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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车辆盘查中的安全意识调查研究

2019-10-21范铭杰沈浩房泽乾郁明明

理财·经论版 2019年6期
关键词:泰州市车辆

范铭杰 沈浩 房泽乾 郁明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各种涉及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增多。车辆盘查作为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初步手段,被基层交警所广泛采用。但是,由于在盘查中缺乏一定的安全意识,近年来发生了不少交警在车辆盘查中伤亡的案例。因此,如何切实提高交警安全执行盘查能力,在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保护自身安全,是当前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利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以泰州市交警为例,分析交警在车辆盘查中遇险的原因,并对提升交警车辆盘查中的安全意识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增强交警在车辆盘查中的安全执法能力。

一、泰州市交警车辆盘查现状调查概述

近年来在江苏省一些乡镇地区,私家车数量逐渐增多,但因监控设施安装尚不完善,各种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频发。经对泰州市实地考察,以及对泰州市交警进行的问卷调查(共调查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职交警52人,其中69.23%的调查对象为入警不满3年的年轻交警)。调查结果显示,受访交警中有42.31%车辆盘查频率大于每月30次。以查处酒驾、醉驾为例,泰州市公安局还要求交警支队及下辖区(市)交警大队每日酒驾查处不少于4小时,每周全市统一查处行动不少于一次,由此可知,泰州市交警车辆盘查的频率较高、强度较大。在车辆盘查的内容方面,最常见情形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如超速、超载),其次为酒驾、毒驾行为,而遇到携带违禁物品或为在逃嫌疑人的情况较少。

二、交警车辆盘查中遇险原因分析

交警在进行车辆盘查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近年来我国的交警或交通协管员在执法执勤中常出现伤亡的情况。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数据,2006-2016年10年间因公牺牲的151名交警(交通协管员)中有26.49%是在车辆盘查中被撞牺牲的。以下分别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分析交警在车辆盘查中遇险的原因。

(一)客观方面

1.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

据公安部数据,截至2018年12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25亿辆,与2017年底相比增加1556万辆;机动车驾驶人达4.07亿人,与2017年底相比增加2236万人。据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数据,泰州市的机动车保有量已达90余万辆。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长,使得各种涉及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也相对增多,交警车辆盘查的压力也随之增大。而机动车本身灵活机动,由盘查对象所控制,对于交警是潜在的危险源;且盘查对象在车内,交警对于车内情况并不清楚,明显处于更为弱势的一方。

2.盘查对象抗拒执法

盘查对象在交警执行正常、合法的盘查行为时,部分人员抗拒执法,甚至于暴力对抗,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盘查对象为逃避法律追责。如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后,我国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的打击愈加严厉。又如,2018年5月泰州市正式施行《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市民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因此,违法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责,如在交警设卡盘查时采取逃逸或冲卡等方式躲避交警盘查。此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多以罚款形式进行处罚。在涉及经济利益时,部分群众缺乏守法意识,认为交警盘查行为是以罚款为目的的“例行公事”,而不配合车辆盘查。

二是某些盘查对象在醉酒、吸食毒品后或患有精神疾病,行为可能不受其自身控制,情绪易激动,易与交警发生口角,继而形成对抗的局面。

3.盘查环境恶劣

在某些情况下,交警进行盘查时的环境可能较为恶劣,如在夜间或雨、雪、雾、霾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交警的视线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调查中有80.77%的交警认为在此环境条件下进行车辆盘查更为困难;同样,对于被盘查人员来说,在较为恶劣的道路情况下驾驶,其视线同样会受到影响,雨雪天气下道路还可能存在积水或冰冻,尽管交警会放置可反光的减速提示标志或警示灯等,但是仍然有难以发现执勤交警或者车辆失控的可能性。

(二)主观方面

1.不熟悉盘查规范

调查中,有57.69%的交警表示对《公安機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能够熟悉掌握,而有38.46%的交警则表示仅对部分法规有所了解。

不少交警因法律素质问题或不注重盘查规范等原因,对行使盘查权时的程序并不熟悉,而依据自己经验盘查,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不熟悉盘查规范还可能会引发两类危害后果:一方面,交警面对盘查对象“为什么要查我”的反问,因回答的语言或方式不恰当,导致被盘查人不配合;另一方面,交警不规范的盘查行为可能会侵犯被盘查人个人权利,导致衍生的消极后果。

2.警用装备使用不足

交警用于车辆盘查的警用装备主要分为两类,即交警自身佩戴的装备(如反光背心、单警装备等)和执勤警车配备的各种装备(如用于截停车辆的反光锥筒、警示标志、警示灯等)。

调查结果显示,有7.69%的交警(多为入警10年以上的)在盘查时从不携带警械,34.62%的交警偶尔会携带配有警械的单警装备;仅有30.77%的交警表示会在被盘查人员抗拒执法时使用警械。多数选择不佩戴单警装备的交警表示,单警装备腰带本身过于沉重,在盘查时装备使行动较为不便;或认为盘查中多为简单情形,危险性较低,不需要使用到警械。此外,通过实地考察发现,执勤警车配备装备较为简单,仅有普通锥筒。由此可见,泰州市交警使用警用装备的意识并不强。

3.缺乏专门培训

在交警被车辆拖行致伤亡的案例中,被拖行多是因车辆突然逃逸时,为不让嫌疑车辆逃逸,而以不恰当的方式拦截车辆,如强行扒住门窗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危险行为,将自己处于危险的境地。有些交警因缺乏车辆盘查相关内容的专门培训,使得其缺乏基本的风险识别能力。调查中受访交警表示均接受过车辆盘查培训,但是73.08%只是偶尔接受培训,次数不多且效果不佳。

三、提升交警车辆盘查中安全意识的建议

安全意识是交警在车辆盘查中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一般情况下,安全意识专指为防止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对各类危险的预判及应对能力。然而,在警察职业能力不断需要得到优化的今天,警察执法行为规范化越来越受到重视,不合法、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这对警察和相对人来说都是一种“风险”。因此笔者以为,提升交警在车辆盘查中的安全意识应当包含法律素质和战术素养两个方面。

(一)提升交警法律素质,规范车辆盘查行为

长期以来,我国交警队伍普遍的法律素质并不高。虽然近年来新招录的部分交警接受过本科教育,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和学习能力,但要改变交警队伍总体情况尚需时日。除了要优化交警招录体制以外,面向交警的执法资格考试也要持续推进。对于法律法规在具体情况下的应用,许多交警并不能快速作出反应的问题,应考虑在对交警的专门性车辆盘查培训中增加更贴近盘查实战的内容,逐步培养、巩固交警的法律素质。

此外,调查中不少受访交警认为我国对车辆盘查的规定过于模糊、简略。英美法系国家赋予了警察盘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我国对警察盘查权规制尚有完善空间,加上交警整体素质不均衡,当前不宜赋予交警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用法律法规来规制车辆盘查无疑更优。因此,一方面要将车辆盘查明确纳入到《人民警察法》等位阶更高的法律调整的范畴,增强行为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要在这些法律中增加车辆盘查程序规定等内容或另行制定专门规定,从而为规范交警车辆盘查行为、提升交警法律意识打好法治基础。

(二)提升交警战术素养,规避车辆盘查危险

交警在进行车辆盘查时对车辆及车内人员情况是未知的,为盘查过程增加了不确定性及危险性。因此,应将提升交警临场战术素养纳入到当前车辆盘查的专门培训和日常训练中。

1.盘查站位的安全

与对人员的盘查不同,交警车辆盘查中的危险性很大程度来自被查车辆突然逃逸。例如,2015年3月11日在上海市闵行区发生了交警被不服从行驶指令的嫌疑人突然逃逸而拖行身亡的事件。近年来类似的事件屡见不鲜,实际上警察的此类牺牲本可以完全避免,归根结底还是交警在实施盘查过程中自身处于危险的站位所导致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中规定了车辆盘查的两种方式,即由截停后盘查和设卡盘查,截停车辆时交警的危险性要明显高于设卡盘查。因交警在截停车辆后,首先要查验机动车的各类牌证,在此期间其注意力集中于查验牌证上,有危险时来不及反应,因此其他盘查人员应当配合做好警戒;交警自身要首先命令被查车辆熄火,并与车辆保持3米左右的安全距离,尽量站于车辆侧面进行盘查,保证车辆突然逃逸时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躲避。若被查车辆突然启动,不得站在车辆正前方拦截或者采取危险方式截停车辆。

2.盘查环境的安全

遇有极端恶劣环境条件时,要尽量减少执行车辆盘查工作,保障交警人身安全。但因特殊原因,仍可能会在道路通行环境恶劣的情况下进行车辆盘查,因能见度低或易于发生交通事故,使盘查时的危险性提高,因此必须要保障盘查环境的安全。

在车辆盘查任务开始前,应避免在急转弯或下坡路段等不安全地点设置盘查点。在距交警盘查点来车方向500-1000米处(能见度条件较差的环境下,可在距离更远处)开始设置减速提示标志、警示灯、贴有反光材料的锥筒等设施,开启警车警灯,使被查車辆在到达盘查点之前有所准备。

在夜晚或能见度较低的情形下公路、城市快速路上盘查车辆时,交警(交通协管员)应当穿着反光背心,使用可发光的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截停被查车辆。在进行盘查时,应要求盘查对象开启车内阅读灯,以便于观察车内人员和物品的大致情况。

3.盘查警力的优势

车辆盘查中的警力优势不仅应包含人力优势,还应包含武力优势;其中人力优势不仅应包含交警,还应包含协警人员。

实践中,因基层交警警力不足,调查结果显示,76.92%的受访交警车辆盘查的人员配备基本上以一名交警与两名以上协警构成,但也存在11.54%的单独盘查的情况。单名交警进行盘查,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更有可能陷于危险。必须认识到的是,我国法律仅赋予警察盘查权,协警并不具备盘查权。也就是说,协警在车辆盘查中仅能提供辅助作用(如对盘查对象的戒备)。

若盘查对象为避免被盘查,极端情况下会突然使用随身携带的器械下车暴力抗法,直接攻击交警。因此,交警自身除要配备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基本装备之外,应当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警械;在执行查控重要嫌疑车辆等特殊盘查任务时,有必要的可以配备枪支。

四、结语

交警在进行车辆盘查时,安全意识应为第一要素。而要保证车辆盘查的安全,法律素质和战术素养应是不可割裂、相辅相成的。忽视法律素质,交警可能违法实施盘查,造成不良后果;忽视战术原则,交警可能因此使嫌疑人逃之夭夭,更严重的是发生己方伤亡。法律素质的提升有赖于法治的完善和交警自身的学习,而战术素养的提升则需依托专门的盘查训练。只有两者兼备,才有助于交警安全执法能力的形成。

(作者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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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华社.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25亿辆[EB/OL].(2018-12-02)[2019-05-26].http://www.mps.gov.cn/n2254098/n4904352/c6313768/content.html.

[3] 泰州市交管所.泰州:“党建引擎”驱动车驾管服务收实效[EB/OL].(2019-05-06)[2019-05-27].https://tzs.122.gov.cn/cmspage/jgdt/2019-05-06/20190506000595.html.

[4] 现代快报.《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5月1日施行,交通违法行为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EB/OL].(2018-04-24)[2019-05-27].http://news.jstv.com/a/20180424/1524530998675.shtml.

[5] 胡建刚.美国盘查制度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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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华网.上海交警被拖行致死案宣判 肇事司机被判无期[EB/OL].(2015-12-29)[2019-05-27].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2/29/c_128578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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