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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2019-10-21孙建彬

西部论丛 2019年25期

孙建彬

摘 要:社区矫正法的颁布明确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定位,是我国刑罚社会化的重要里程。然而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机构与司法所的关系、矫正方案的优化与矫正小组的责任落实、矫正对象的去标签化等问题仍需及时得到完善。

关键词:社区矫正機构;矫正方案;矫正小组;矫正对象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概述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四类罪犯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1]社区矫正本质上是刑法执行方式但又不同于传统的监禁刑,属于刑事一体化的有机构成,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显著的效果并得到社会的认同。为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地位,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并将于2020年7月1日实施本法。

(二)社区矫正的特点

1.社区矫正兼顾刑罚惩罚性和教育性双重价值。社区矫正与监禁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对罪犯所判刑罚的执行,并在执行刑罚的同时教育帮助罪犯改过自新,做好回归社区的准备。与监禁刑不同的是社区矫正的惩罚性较弱、教育帮扶意味浓厚。

2.社区矫正的社会性。首先,矫正小组具有社会性。除社区矫正正式工作者外,还有很多社会力量参与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中,如学校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以及志愿者参与加矫正小组。其次,社区矫正空间具有社会性。社区矫正对象无需指定场所关押,而是直接在社区参加劳动和接受学习,正常进行生产、生活。最后,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价指标具有社会性。社区服刑人员最终回归社会的效果以及再犯罪率的高低是衡量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指标。

二、社区矫正机构与司法所

《社区矫正法》规定,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需要听取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由此可见,立法上认同了白春礼委员的建议,“社区矫正作为刑法执行的一部分,应同监禁刑执行一并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并进一步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立以及职责作出规定。”[2]

如同监狱执行刑罚一样,社区矫正机构同样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机构还没有建立,司法所将继续负责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必须依赖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这一时间段称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应当积极筹备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在配备专业水准较高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础上,平稳、有序地和司法所交接社区矫正工作,必要时可以尝试把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班子有选择地并入社区矫正机构。

三、矫正方案与矫正小组

(一)矫正方案的同质化及其优化

矫正方案应当分类管理、因人而异。但是,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差异很大,矫正方案同质化严重。矫正对象较多的司法所没有精力逐一制定个别化的矫正方案,往往矫正方案千篇一律,教育帮扶流于形式;而相对落后的乡镇司法所虽然矫正对象相对较少,但是工作人员往往身兼数职,很难集中精力落实矫正方案。

因此,社区矫正必须针对每个矫正对象制定与其情况相符的矫正方案,落实刑罚社会执行的个别化处遇。在社区矫正对象较少的司法所,可以配置专业人员在接收矫正对象时根据转送的书面材料和走访了解的情况制定矫正方案;而社区矫正对象较多的司法所,可以尝试以服务外包的形式把矫正方案的制定工作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并由专业服务机构派员参与矫正小组。最后,矫正方案不应一成不变,而应根据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整。

(二)矫正小组的组成及责任落实

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的矫正小组组成人员包括司法所、村委会、居委会的人员,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在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女性矫正对象其矫正小组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司法所应当根据本辖区人口基数建立符合矫正小组成员的数据库,当有新的矫正对象报道时由司法所指定人员担任矫正小组负责人,再由负责人在数据库中随机抽选小组成员以及特定矫正对象的家庭成员等共同构成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在履行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职责时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依法享受政府补助。有权必有责,矫正小组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矫正对象脱离监管,违反监管规则甚至从新犯罪的,应当承担警告、从数据库中除名、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标签化问题及其应对

行刑社会化的目的就是对罪行轻微的罪犯,使其在社会上接受定期管理和教育,避免因监禁带来的社会脱节,促使其刑期结束后能够快速融入社会生活。然而,现实中社区矫正对象无论是在矫正期间还是解除矫正后都要承担很大的社会压力,经常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受到社会的排挤和疏远。这种对社区矫正对象贴标签的行为不利于矫正对象接受教育帮扶和矫正期满后的社会回归,容易滋生矫正对象报复社会的心理。而对社区矫正对象去标签化可以进行以下尝试:

1.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矫正对象进行走访应当去标签化。走访工作分为定期走访和不定期走访,定期走访社区矫正工作者可以同矫正对象协商走访时间、走访地点,避免影响矫正对象的正常生活;[3]不定期走访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不穿带表明身份的制式服装等。

2.积极帮助矫正对象实现就业、创业,发挥社区企业的作用。一份稳定的工作可以促使矫正对象认真接受改造,积极回归社会,有利于社会稳定。国家应当对接纳、安排社区矫正对象工作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参照企业安排残疾人工作的加计扣除办法办理。

3.做好在校就读学生社区矫正的保密工作。学校相关人员参与矫正小组,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应当保守秘密,不得影响矫正对象的正常生活学习。并根据矫正对象的在校表现进行社区矫正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决定是否缩短矫正期限。

注 释

[1] 赵荣华.社区矫正执行机构与队伍建设[J].管理观察,2015.

[2] 朱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时建议[N].法制日报,2019.

[3] 韩璐.两种模式下的社区矫正现状对比研究[D].湖北:华中师范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