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单价合同条件下编制竣工结算应注意的问题
2019-10-20苑广平
苑广平
摘 要:承包商报送的竣工结算,经过审核后一般会出现审减金额,审减原因之一可能是编制人员对计价、计量规则误解和结算资料不完整。本文重点讨论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综合单价有效性、设计变更计价规则、材料价差计算规则、设计变更合规性和工程签证完整性等影响竣工结算审减的概念。
关键词:竣工结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建筑施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特例,合同目的是实现利润。工程中标后,承包商精心组织施工,最终将施工图设计变成工程实体,经验收合格后成功交付,承包商在约定时间内报送竣工结算。在完全履约情况下,承包商就一定能获得利润吗?在发承包双方达成结算协议前,答案是不确定的。公式“利润=收入-支出”中,影响利润的关鍵因素收入受发包人影响。承包商编制竣工结算,报发包人审查,一般发包人会将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报审竣工结算和核定竣工结算一般会产生金额差异,一般称审减金额。影响审减金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原因之一是竣工结算编制人员对计价规则误解和计量证据缺失。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讨论如何避免竣工结算文件中出现适用规则误解和依据缺失:
一、再认识竣工结算概念
清单计价规范从期中价款结算角度描述竣工结算概念可概括为,在一个计量周期内,验收合格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细目工程量、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材料价差及索赔等应计入期中价款结算,工程竣工后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期中价款结算累计金额形成竣工结算。这个竣工结算概念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竣工结算工作贯穿施工的全过程,每一次设计变更事项,每一次工程签证事项都是竣工结算的一部分,强调过程的概念;(二)编制竣工结算是汇总期中价款结算成果和整理相关计量依据,强调施工过程中相关计量资料的积累,而不是工程竣工后补办相关计量资料。
二、关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的有效性
承包商中标后,按规定时限签定了施工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就成为合同文件之一。因评标过程缺失清标程序,此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的有效性是不确定的。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工程量输入错误、暂列金金额填写错误时,可能引起调整投标报价行为。
如投标报价缺陷在订立合同时未修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有效性待定,竣工结算审核过程发现,审核人会选择对报送竣工结算人不利的处理方案,修正单价,可能引起重大金额差异。承包商应重点关注以下两个问题:(一)质疑清单单价有效性的是合同相对人。按合同约定承包商报送竣工结算,竣工结算中所包含的计量规则、计价规则应视为承包商认可的。公平是相对真实意思表示的,而不是公众所认知的公平。此时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一般不会对因清单单价的有效性存疑而少支付工程款的细目提出异议的,但对于多支付工程款工程细目一定会据此原因提出修改意见。 (二)清单单价修正权力人是评标委员会。承包商在中标后订立合同前,要自行核对投标报价,如发现投标报价缺陷,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调价方法,本着总价不变的原则,修正投标报价,报招标人,经过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三、设计变更计价规则
一般设计变更计价包括适用价、类似价和重新组价三个规则,在结算时要重点关注类似价和重新组价两原则。
类似价规则适用于清单项特征描述参数与实际施工图或设计变更的参数不符。如清单项特征特征描述中混凝土强度等级C25,适用该清单单价施工图中相应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一致,引起单价调整。清单单价调整方法是原清单单价加C30混凝土和 C25混凝土价差。
一般情况下清单项特征描述参数条目数应小于等于该清单单价适用工程部位的技术参数条目数。当清单单价适用工程部位技术参数变更,但不在特征描述参数范围内,如上例C25混凝土增加10%掺量的抗裂剂,此变更依据计价规范项目特征不符的调价规则应不予调整单价。清单特征描述可引起承发包双方风险重新划分,承包商应充分认识。承包商在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后,要第一时间比对变化的技术参数是否包括适用清单单价细项的特征描述参数范围内,如不在描述范围内,应与发包人协商该变更的合同价调整方法和金额,并订立补充协议加以固定结论。
重新组价规则适用于清单漏项。承包商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证明工程量清单漏项,(1)施工图设计工程内容,在计量规范中有对应清单项,而招标工程清单中缺此清单项;(2)工程实体某一局部无适用清单单价。使用重新组价规则时应注意:(1)采用定额计价总价下浮;(2)人机材价格按投标基准日时点计。
四、材料价差的计算
引起竣工结算计取材料价差可能因招标控制价组价时有些材料价格被低估,或可能有些材料在施工过程价格上涨等原因,招标人的材料基期价格是否调差的依据之一。
正确计算价格差价要考虑以下问题:(1)计算价差的材料种类,在招标工程清单的“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一览表”中有明确约定,不能超范围。(2)材料数量计算范围应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类似价计价和重新组价计价。(3)实施期材料价格应按《工程造价信息》优先市场询价的规则取值。市场询价结算程序,承包商询价,报发包人,发包人确定材料最高限价,承包人采购材料,发包人验收合格后确认材料发票价格,按发票价格结算。(4)材料是否找差的判断方法,取基准单价和投标单价最大值乘1.05得到涨价时计算差价材料上限价格, 取基准单价和投标单价最小值乘0.95得到降价时计算差价材料下限价格,当实施期材料价格,大于上限价或小于下限价时,该材料应计算价差。材料价格大于上限时,价差=实施期材料价格-上限价格;当材料价格小于下限时,价差=实施期材料价格-下限价格。 (5)采用含税价计算材料价差时,增值税=价差/(1+材料增值税税率)*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五、设计变更合约性
工程设计合同是发包人和设计单位订立的,设计变更必须由发包人确认,才对施工单位产生约束力。设计变更合约性的表现是发包人的书面确认。设计变更计量应采用“有无比较法”计算增减量差。
六、工程签证完整性
工程签证不是合同术语,一般解释为补充协议,要求以业主签字、盖章为准。实践中工程签证内容至少包括:(1)承包商接受发包人委托完成的合同外工程;(2)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内容额外支出非承包人原因增加费用,以第二种情况居多。工程签证有索赔的特征,要求相关资料应证据链连续、内容完整。例如残土外运签证,至少应描述残土由A地至B地,并附运输路线图;应描述每天运量,并附充土场弃土前、后照片。签证的结论要证明事实,不应留有推定空间。如前例中未描述运量,而送审结算中按残土设计工程量计量,此时,运量是推断的,其审核结论就存在不确定性。工程签证结算涉及合同外支出,发包人确定签证的事实和增加的合同价款规定必须程序。
七、结语
深刻理解计量、计价的相关规则,不产生对规则的误解是编制高水平竣工结算的基础。编制竣工结算工作贯穿施工全过程,关注设计变更的合约性、工程签证的完整性是减少送审竣工结算审减金额的重点。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095-201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