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中政府职责的运用现状研究
2019-10-20秦玲玲
秦玲玲
本研究对郑州、洛阳、安阳三地民办学前教育状况进行研究,以期了解河南省民办学前教育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日后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出生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家庭对孩子的希望越来越高,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从幼儿园就能够享受优秀的教育资源。因此,软件硬件设施齐全、有专门教师队伍、收费便宜的公办幼儿园成为父母的优选,很多父母都想把自己的孩子送进公办幼儿园。但公办幼儿园数量有限,“入园难”已然成为了显著的社会问题。这不仅是教育问题,已经成为关乎民生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热点问题,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百姓生活有直接的影响,影响着中国教育的未来。而学前教育属于政府教育体系的一部分,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问题还是政府在履行职责上的一些缺失。扩大民办学前教育数量,规范民办学前教育是当前重中之重。
由于学前教育属于政府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一部分,本研究认为:入园难、入园贵的本质原因是政府履行职能上的缺失现象,本研究通过对三个区域当前民办学前教育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政府在提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中的职能定位,对今后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建立学前教育监督管理体系、对学前教育资源配置进行合理分配。
1 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中政府职责的运用现状
我国在促进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方面,出台了许多相关性的政策,例如《幼儿园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研究人员通过对这些政策文件进行文本分析,发现:国家在文件中对政府方面的职责有明确的地位,比如专门提出政府在统筹规划学前教育的发展方面、要加大力度来扶持与资助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幼师队伍的建设等,这些也正是政府在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中所应该履行的职责。但是从国家政策与现行的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状况来看,还存在以下問题:对民办幼儿园的性质定位不清晰(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在注册登记的过程不完善导致有些相关部门权责不明确;分类管理与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标准的缺少,导致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定位不明确;财政扶持方面的相关政策的缺少、不完善,致使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资助职责不清晰;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过程中,审批的标准不一,导致民办教育机构鱼龙混则,直接导致政府的监管职能缺失;对于幼儿园教师的身份及相关权益保障不到位,导致政府在促进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过程中,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责性作用。
2 关于完善政府在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中的政策性职责的建议
政府在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中的职责只有完善的发挥出来,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才能有秩序且长久。本研究从以下几个层面,对政府的职责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2.1 出台明确民办幼儿园的性质、对幼儿园分类管理的相关政策
发挥政府职责的重要问题是对民办园的性质、分类管理、公益性与普惠性幼儿园的界定要有明确的定位。
首先,明确事实,民办学前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对于民办幼儿园,不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都可以实现其公益性。一方面,营利与公益这两方面并不是根本性对立的,民办幼儿园营利并不会影响它的公益性。学前教育专家认为:“民办幼儿园即使是营利性的,也可以是公益性的,两者不冲突,它是营利的公益行为。”另一方面,民办幼儿园都具有公益性。现在国家教育资源严重不平衡,适龄幼儿人数大幅度上升,而政府层面的一些公办园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这一需求。所以,民办幼儿园不管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都为适龄幼儿提供了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为家长和幼儿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可以进公办园也可以进私立园)。再者,民办公办园数量的增加也减轻了政府方面的财政压力。所以,政府职责从政策上应明确民办幼儿园不管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都是具有公益性质的。
其次,政府要对幼儿园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的依据主要是两个方面: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学节余和学校资产剩余的归属。民办幼儿园办学节余和学校资产剩余属于个人的分为营利性质的幼儿园,相反则为非营利性幼儿园。本研究对营利民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民办幼儿园的定位为:营利民办幼儿园指由私人投资或者合伙投资举办,投资者拥有对办学节余和学校剩余资产的支配权,其主要是满足中、高端人群的需求;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指由一些民营企业、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投资,不以营利为目的,学校的剩余不能使用,主要满足一些中、低端人群对幼儿园的需求,提供优惠性质的服务。
2.2 政府应将民办学前教育纳入规划、统筹发展
政府对民办学前教育进入统筹规划是保障民办学前教育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首先,政府在进行规划时,应该将民办学前教育和当地的城市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及一些民生工程的规划放到一起,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对于个体、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民办学前教育作为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统筹部署规划其发展。
其次,政策应根据各地的多方面因素,对民办学前教育进行合理的规划。本研究认为,各级政府应依据本地区的人口变化情况、教育发展市场情况进行合理规划,从而从政策层面上对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2.3 明确政府之间及其与相关部门的权责配置情况,完善协调合作机制
为了有效的促进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政府职责应当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权责配置情况。
首先,应对省、市、县级的政府职责进行定位。省级政府应对辖区内的民办园进行规划和协调,特别是公益性的民办园的布局。县级政府应当对本地区的民办园的规划进行布局与管理。
其次,明确民办学前教育政府职责相关部门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发展规划及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工商部门等都是民办学前教育政府职责的执行部门。各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分工合作、合理运转,保障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2.4 政府在财政方面要多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制定一些资助方面的政策
首先,健全的公共财政必须明确地支持民放大学前的教育。准公共产品决定了学前教育的性质和政府的公共服务的职能,支持公共财政的发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对私立学前教育的公共财政支援,主要是提供财政援助和优待政策,减轻私立幼儿园的压力,降低费用,改善教育条件,提高看护的质量,引导私立大学前的教育发展。接下来是财政支持政策的分类。政府的责任政策,明确作为援助对象的条件,定义资金援助的主体和形式,根据民放幼儿园的性质进行实施。应该根据非营利和非营利私立学前教育机构制定不同的政策,引导民间的幼儿教育机构发展到非营利性和包容性的方向。
2.5 切实保障教师权益,稳定并提高师资队伍质量
民办学前教育存在最突出的问题是教师素质偏低及稳定性差。最近几年各大幼儿园的虐童事件频出,根到底是民办学前教育政府没有切实保障老师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当前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低、社会地位差,外出学习机会基本没有。民办幼儿园教师是民办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幼儿园教师应该和公办教师享有同等的权益和地位,而这些方面都需要政府从政策层面来保障。近几年,国家实行的“国培”计划正在稳健的进行,对提高民办教师的素质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省市级政府要切实保障这一计划能长久的走下去。
2.6 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的评价,促进民办园的发展质量
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发展质量,政府应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的监督。政府应加强其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监督。我们建立学前教育机构接纳人才的制度,严格控制人口。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实践表明,目前的幼儿园建设标准与民办园区的发展不一致。私人公园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呼吁制定政策,调整小型私营园区的标准,并降低招生门槛。该政策应明确规定私营园区的基本标准:一是安全卫生条件是最基本的标准。申办者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并记载公安和消防部门有资格进行检查,以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
(作者单位:安阳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