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材在篮球技术训练中的应用研究
2019-10-21吴君
吴君
摘 要:篮球运动是人们普遍关注的体育项目。篮球是竞技体育的一种,对于运动员的身体素质以及一些其他方面的要求都比较高,随着现在篮球水平的普遍提高,传统的篮球训练方式已经不能够满足运动员训练的需求,这就需要辅助器材来帮助运动员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本文主要探究辅助器材在篮球技术训练中的应用情况,促进高素质篮球人才的产生。
关键词:辅助器材;篮球技术;应用
竞技体育的不断发展使得运动员需要不断地突破自身的身体极限,才能在比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在篮球训练中,教练员除了每天安排运动员进行常规训练,还要应用辅助器材对运动员进行辅助练习。运动员越到最后越难有所提高,身体极限每被突破一次,自身训练的成效就会小一些,这时候就需要借助外在条件提高自身的能力,这就是辅助器材。
一、辅助器材在篮球技术训练中的重要性
在平常的篮球训练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些难度系数比较大的技术动作,这些动作仅靠运动员自己往往达不到非常好的训练效果,所以需要借助辅助器材的帮助。对辅助器材进行合理的运用,能够较大程度降低技术动作的难度,达到预期的训练效果,比如,超重篮球,这些辅助器材的运用能够有效的促进运动员篮球技能的提高。
二、篮球辅助器材分类
(一)专项技术类
篮球专项技术类主要为防守训练、投篮训练等辅助器材。这些器材主要针对的是运动员篮球技术的提高,比如,投篮训练辅助器材主要就是对运动员的投篮动作进行了规范,帮助运动员对不规范的动作进行改正,促进了运动员技术能力和动作观赏性的提高[1]。
(二)专项战术类
专项战术类辅助器材主要指的是多媒体技术、计算机设备。采用这些辅助器材主要是对战术进行讲解,帮助运动员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储备量,加强对篮球战术的理解。通过对战术的学习促使运动员在比赛中能夠合理的使用战术,取得比赛最后的胜利。
三、辅助器材在篮球技术训练中的不足之处
(一)缺乏创新能力
辅助器材使用最多的是运动员和教练员,但在很多时候他们所关注的是辅助器材是不是国外进口,并没有将辅助器材作为提升能力的工具。辅助器材存在的意义是为了提高运动员的篮球能力,运动员在使用辅助器材时,要注意根据自身的使用情况对器材进行针对性的评价,使之进一步贴合运动员的使用习惯,但是就现在的篮球训练而言,大多数的运动员和教练员都没有创新意识,不利于篮球事业的进步。
(二)研发人员缺乏
在我国,篮球辅助器材的专业人才非常的少,甚至没有,所以我国辅助器材的使用主要依赖进口。也正是因为研发人员的缺乏,我国的企业和机构都没法涉足篮球辅助器材这一行业,长期被国外企业占领。或许存在一些专业研发人才,但是没有大环境的支持,逐渐的离开了这一行业,造成我国在辅助器材领域研发人员一片空白的现象。
四、辅助器材在篮球技术训练中的应用
(一)应用辅助器材提高队员基本能力
篮球训练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对运动员身体素质的训练,更重要的是对运动员篮球技能和篮球战术的训练。科学的运用辅助器材能够帮助运动员规范篮球动作,熟练掌握最基本的篮球技能,形成肌肉记忆,有利于篮球动作连贯性的提高。并且还能有效的帮助运动员提高身体素质,针对性的对肢体进行力量上的训练,增强篮球在对抗中的力量,提高比赛胜利的可能性。
(二)重视教练员与运动员对辅助器材的建议
篮球各方面的训练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长期的、不间断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使用到辅助器材。漫长的训练过程,没有人比教练员和运动员更熟悉辅助器材,尤其是运动员,他们是辅助器材的直接使用者,如果教练员或者是运动员对辅助器材提出修改意见,研发人员要引起高度的重视,这些建议在绝大多数时候都会比之前的辅助器材训练效果更好,使用器材也会更加的符合运动员的习惯,能够有效的促进篮球运动员能力的提高[2]。
(三)加大对篮球训练的资金投入
对篮球进行训练首先要有资金上的支持,国家运动员有国家的资金投入,器材设备也是国内最先进的,但是在很多的高校中,篮球训练所需的设备却是非常的老旧。这主要是因为高校对篮球运动不重视所导致的,辅助器材种类与数量缺失严重,有的器材老旧甚至完全不能再次使用,严重阻碍了校篮球运动员水平的提高,导致学校的篮球成绩也不甚理想。高校要加强对篮球运动的重视,加大资金方面投入,购买配套的篮球辅助器材,不仅能够起到提高运动员能力的作用,也能促进全校师生身体素质的提高[3]。
结束语
传统的篮球训练对运动员的帮助效果正在不断的降低,辅助器材的运用能够有效的提高运动员的运动能力和运动水平,促进我国篮球运动的成果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纪德林.辅助器材在篮球技术训练中的应用[J].当代体育科技,2018,8(34):26-27.
[2]奥敦,郝延省.辅助器材在篮球训练中的应用[J].当代体育科技,2018,8(16):23+25.
[3]单曙光,练碧贞,崔晓宁.辅助器材在篮球技术训练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15,51(05):35-3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