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昆山龙哥案看如今的正当防卫制度
2019-10-20张友译
张友译
昆山龙哥案是在2018年发生的一起驾驶员持刀砍人案被反杀的刑事案件,在经昆山市检察院和公安局调查之后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全面促进了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发展。此次研究主要是以昆山龙哥案探讨分析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起到参考性价值。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案件主要是宝马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与自行车骑行者于海明发生争执,宝马驾驶员从车后座取出一把砍刀砍向于海明,但是在争斗过程中被于海明反抢砍刀致死,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该案件通过网络媒体迅速传播,并且引发社会各界热议。在2018年9月1日对昆山龙哥案件进行最终审理,认为于海明行为属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该判决结果一出,迅速得到了网民的支持与赞赏。
1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
按照我国《刑法》当中的条款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以及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所采取的制止行为,对不法侵害人所造成伤害属于正当防卫。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首先需要存在不法侵害,这也属于防卫起因。为了成立正当防卫,被侵害者应当具备防卫目的和认识。如果没有防卫意图就无法认定为防卫正当性。但是部分学者认为,即使不存在防卫意图,指导制止了行为人的行为,就能够认定为正当防卫。然而笔者认为,在成立正当防卫时必须具备防卫意图,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如果此时发生防卫不法侵害结果,但是行为人缺乏防卫意识,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2 昆山龙哥案中对于海明行为的认定
昆山龙哥案监控视频流出之后迅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热议话题主要是于海明行为是否满足正当防卫认定标准。大多数网民认为,于海明行为应当被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对刑事实务界大多数人员认为于海明属于防卫过当。对于防卫人员来说,自身防卫行为造成他人死亡,在量刑判刑时会觉得可以轻判,因此认为防卫过当也不会产生严重后果。
在于海明案件中,按照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所发布的通报中认定于海明行为属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判定结果一出,所有民众均欢呼赞赏,认为此举属于尊重民意。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于海明正当防卫判定结果不属于民意胜利,而属于我国司法突破和进步的重要体现。
从案件监控视频能够看出,在案发时宝马驾驶者强行驶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海明所骑自行车险些发生碰撞,之后宝马车同行人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在经他人劝解之后基本平息争执。之后驾驶员下车对于海明进行踢打,此时于海明未还手,之后驾驶员返回车内拿出砍刀,并且使用刀具击打刘海明身体。在争执过程中于海明反抢砍刀,并且使用砍刀对宝马驾驶员进行砍打。此时驾驶员在跑向车时于海明仍然持刀对其进行追砍。按照公安机关通报证实刘海龙抢救无效死亡。
从上述分析能够看出,宝马驾驶员对于海明进行踢打并持刀伤害时已经存在不法伤害行为,于海明认知到不法侵害行为存在,因此抢刀目的是为了防止继续遭受伤害,因此于海明具有防卫意图。
从监控视频能够看出,于海明在抢刀之后宝马驾驶员有抢刀意图,因此表面其仍然存在伤害于海明意图与行为,所以此时不法伤害仍在继续。但是当宝马驾驶员跑向车时表面此时已经不满足防卫时间标准,此时于海明持刀行为已经造成宝马驾驶员受伤,并且宝马驾驶员此时已经逃离现场,于海明处于优势地位,宝马驾驶员的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所以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于海明持刀追砍宝马驾驶员的部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于海明的防衛行为造成宝马驾驶员死亡,其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则需要联合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判断。如果满足正当防卫标准,即使造成宝马驾驶员死亡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满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按照监控视频能够看出,宝马驾驶员对于海明所施加的侵害行为不断升级,并且所使用的砍刀已经违反我国管制刀具规定。因此宝马驾驶员在对于海明进行击打伤害时属于行凶行为,因此于海明具有无限防卫权,即使造成宝马驾驶员死亡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
正当防卫制度所存在的弊端需要进行优化改正,如果法律制度需要展现出《刑法》的导向作用,则应当将正当防卫划分到具体罪名中,不能概括地称为正当防卫。这样才能够体现出国家积极鼓励公民正当防卫立法精神和政策导向。
按照现有法律能够看出,司法机关在对行为人防卫是否超过限度进行判断时,还需要联合案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在事后评价时需要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入手,不能要求其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理性思考与判断。在公安局通报中,警方强调宝马驾驶员属于行凶行为,所以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和认知水平进行综合判断。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所制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主要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在昆山龙哥案中,昆山市检察院和公安局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仅满足法律规定,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益。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