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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广东地方人大立法年40年

2019-10-19孙莹

人民之声 2019年9期
关键词:广东改革开放经验

今年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40周年。在这40年里,广东各级地方人大取得了方方面面的成就,在立法领域尤其成绩斐然。广东各级人大以改革开放为时代背景,以本省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基础,从无到有,从发展到丰富,从单一发展到不断完善,不仅为广东整体的发展提供了规则支撑和行动指引,而且为我国其他地方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先行经验。回顾广东人大地方立法的发展历程,总结其成就和经验,有助于广东在新时代新形势下继续做好法治建设,以法治促发展,并为国家的发展积累更多的宝贵经验。

首先,从立法性质上看,广东的先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无疑是最具特色和影响力的成就之一。例如《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结合本地实际,规定了广东三个经济特区的投资程序、优惠办法、管理措施等内容,为经济特区设立了基本的规则制度;《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针对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开创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的做法,确立了特区土地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1995年)面对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创了律师制度立法,等等。无论在国家法制很不健全、地方法制几乎一片空白的背景下,还是在改革开放硕果累累、民主法制进步明显的时代中,广东都依靠政策的支持和指引,充分考察本省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大胆进行探索,通过立法应对多方面的问题并促进发展。

其次,从立法内容上看,广东立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兼顾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经济立法固然是广东地方立法中的主体部分,但是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其他方面的立法,同样得到重视并且亮点频出。例如近年出台的综合性法规《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2016年),总结并固定了广东多方面改革的成果,构建起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推进着广东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最新修订的《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年),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社会救助、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等内容作出了更完善的规定。

再次,从立法制度上看,广东的地方立法制度在国家立法制度的框架下,经过不断探索完善,逐步形成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并重的特征。在立法内容之外,广东也十分注重立法制度本身及其对立法质量的影响,通过不断积累总结历年的立法经验,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一步步使立法制度丰富完善,并且充分发扬先行敢为的精神,不断攀登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新高度,使立法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

基于以上对广东地方立法成就和经验的总结、对新时代社会矛盾和立法要求的认识,笔者认为,未来广东的地方立法的发展思路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保障立法遵循党和国家的正确政治方向,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二是继续发扬创新精神,担当改革先锋,积极面对新形势带来的各种机遇和挑战。过去40年的成就和经验已经证明,广东可以出色地担当起改革开放的开拓者、试验者、示范者等角色,其创新和敢为的精神推动着广东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今后我国改革开放的力度越来越大。广东的地方立法要继续充当先锋,以开放的姿态、先进的思维、灵活的规则,积极应对各种新的挑战,为广东的发展提供坚实有效的法制保障,为广东乃至全国的改革开放提供源源不断的前进动力。三是在保障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平衡发展。如上所述,对于广东而言,社会发展在整体上是相对充分的,更关键的方面在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另外,广东作为人口流入大省和中国对外开放的南大门,其多元的社会构成必然导致多元的利益诉求,这也很需要得到妥善平衡。广东的地方立法要更全面、更充分地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努力寻求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实现各方面发展的平衡和利益的平衡。四是不断完善立法制度,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良好的立法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良法善治的关键条件,也是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合宪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广东地方立法制度的建设,已经有了丰富和先进的经验;在今后要以这些经验和现实需要为基础,继续完善立法制度,以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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