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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发展及其在仲裁中的运用

2019-10-21崔磊

科学与财富 2019年33期
关键词:仲裁建设工程

崔磊

摘 要: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是解决建设工程问题的重要方法之一,在国内外都有着极为广泛的应用,在国内外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中,一次又一次的验证了其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在仲裁中引入争议评审,将二者紧密结合,优劣互补,既是我们的又一大进步,又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但同时我们要注意的是,无论在何时何地实施这一方案都必须保证有严格精确的评审和仲裁的规则,而且还要有高素质的裁判和仲裁员,保证每一次评审和仲裁的公平公正。本文主要探究的是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开端和发展历史,及其被引入仲裁中后的应用。

关键词: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发展;仲裁

在正式实施争议评审与仲裁结合之初,相关人员及专家就对此进行了讨论并制定了相关的规则,并在之后的实践中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关规则是为了我国建设工程能够跟进国际潮流,适应国际发展,由于我国的争议评审和仲裁相结合在起步阶段,所以无论是制定相关规则还是进行相关的实践,我们都遇到了不小的困难,但是经过我们的努力,还是将评审与仲裁运用的得心应手。

一、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发展

1.1国际发展

首先,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华盛顿州Boundary 大坝工程中首次应用,当时的联合技术咨询组针对工程中的争议问题提出了建议,但这并不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争议评审。而第一次成功的案例则是,1975年美国科罗拉多州艾森豪威尔隧道的建成,这个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层曾多次采取这一制度,对当时的美国乃至后来的国际发展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开始成为解决工程争议问题的方法之一。其主要是指在建设工程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独立选择相关的专业人员对即将或正在开展的工程进行专业的检查、鉴定及评估,这个制度主要是靠专家的鉴定及时发现问题,实时解决问题,为的就是将争议和问题化解,避免造成工程延期等问题。

1.2国内发展

建国以来我国凭借着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艰苦奋斗,终于让我们的祖国再一次傲然于世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加入国际组织WTO,很多经济制度和规则开始逐步与世界接轨。1992年,在国际合作项目:四川省雅砻江二滩水电站项目中首次采用了这一制度,这是我国内陆第一次引入争议评审制度,并取得了成功。这说明我国的国情是可以接受这一制度的,因此在之后的很多建设项目中这一制度都被成功运用。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更是针对这一制度制定了相关文件和规则。

二、争议评审的特点及应用

2.1快捷便利性

《招標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提交答辩在28天内,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召开调查会,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后出具体评审意见。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当事人没有其他的条约限制之时,所有争议在申请人提供报告和被申请人提供答辩报告后的28天内,问题便可以得到解决。由于条例规定对于时间的限制,我们对于争议解决更加快捷便利。

2.2专业性

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我们对于争议解决的评审组成员有着严格的要求,除了必须具有专业的争议解决的能力,还需要有一些建设工程方面的知识储备,这一点在我国许多的相关规定中都有具体体现。让有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进入到争议评审之中,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为争议双方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而争议双方也可以根据专业意见,切实解决问题。这一制度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争议双方对事实结果的不满。

2.3节约成本

在实际应用中,争议评审所需要的费用要根据项目本身来决定,而且各个地区都存在着差异性。而且评审员和相关专家的报酬事先都已经和当事人做好了约定,所以说,当事人在整个评审和仲裁过程中对金钱有处置权和选择权,而且一般来说,评审仲裁的成本要比诉讼模式的成本低得多。

三、关于评审制度的完善

3.1相关工作机构的完善

由于我国在21世纪初才开始引入争议评审制度,这个制度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中存在的时间并不长,所以还存在着许多漏洞。而且,争议评审制度并不是在全国各地实行,只有个别地区建立了相关的争议评审机构,而且这些机构也是规模较小,相关制度不完善,争议评审的专家更是有限,所以说,现在我国大量的建设工程争议无法依靠这个方式得到妥善的解决。

依据这一国情,我国应当尽快在全国各地大规模实施争议评审制度,增加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员,并对全国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同一管理,确保争议评审的公正性和严格性。

3.2确立全国标准的收费范围

上文中提到争议评审制度的成本不高,而且当事人对于金钱的操控性更高。而且对于收费我国确实有相关规定,但是其太过笼统,因此,在争议评审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我国必须尽快制定出相关的规定。

四、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在仲裁中的应用

所谓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就争议达成一致协商,自愿将争议问题交给第三方做出裁决,争议双方必须对裁决结果进行执行,依靠这一方法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称为仲裁。

争议评审作为一个新兴的制度在我国开始实施,自然与仲裁有不少的交集。由于争议评审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较低,必须依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性来完成评审结果,执行力较低,所以相关人员将争议评审引入了仲裁中。这样既可以解决仲裁本身的缺陷又可以解决争议评审法律效力低的问题。

结束语:争议评审作为一种争议解决的方式,在实际的应用中解决了许多的纠纷。争议评审以其本身的优越性,解决了建设工程中的许多问题,但由于在我国适用的时间较短,所以本身还有很多漏洞,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会不断完善和进步。

参考文献:

[1]刘云飞.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发展及其在仲裁中的运用[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4(03):15-18+39.

[2]华心萌. 建设工程ADR程序规则比较分析及在我国的应用研究[D].天津大学,2009.

[3]刘理. 建设工程领域DAB与仲裁之比较[D].中国政法大学,2011.

[4]孙威.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在我国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分析[D].清华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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