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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2019-10-21詹友超

中国化工贸易·下旬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一业国资社会化

詹友超

摘 要: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公共服务机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以及集中解决少数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问题等内容。根据国家安排,2018年底基本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以及剥离企业办公共服务机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关键词: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医疗机构改革;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职能移交;消防机构分类处理

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更是提升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民生工程,可有效革除国有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沉疴积弊,加大企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主业资源配置,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助于提升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和效益。

2012年以来,财政部、国资委先后在黑龙江、河南、湖南、重庆、辽宁、吉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10省(市)开展了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2016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并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推进各项工作。

1 工作内容

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公共服務机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以及集中解决少数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问题等内容。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主要是对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剥离企业办公共服务机构主要是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实行分类处理,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剥离。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主要是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统一交由当地地区实行社会化管理;集中力量将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厂办大集体改革主要是实现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厂办大集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集中解决少数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问题主要是对持续严重亏损、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少数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一企一策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保障。

2 国家政策及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进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项工作,明确各项工作的原则和要求等。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则和要求。

2016年3月,国务院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国发〔2016〕19号),具体明确了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各项工作的时间安排、政策措施、工作分工等事项。

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5号),明确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并明确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50%。

2016年8月,印发《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8号),明确中央财政补助范围、比例以及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的管理流程。

2016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实现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的彻底分离,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

2017年1月,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7﹞7号),加快推进上海、重庆、大连、鸡西、长沙等5个城市开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具体途径。

2017年5月,印发《国资委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79号),明确2017年底前完成企业办消防机构的关闭撤销或移交地方等分类处理。

2017年5月,印发《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85号),明确2017年底前完成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地方政府负责。

2017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明确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办医疗机构的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

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19号),明确2020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国务院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进一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7﹞20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独立工矿区剥离办社会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8号)、《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等政策文件,部署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各项工作,加快推进。

3 成效分析

根据国家部署,各国有企业积极推进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项工作,基本完成2018年年度目标任务,全国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和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总体进度达到90%左右,消防机构分类处理全面完成,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厂办大集体改革有序推进。完成上述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后,推进了各企业深化改革和结构调整,企业负担明显减轻,改革成效不断涌现,主要有:

3.1 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各项工作极大地推动国有企业持续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突出主业、做强主业,推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夯实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基础;弥补民生短板,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推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升了社会治理能力。

3.2 减轻国有企业负担

国有企业在承担“三供一业”以、市政和社区管理、消防机构以及教育医疗机构运营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业务补贴,其中,供水、供电、供暖、供氣以及物业管理业务由于低于市场价格收费或不收取费用,产生了较大补贴;市政和社区管理机构运营管理费用、人员费用等均由国有企业全额承担;消防机构的运营管理费用、人员费用、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维修保养费用等均由国有企业承担;医疗机构由于管理制度以及政策原因普遍亏损严重,国有企业承担了企业办医疗机构的大额亏损。上述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完成后,大幅减少或取消了相关费用或补贴,直接减轻了国有企业负担。

3.3 市场化运营,提高服务水平

国有企业并非供水、供电、供暖、供气以及物业管理的专业公司,在运营管理方面均在多方面不足,无法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三供一业”移交专业化公司运营管理以后,相关业务运营管理回归市场化运营,提高了服务水平,实现了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的对应。同时,通过分离移交,针对年久失修的相关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改造,改善了居住环境,提高了居民生活水平。

3.4 借助专业化平台,促进产业发展

由于医疗产业非国有企业主业,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受限于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以及政策,无法获得充足的投资,也无法吸引突出医务工作者,经营状况普遍亏损严重,陷入恶性发展。

医疗机构借助专业化医疗平台,实现重组改制等深化改革以后,国有企业退出医院管理,由专业化平台或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打破国有企业管理制度以及政策障碍,实现医疗机构的良性发展,促进医疗产业发展,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4 总结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市政社区管理职能移交、消防机构分类处理、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完成以后,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以及厂办大集体改革等工作,将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国有企业轻装上阵。

参考文献:

[1]中发〔2015〕2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Z].2017.

[2]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Z].2017.

[3]国办发﹝2016﹞4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Z].2017.

[4]财资﹝2016﹞38号.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Z].2017.

[5]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Z].2017.

[6]国办函﹝201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Z].2017.

[7]国资发改革﹝2017﹞79号.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Z].2017.

[8]国资发改革﹝2017﹞85号.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Z].2017.

[9]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国务院国资委、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Z].2017.

[10]厅字﹝2019﹞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Z].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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