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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现有民办学校转设为营利性学校的政策性障碍

2019-10-21李小荣

商讯·公司金融 2019年8期
关键词:政策性民办学校障碍

李小荣

摘 要:在2016年,我国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法决定》),《修法决定》对除了实施义务教育的属于民办范围的学校之外,民办学校当中的创办对于学校的性质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来选择是否是营利性民办学校。之后对于这个决定也做出了多次的相关修改,使之变得更加完善。但是在政策方面还是存在着一些障碍,下面我们做一些详细的说明。

关键词:民办学校;转设;营利性学校;政策性;障碍

一、前言

在公布了相关的重要文件之后,很多的民办学校都希望能够从非营利性的转变成为营利性的学校,但是我们看到的结果是虽然申请很多,最后成功的却非常的少。而且在实际的生活当中,目前我们所看到的民办学校基本上都是在近几年新设立的。那么为什么专设成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么困难呢,我们还需要仔细的探讨。

所谓政策性障碍,指的就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在教育事业层面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缺陷和不足,从而造成了大部分的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无法成功的转变成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很多转变过程中的问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无法可依,无法可行。

二、国家层面上关于现有民办学校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相关规定

根据《修法决定》的相关部分指出,对于在本决定出台之前的民办学校,如果意愿转变成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那么应该在财务清算方面做出具体完整的工作,对学校当中的财产归属要做出明确地表示,并且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的税费,在有关部门重新登记从而实现继续办学。

我们从国家层面出台的决定和相关重要文件可以看到,如果说要想转变成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至少要经过五个必需的环节,首先就是展开相关的财务清算活动,对学校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归属方面的认定,缴纳完全部的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以及在有关部门进行重新登记。但是我们考虑到不同的地区发展情况是不同的,所以在国务院综合考虑之下将民办学校在分类登记方面的权限赋予了各级政府。

三、在现有学校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理清这样几个问题,即关于“财务清算”“学校资产权属认定”和“缴纳相关税费”

首先,对于财产清算,要明白清算所针对的主体是谁,是学校作为清算主体还是相关的部门或者是其他;当清算活动开始的时候,产生的费用具体由谁来进行承担;最后如何进行清算,在清算的时候需要涉及什么内容,使用什么方式进行清算,清算的时间、地点等。

其次,对于民办学校的资产权属认定。如果说转设之后,那么原来的民办学校必定会被注销,那么要根据原有的相关法律进行终止清算吗;如果说在认定资产的时候,原来的学校法人主体不存在,那么后续的主体会是谁;以及在新的学校开设之后,原来的学校资产怎么转入到现有的学校当中来。

最后,在税费缴纳方面。第一,转变的过程当中需要缴纳哪些方面的税费:第二,缴纳税费的时候税费的税率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计算的;第三,由谁来负责缴纳税费。

1.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转设中的民办学校

在国家层面,原来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于民办学校的注册资本并没有硬性规定。但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新法新政中,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注册资本则有着具体的要求。

如果说对于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是适用于转变中的民办学校的,那就意味着学校必须要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原来学校的资产是不能够通过直接方面转接到现有的新学校的。即便是可以转移过来,那么这些资产可以作为营利性学校的注册资本吗?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如果是否定的,那么举办者也许就要自己掏腰包来补足相应的资本了。

2.转变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否使用划拨土地

在现阶段,大部分的民办学校在自身所使用的土地性质方面仍然是属于划拨用地,在这些学校意愿转变成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之后,还能不能保留这部分的划拨土地呢。

国家相关文件在土地政策方面只是指出了,如果对于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是可以享有公办学校的同等政策的,按照划拨土地的方式来对这部分的民办学校进行土地的供给。但是却没有针对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有相关明确规定,也就是,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使用划拨土地,国家是没有明确禁止的,但是也没有明确的允许。对于转变成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更没有规定现有的土地属性是否马上做出变更。

对于这一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也提道:“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政府可以依法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给予适当优惠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这一规定对土地的性质没有硬性要求,并提出了多样化的处理方式。

3.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能否转变为营利性学校

有些民办学校原来在设立的时候所使用的资产是国有资产,那么对于这部分的民办学校是否能够转变成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呢。在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相关文件当中指出了:如果使用了国有资产、或者说财政性质的经费以及通过资产的捐助来进行举办的民办学校,是不能够转设成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我国的其他相关文件也就这个问题多次做出了声明。

但是如果说国有企业来开展办学的活动,政府利用一些长期没有使用的闲置资产来进行学校的开设,或者说办学的资产是属于政府小区。这样的民办学校是否可以转设成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呢,这类情况目前来说是没有法律来进行保障的,需要在政策上进一步明确。

4.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否保留在编教师,或者说在编教师能否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些民办学校中仍保留着部分在编教师,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一些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控制的国有企业和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中,受教育行政部门或舉办学校委派到民办学校工作的教师,如同有民办学校、名校所办的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

二是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时给予民办学校特殊的地方扶持政策,可以配给一定比例的在编教师。如在河南的一些地方,这些政策仍然存在。

三是一些在编教师从公办学校出来举办民办学校或在民办学校工作时,仍然保留着原有的编制。对于这些教师,应该走还是应该留,这对于学校的生存至关重要。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当前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转变成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在政策上还是有许多不明朗的地方,政策性的障碍将可能会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存在。需要相关部门和教育机构的共同努力,对问题进行解决,促进新一轮民办学校改革成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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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薇.独立学院转设后的品牌校园文化建设问题及功能探究——以四川文化艺术学院为例[C].决策论坛——公共政策的创新与分析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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