邂逅“实体性正当程序原则”
2019-10-21张万里
张万里
一、概念
自2004年国务院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给予明确界定起,人们对于该原则的关注度大大提升,学者们将我国的正当权利原则与美国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实体性正当程序”进行比较成为了热门,借鉴并服务于我国实践。何谓正当权力原则,王名扬先生认为,实体性正当程序是指要求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如果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在剝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时,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法院将宣告这个法律无效。台湾学者苏昱宪认为实体正当内涵包括:法律须为达成合法目的之合理手段,且须为对人民限制最少者;且法律之规定,无论是要求或禁止皆须明确,使人民知所措其手足。是以,乃在确保国家行为(含立法、行政与司法之行为)公平合理,非属恣意。故政府限制人民权利时,除须符合程序正义外亦须符合实体正义。禁止政府以实质上不正当之法令剥夺人民之生命、自由及财产。
从历史发展而言,正当程序原则成形于美国,美国在权利法案将其固定为了宪法制度,但其每一次适用都充满着力量的博弈与法官的智慧。如从最早英国的“陪审制”“令状制”与“遵循先例”的传统开始,到18世界60年代的英国的“特许状”对美国的制度输入,到南北战争之后,美国第十四修正案也称第二宪法的出台,将英国大宪章的王国的法律转变为了正当法律程序。在1856年著名的“怀尼哈默诉人民案”是正当程序原则的胜利,该州法院认为这一立法消灭和破坏了该州公民的一项财产权——对烈性酒的拥有权。因此纽约州该项立法违背了正当程序条款的精神,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但是1873年的“屠宰场案”明确表示了最高法院拒绝赋予实体性正当程序的态度,虽然该案最终的结果不尽人意,但菲尔德法官所称的““没有这些普通权利,文明社会是不可想象的”与布拉德利大法官所称的这些基本权利只能通过正当程序而取消…他们的选择权是其自由的组成部分,他们的职业就是他们的财产。”使得19世纪晚期,法院开始纷纷引言以对抗各州,如1898年的“霍顿诉哈代案”。可以说从1890年之后,实体性正当程序原则越发被人运用来保证其天赋之权。但是美国的制度一直是伴随着斗争,实体性正当权利原则也伴随着从经济上到人权上,从特权到权利,交织在黑人运动、女权运动过程之中。
何为广义的程序正义的问题:英美法官在适用程序性正当程序的过程中,将其表征归纳为:第一,有权向中立、公正、不偏私的法庭陈述案件经过;第二,有权知道被指控的事由;第三,有权对控告进行辩解。程序性正当程序,并非仅是技术上的一丝不苟的严格要求,它同时具有动摇权势的潜在能力。通过要求政府实施法律时运用“公平、公正的决策程序”,从而确保对个人“抽象的公平对待”,并将因政府基于错误信息而做出的“不公平或错误的剥夺”行为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序。这给出启示就是,当本体寻求不到的时候,我们诉诸实践,当实体性正义难以把握时,我们诉诸程序正义,用看的见的程序实践心中的公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判中也给出了三个标准,即历史判断标准,利益衡量标准和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方法,但这些都旨在具体案件中的具体适用,不能一概而论。接下来,我们通过三个例子来看实体性正当程序原则如何适用。
二、实践案例
(一)李维斯起诉布朗(Earle B. LEWISv.Clarence BROWN)
李维斯提出县委员会分配土地不公,侵犯其实体性正当程序,想要依据宪法重新分配土地,2005年11月向上诉法院第十一巡回法庭起诉。案件的焦点在于,县委员会重现划分三位农场主土地的行为到底是行政行为还是法令行为。当时的上诉法院认为,县委员会拒绝土地所有人申请重新分配财产的决定是行政行为而非立法决定,因此不受实体性的正当程序保护。因为具体的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人的,但是立法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法院认为非立法或说以行政手段剥夺国家创造的权利(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不能以实体性的正当程序主张得以支持,即使原告指称政府的行为是任意和不合理的, 也在采取适当程序的情况下,剥夺适用宪法正当程序。
(二)里德·威廉斯起诉贝尔( Reed WILLIAMSv.Richard L. BERNEY)
案件事实是里德自己有家“小狗日托”的小店,因为营业执照的问题,与检察官贝尔起了冲突,称贝尔执法的时候粗暴地打了他,暴力执法让他的身心都很受伤。在2008年3月向上诉法院第十巡回法庭起诉。判决理由认为,检查员对所有人的人身攻击没有上升到实体性的正当程序违规程度。并且贝尔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区别行政行为。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审的裁判,不予支持里德?威廉斯关于实体性正当权利的主张。由此可知,实体性正当程序权利的侵犯是一种冲击良知的行政权力权力的滥用,这需要是政府滥用权力,用武断行为压迫公民,达到一种震撼到人们良心的程度。公民的正当权利原则的确应当加以维护,不能就此认定执法人员没有被授权使用权力的能力。
(三)帕里诺诉凯瑟琳?西贝利厄斯(Parrino v. Sebelius)
案件事实为帕里诺以前作为药剂师曾经违反州际吸入性药物规定,犯轻罪被判刑,之后联邦卫生和公众服务部(“HHS”)告知他被排除参与所有联邦医疗保健计划,原告认为侵犯其实体性正当程序,在2015年起诉HHS的负责人凯瑟琳。当时的判决理由认为排除药剂师作为提供者参与所有联邦卫生保健项目,并非任意反复无常,因此没有违反实体性正当程序。可以发现(1)原告指称政府违反其实质正当程序的权利可以两种形式提出; 第一种形式是对法律或法规的挑战,第二种形式是对政府官员酌情行动的挑战。(2)尽管作为联邦医疗保健计划提供者的实体性正当程序没有受到财产利益保护,但是取消药剂师获得该计划报销资格的经济影响是显着的。联邦医疗保健计划相关实际当事方是计划的受益者,而不是药剂师。
三、启示:
由制度的历史和近期列举的几个随机案例可以看出,实体性正当权利原则,在当下人们更多的是用它来对抗立法法令或者有的还是政府行为,有的只是单纯的对执法者不满,的确人们在现实中四处对抗,而法官所做的是不停地限制和界定,以一种压缩的态势界定。原因来自于两个方面,第一方面为正当权利制度本身的设计,按照阿克曼的划分方面,是处于美国的重构时期,而那一时期的中期共和国大法官们通过对重建时期的狭义解释,尽量保存他们对于建国时期的书本知识。在他们看来,内战修正案只是改变了黑人的地位;尽管白人也希望利用这些修正案,如他们在屠宰场案中表现出来的那样,但是,多数的大法官拒绝将内战修正案中的国家主义、自由主义和平等主义的精神予以一般化的推衍,并将其运用到种族关系之外的情境中。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进路为一种更具全面性的综合进路所代替。虽然后期人们尽量从现象角度出发去理解制度本身,然而,正如我们在后诠释时代无法避免诠释的影响,与摆脱不了对于前诠释的因袭,自然就二分的国家制度与公民自由,司法体制、政府体制,对于公民的正当权利问题,是保持着一种慎重的态度的,一方面不能太松,另一方面也不可过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