古代刑法处罚,则要看处罚决定是否存在与情理相冲突的地方,如果该处罚决定会与情理相冲突,统治者们往往会偏重于保护情理。

由此可得出在古代社会情与法相冲突时,情往往占上风,也是统治者们所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作者简介:

马小涵(1995-),性别:女;籍贯:江苏;最高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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