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9-10-20董盼
董盼
摘要:伴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电子商务这种颠覆传统的商务运作模式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载体运行,因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以及全球大数据环境影响,出现了消费者受欺诈、个人信息泄漏以及支付安全受到威胁等众多问题。但消费者权益保护却显的力不从心。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探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消费者保护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隐私权;知情权
1 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通说观点电子商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泛指应用电子及信息进行的经济贸易活动。狭义的电子商务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来实现的商品服务交易活动的总称,又称为网上交易或在线交易。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采用的是狭义的电子商务概念。 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方便性。在全球联通的交易环境下经营者和消费者不再受到空间的限制,双方能以非常简捷的方式去沟通完成交易。现在移动通信和移动设备的发展,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通过在移动设备上安装的移动客户端(APP)进行交易,方便快捷。
第二、普遍性。传统商业模式往往受时间、地点、支付方式以及物流等的影响。而电子商务在万维网覆盖的地域就可以进行沟通交易。全球大数据更是将世界各地的货物、服务以及资源展示在电子设备另一端的消费者。
第三、安全性。互联网的虚拟性决定了电子商务具有不安全因素,所以要求具有极高的网络安全性。
第四、集成性。电子商务平台对在对电子商务各种功能高度的集成的同时也对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进行了高度的集成。例如淘宝商城就集成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信息,即时交易,方便快捷。
2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合法权益面临的挑战
2.1 隐私权问题
近年来电商企业的“泄密门”频频发生,其中重大典型比如腾讯七千万QQ群遭泄露,安全隐患扩及微信支付。1号店员工内外勾结泄漏客户信息等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泄漏用户数据的事件。泄露的信息主要是用户信息、交易详单、账户密码等信息。在传统商务中,无需消费者无需主动提供个人信息。而在电子商务中,基于互联网在线交易,消费者需要主动提供个人信息来完成交易。例如:注册账号需要提供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邮箱等个人信息,需要接受货物的就需要有联系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会被经营者收集,还会被电商利用IP追踪技术、cookies技术放置在提供网络服務的网络平台上以及消费者使用的移动设备中。经营着可首先以利用这些信息推送广告,活动信息。其次经营者将任意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深层次的开发利用。经营者可以更精准的掌握客户的需求,达到销售的目的。最后,个人信息被非法出售,由此引发的电信诈骗使得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
2.2 安全保障权问题
一方面是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受到威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甚至是“三无产品”。一些假冒伪劣产品产品质量不达标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受到威胁。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结算方式也发生转变。电子商务平台采用第三方资金交易平台,消费者日常消费也选择使用第三方支付。但是,第三方支付也存在大量安全问题。账户必须与银行卡或信用卡绑定,例如百度钱包、支付宝。那么只要掌握了消费者的帐户或者手机号就可以获取帐户资金。以下是三种常见的窃取账户的方式:一、网购后骗子假冒客服声称因系统问题订单异常,需要办理退款诱骗其登陆伪造的网页,获取银行卡信息进而盗取卡内金额。二、不法分子补办手机号以此来窃取账户。三、不法分子利用木马病毒等黑客手段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窃取账户。
3 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3.1 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的隐私权
(1)加强隐私权保护。目前我国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受侵害十分严重,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的法律保护体系是最基本的措施。首先,隐私权要作为一项独立权利来保护。我国该如何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权利来保护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制定网络隐私权的特殊规定。其次,对网络隐私权的内容界定。文章建议应当包括消费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姓名、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有效证件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以及消费者还有支付信息,包括:交易的支付卡号码、第三方支付的账号和密码等支付信息。除此之外还有服务器地址、客户端信息、浏览痕迹、交易详单等网络平台中的交易信息。
(2)服务提供者加强信息保护技术。为电商提供交易平台的服务提供者和为电子商务提供网络技术的提供者都应当加强信息保护技术,提高安全性,提高防火墙效力防御黑客攻击,识别“钓鱼网站”。对于消费者的个人数据进行保密处理。对个人数据的采集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妥善管理。禁止服务提供者深层次开发利用这些个人数据。
(3)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消费者要增强隐私的自我保护意识,在进行交易时详细询问经营者,都收集哪些信息,将如何保管这些信息。提供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权利救济的问题。
在交易完成之后删除Cookies或者直接禁用,因为Cookies所缓存的信息我们完全可以重新输入。可以选择不登录以游客身份来浏览商品,这样经营者就不能利用信息来深层次开发,没有商业价值的数据,经营者也就不会存储利用。
3.2 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安全权
(1)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
首先,要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特征,商品质量监管难度大,假冒伪劣产品成为电子商务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所以对于电子商务中经营的商品、服务,进行严格把关。尤其对关乎人身健康的产品和服务严格把关。 例如:保健品、医疗器械、食品等,健全此类商品的市场准入制度。 其次,建立信用数据库。将各地的投诉信息进行整理,建立经营者的信用数据库。将经营者的信用置于阳光下。 监督的透明化是经营者的诚信经营的“紧箍咒”,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才能获得客源。
(2)保障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性。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和银行要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作为非银行的金融机构需要政府引导,强化市场准入制度。第三方支付离不开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所以银行也要担起监管的责任。其次,要加强平台安全性,及时发现并修补漏洞,防范黑客攻击。升级系统,提高支付硬件的防御能力。在提供用户的方便性的同时,也应保证安全性。在授权第三方支付平台开通银行卡快捷支付的时候,必须在醒目地方明示快捷支付的危险和后果。在手机号码和账户绑定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提供多种信息匹配的方式来确认是否是本人在进行操作,以此防范第三人通过补办手机号就可以进行账户操作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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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