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工程项目重新招标情况及对策
2019-10-20傅怀中
摘 要:建筑工程项目重新招标是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虽然次数不多,原因各异,却给项目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致使项目延期。文章把造成项目重新招标的六种情况和三种原因予以分析,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方面说明如何更好把握招标应注意的问题,确保工程项目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工程项目;重新招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行业政策法规越来越完善,各部门各单位规章制度执行更加规范,建设工程领域同样如此,随着工程项目增多,项目招投标也与日俱增。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实践中重新招标时有发生,使项目招标工作效率降低,影响了工程項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法规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本文结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法规对工程项目重新招标情况及原因予以分析,提出解决对策。
1、建筑工程项目重新招标的几种情况
1.1项目投标人不足三个。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释义》对《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释义说明是“本条所讲‘投标人少于三个,是指2个、1个或者没有的情况,不包括3个本身数,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能保证必要的竞争程度,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如确因招标项目特殊情况,即使重新招标,也无法保证有3个以上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其他招标方式。”投标人含义在《招标投标法》规定有3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即指符合投标资格条件并参加投标的人获得了招标信息,购买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参加投标活动的潜在投标人;第二个条件是按照招标文件条件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参与实际投标竞争;第三个条件是具有法人资格或是其他组织(按有关规定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除外),《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中的“投标人”应理解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不应理解为“开标后有效标”,两条规定有所差别,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达到了3个以上(含3个),但经评审后有效标却不足3个时,是否重新招标?按照法的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是法律,是上位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为规章,两者有冲突时,应优先适用上位法《招标投标法》。“投标人不足3个”不具备“应当重新招标”的充分条件,可不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拒收,也会使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减少。因投标文件被拒收导致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也应重新招标。
1.2 项目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要求被评委会否决。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中对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形作出了细化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也列举了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文件的七种情况,主要包括: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文件的除外;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按上述规定,全部投标被否决或被确定为无效标的,应当重新招标。
1.3中标无效且无法重新确定项目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情形主要为泄露保密资料;透露潜在投标人情况或标底;串通投标;骗取中标;违反规定进行实质性谈判的;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等几种。
1.4 项目招标人招标行为无效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招标文件有严重违规的情况(如招标文件开始发放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最短不少于20天、招标文件技术标准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招标程序等),招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
1.5 评标行为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评标过程如有:评标标准和方法不确定或限制投标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应回避未回避;诱导或主动接受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说明,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以上情形存在,虽不必然导致重新招标,也可视情况重新评标。
1.6中标候选人都因故放弃中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所列情况: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依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排名顺序,其他中标候选人也因故不能履约或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有明显不利的,可重新招标。
2、工程项目重新招标原因分析
工程项目重新招标原因有违反法定或违反约定两种情况。违反约定是违反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导致投标无效,一般是个性大于共性,每个招标文件情况要求不同而情况各异;违反法定情形是因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按法律规定重新招标,法定情形重在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人利益,具有普遍性。有3种情况:
2.1 主体不合法
投标人名称、组织结构或资格预审条件不一致;联合体投标无联合体各方共同协议;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数量不足的。
2.2 形式或程序上不合法,
招标程序不合法。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投标程序不合法。如投标文件沒有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评标程序不合法。如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没有回避而参与评标的。
2.3 内容不合法
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如违反法律关于招标的强制性规定;投标文件内容不合要求,如投标文件以低于成本报价或两个报价等。
3、项目不出现重新招标的对策
项目重新招标是项目招标工作的重大失误,要尽量避免。重新招标不仅增加招投标人双方人、财、物成本,降低工作效率,还会使工程项目延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1 招标人方面(项目招标代理公司)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打理公司)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废标或无效投标的情形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在相关条款(加黑符号或加粗字体)提醒投标人引起重视,对于相关法规已明确的法定废标或无效投标情形也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提醒有些尚未熟练相关法规和一些新手投标人。招标文件中不宜设置隐性废标条件;不得有碍公平竞争或条件苛刻的歧视性条款。如规定投标单位法人必须到开标现场、指定银行保函等;对有影响造成废标的补充函(答疑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递交、格式及有废标条款等要在招标文件明示。
3.2 投标人方面
投标文件要避免出现废标或无效标。首先改变过去掌握的行业或地域的一些不成文的废标条件,认真了解将投标的行业和城市对废标情况的把握,了解当地经常出现废标的条件和原因,编制投标文件时重点考虑。其次仔细审阅招标文件,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各种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废标条款要逐条核对,特别注意招标文件的隐性废标条款和法定废标条件,招标文件中一个小的具体要求就有可能使投标文件变为实质上不响应。第三,具体编写投标文件时应注意投标书、保函及授权书的内容、格式、时间要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多标段投标时要注明合同编号;在招标文件有投标保函而无投标保证金格式时,要请招标人补充格式;工期的数字或文字避免错误;投标者人要在投标文件中增加人员和设备等。
3.3 评标委员会方面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严禁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注重评标专家组长的协调作用,严格专家抽取程序,把握各专家库中的专家是否符合专家条件(如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等)。
初步评审一般是响应性审查,如投标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应予以拒绝,不得通过允许投标单位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成为响应性的投标文件。详细评审是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和商务方面的审查,对各投标文件分项进行量化比较,评出先后次序。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有不清楚和表述模糊及不理解的地方,可书面方式向投标人提出质询,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解答,应避免按自己个人理解进行评审。
分析导致工程项目重新招标的情况、原因及对策,目的是期望能在招标工作中有效避免建筑工程项目重新招标,使工程项目招标顺利完成,促进项目建设尽快实施,助力地方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论重新招标与重新确定中标人》.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2]《工程项目重新招标原因分析及对策》.工程师之家论坛。
作者简介:
傅怀中(1965-),男,汉,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保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