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贵州省专业性和行业性人民调解运行模式探索

2019-10-21王婷

关键词:医疗纠纷建议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不断显现,其中医疗纠纷就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为了有效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在探索中不断向前发展,这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本文首先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进行相关概述,接着分析了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现状以及问题,最后针对优化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机制提出探讨性的建议,以期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发挥其积极作用,有效调解医疗纠纷。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建议

近些年来,贵州省医疗纠纷数量呈现出增长态势,医患关系日益紧张。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阶段的到来,医疗纠纷也开始日渐凸显,杀医、伤医等案件接连发生,为了有效解决医疗纠纷,贵州省不断探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通过人民调解机制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全新的模式。

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概述

1.1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的纠纷,主要是指医患双方所产生的一种争执。医疗纠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医疗糾纷主要是指病人及其病人亲属与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分歧,狭义上的医疗纠纷主要是指医患双方对于医疗后果的争执。一般而言,医疗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专业性非常强。医疗纠纷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最主要是由于医疗纠纷一般都是由诊疗行为所引起的,大部分都是与医学有关,因此,调解员需要具备专门的医学知识,否则很难断定在纠纷中的各项医疗行为是否合规。除此之外,当前还有很多疾病在医学上没有任何定论,这也使得一些治疗手段在医学上也没有定论,一系列不确定因素使得整个医疗行为难以辨别。

第二,医患双方的信息处于失衡的状态。在医疗纠纷之中,医生一方往往具有非常专业的知识背景,因此在纠纷时具有主导地位,而患者对于医学知识往往欠缺了解,这也导致了医生和患者之间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患者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

第三,危害性较大。对于贵州省来说,无论是省级医院还是偏远地区的基层医疗所,当前的医疗纠纷一直处于高位,不但会影响到医院办事效率,同时也会给医护人员的生命带来严重威胁,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危害性极大。

1.2 人民调解

在解决纠纷的各个方式之中,调解是最古老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调解主要是在第三方的组织之下,以当事人自主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早在2011年,我国就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这为人民调解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一般而言,人民调解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以当事人自愿作为基础。处于纠纷中的双方是由于自愿将纠纷交由具有中立性的调解组织来进行调解,同时也表现出双方对于调解组织的信任。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双方自愿履行,如果一方存在反悔的行为,那么另一方也要承担相应的道德惩罚。

第二,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调解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双方可以达成妥协,并不要求实现绝对的正义,因此调解程序也非常的灵活,可以高效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第三,调解员自身具有一定的优势,例如具有专业的知识,具有道德权威,具有社会声誉,从而可以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引导并说服。

2 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现状问题

近些年来,贵州省在不断探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当前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总体上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进展相对缓慢。与沿海地区相比,贵州省的医疗纠纷工作发展相对滞后,例如当前各地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立方面的进展就相对滞后,调解组织发展不平衡现象突出。与此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状况也不均衡,在贵阳市等一些大城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发展相对较好,已经形成了比较独特、成熟的调解模式,但是在很多县城发展的相对缓慢。除此之外,目前人民调解并没有成为医疗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这也导致了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相对缓慢。

第二,社会公众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认知度非常低。目前,贵州省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了解非常少,最主要是由于当前的宣传力度不够,很多公众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工作程序都没有清晰的认知。

第三,没有建立起专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当前医疗纠纷调解员队伍建设中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专职的调解员数量不足,很多地方的调解员都是以兼职的方式任职,数量上的不足无法满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需求。在当前的调解员队伍之中,大部分人员都是退休的医生或者是法官,缺乏年轻的后备力量。与此同时,当前缺乏具有复合型知识背景的调解员,缺乏既懂医学又懂法学的调解员,很多调解员仅仅知道某一方面的知识,难以胜任调解工作的要求。

第四,经费不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其他的解决方式相比,其一项最为重要的优势就是不收取任何费用,可以明显减轻当事人的经济成本。但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运行投入力度不够,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和薪酬保障有待提高,只有加大保障力度,才能够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当前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经费不足,没有足够的办公场所,调解员的薪酬、报酬也无法得到落实。在实践之中,对于经费的落实,需要多个部门进行协商,这样才能够保证经费得以落实。

第五,医疗纠纷鉴定方面的问题。当前,贵州省虽然建立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中包含有一些医学专家,有助于协助分析和鉴定医疗纠纷中出现的医学差错,但是他们的意见并不一定会受到医疗纠纷双方的认可。因此,这也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第六,部门之间的联动性有待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业性极强,医患矛盾日益激烈,甚至出现杀医的案件,反应了缺乏对于医疗纠纷问题的反思,医方要着手加强自身医术的提高,要积极与患方进行沟通,做好心理工作,提前告知相关情况,而不是仅仅签署各种协议,发生医疗纠纷也要第一时间联系各方,避免患方出现各种不理性的行为,这也是对自我的一种保护。

3 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建议

3.1 加强医调委建设

第一,发挥相关部门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积极作用,相关部门可以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经费以及人员。从当前调解组织运行的实际情况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已经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并得以顺利的推广。为此相关部门建立起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专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来对纠纷所产生的原因、纠纷中的责任认定、纠纷最后的赔偿方案进行确定,这样可以引导当事人做好纠纷调解工作。

第二,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法治建设。为了可以促进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框架的建设和落实。目前,贵州省已经制定适用于贵州省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办法,一些大中型城市已经落实了本省的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颁布了相关的文件加以细化执行,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性质也做出了规定,但是其他的地方仅仅也只是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来进行规范,而政府的文件在法律体系中的效率最低,这也限制了人民调解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可以制定适用于贵州省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规,这样可以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可以改善目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展缓慢的情形。

3.2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保障机制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初衷是为了利用民间力量去化解纠纷,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但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依旧需要办公场所,需要基本的办公设备,需要有运行经费,而这些都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投入和支持。当前贵州省针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经费落实情况堪忧,依旧有一些市区没有出台有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经费保障文件,经费落实难一直是制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可以确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建立起完善的保障机制,可以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人员定编制定办公地点,给予足够的经费保障,给予足够的政府支持,这样才能发挥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作用,使其价值得以凸显。

3.3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宣传

在处置医疗纠纷之时,人民调解与其他传统的解决方式相比依旧是一个有效的途径。社会公众对于人民调解的认知有一个过程,需要经过了解、熟悉到认可。由于贵州省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方面的工作落后于其他的先进地区,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宣传,使得更多的民众可以了解到这一制度。除了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之外,一些普通的医务人员及患者对于人民调解的了解度非常有限,并不清楚人民调解的作用,并没有对人民调解形成认知。因此,当前需要进一步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不同的形式来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宣传,从功能、意义等各个方面做好宣传工作,同时也可以抽选一些典型案例让社会大众知晓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正义性及经济性等一系列的优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仅仅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方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的程序,因此人民调解并不会限制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去解决纠纷。为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优势的宣传,这样才能引导患者以及医方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更倾向于选择人民调解。

3.4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第一,不断稳定人民调解员队伍。当前,贵州省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很多人员都是兼职,加之处理医疗纠纷时,调解员需要经常面对激烈的对抗,甚至可能会出现医患双方冲突的情形,这就使得调解员的心理压力非常大,这也造成了调解工作很难具有吸引力,尤其是对青年人的吸引力并不高,难以形成合理的阶梯队伍。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出特殊的政策,对于全职的调解员可以考虑纳入到事业编或者是公务员编制之中,不断提高其社会地位,确保其各项薪酬待遇,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职业吸引力。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需要确定出人民调解员的等级序列,可以将人民调解员分成多个不同的等级,这样可以形成人民调解员业务上的竞争和晋升机制,有助于培养职业荣誉感。

第二,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当前,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大部分都是由法学专家或者是医疗专家组成,这些人员要么精通医学,要么精通法学,但是对于涉及医学和法学相结合的医疗纠纷常常面临难以认定的问题,这也体现了这些人员在知识结构方面存在缺陷。由于医学知识和法学知识都需要进行系统性的培训,因此可以对当前的调解员进行业务素质再培训,对于精通医学的人员可以进行法学知识的学习,精通法学知识的人员可以学习医学知识。与此同时,贵州省还可以吸引大学生尤其是医疗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到人民调解员的队伍中来,这些人员具有复合性的知识,对于解决医疗纠纷具有一定的优势。除此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调解员在心理学沟通能力等方面知识的培训,这样可以使得调解员进行调解,拥有足够的调解技巧,可以摸清双方的心理活动,使调解工作事半功倍。

3.5 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有效处理医疗纠纷,由保险机构和医调委所组成的第三方及时的成为缓冲区,有效的缓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医疗机构可以参照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来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目前,医责险制度在贵州运行已经比较成熟,公立医院大部分已经购买医疗责任险,私立医院也有300多家纳入医责险,贵州省也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促进相关部门有序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有序的参与到医疗保险之中,通过强有力的推进,有助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当前的医疗赔偿中,对于医院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无疑是最佳的选择,通过加入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在产生纠纷之时确定赔偿数额,免去患者在赔偿问题方面与医疗机构纠缠不清,同时也避免直接对抗的情形出现,可以将医院从困境中解脱出来。与此同时,贵州省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的范围。当前,在医疗责任保险的范围大部分都限定在医疗事故之中,只有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贵州省的很多医疗纠纷并不是都由医疗事故纠纷所导致的,有一些是由于服务态度、沟通不畅或者是医疗费用的原因所导致的。如果保险公司仅仅只是规定医疗事故才属于保险的范畴,这会大大降低医疗机构参保的意愿,因此可以探索医院的过错导致损害行为发生的情形也纳入到保险事项之中,这样可以减少医疗机构的损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3.6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着力解决医疗纠纷中的问题。为了可以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工作也需要获得其他部门的支持,而并不是由某个部门单打独斗。例如,对于在医疗纠纷中出现的暴力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来处理,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与保险公司进行配合处理医疗纠纷中的调解协议书可以由人民法院处理,政府居中协调,这样才能发挥出各个部门的力量,确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目标得以实现。

4 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完善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需要加強医调委的建设,建立起完善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保障机制,不断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宣传,加强医疗调解人员队伍的建设,同时也可以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工作,这样可以解决医患纠纷,不断提升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质量。

参考文献:

[1]丁凤楚.论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构建[J].法学杂志,2011(S1):284-287.

[2]冯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与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15(13):324-326.

[3]夏雪.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J].医学与社会,2011(06):89.

[4]陈炳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研究-以惠安县为例[D].2015年华侨大学硕士论文.

[5]张申峰.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研究[D].2015年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6]杜仪方.人民调解制度在医疗纠纷领域的适用与完善[J].求是学刊,2020(01).

项目基金:本文系2018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大学生项目“贵州省专业性和行业性人民调解运行模式探索——以医疗调解为视角”(项目编号:2018dxs01)。

作者简介:王婷(1992-),女,山东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猜你喜欢

医疗纠纷建议
我建议,你也想我一下
过剩的建议
关于不做“低头族”的建议
人性化护理模式在眼科门诊护理管理工作中的探讨
28例医疗纠纷起诉案件特点分析
浅谈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医疗纠纷病理尸检结果探讨
在举证责任倒置机制下的病案管理
三代人的建议
FO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