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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舆情只能靠真相平息

2019-10-18毛亚楠

方圆 2019年19期
关键词:法庭舆论山东省

毛亚楠

2017年3月,一篇题为《刺死辱母者》的文章引发舆论的轩然大波,社会公众就高利贷追讨事件中的辱母细节与对犯罪嫌疑人于欢的一审判决结果展开热议。报道发布后3天内,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先后迅速发声,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对于欢案作出了二审判决,认为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

“于欢辱母杀人案”的承办人、山东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郭琳在2019年5月接受《方圆》杂志采访时,感叹办理这起案件的感受是“舆情只能靠真相平息”。

尽管时隔三年,依然引来不少的围观者,回味这个跌宕起伏的案件。

辱母案引發轩然大波

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已由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于欢案,在2017年3月因《南方周末》一篇题为《刺死辱母者》的文章引发舆论的轩然大波。“辱母杀人”“激情自卫”“正当防卫”等关键词登上了各社交媒体热门排行。

人们被文章描述的情节激怒,“11名催债人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甚至脱下裤子,当着儿子的面用极端手段侮辱母亲。而匆匆赶来的民警却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下,22岁的儿子摸出水果刀刺伤4人,其中一人不治身亡。而后,儿子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媒体及社会公众就高利贷追讨事件中的辱母细节与判决结果展开热议,舆论热度持续强势攀升,舆情迅速蔓延,网络点击、转发数量超过8亿,成为“现象级案件”。

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首先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当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同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发生冲突的时候,就凸显出法理与人情之间可能出现的罅隙。

此案之所以引发众议,“辱母情节”是最大的爆发点,不仅如此,公众对出警民警行为是否恰当,法院一审判决是不是公正,开始争论不休。“用如此大家不能接受的方式对母亲进行侮辱,却不允许儿子还击,反倒承担非常大的后果”, 对于欢的判决过重,是大部分人的想法。

短短一夜之间,认同于欢行为者占绝大多数,他们认为以孝杀人“可以谅解”,毕竟老话讲“以孝治天下”,甚至有人引经据典,爬梳旧时典故,以期效仿。这样的言论往往会把争论引向极端。如果指望通过“血亲复仇”“以暴制暴”来实现公平正义,那无异于缘木求鱼。

事实的真相

《刺死辱母者》报道发布3天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先后迅速发声,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组也会同山东省检察院专案组,先后赴冠县、聊城、济南等地,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工作。一是听取了山东省检察院和聊城市检察院工作汇报,审阅了全部卷宗材料。二是实地查看案发现场。通过测量现场距离、绘制现场示意图、访问在场人员等方式,尽可能还原案发时当事人所处位置,为准确认定事实、界定责任奠定基础。三是复核主要证据。围绕案件事实和舆论关注焦点,提审上诉人于欢2次、复核主要证人19人、调取重要书证50余份,进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实。四是核查关联案件。对舆论同时关注的吴学占等人涉黑、苏银霞等人涉嫌集资诈骗和杜志浩涉嫌交通肇事等案件,工作组听取了办案单位的汇报,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并已责成山东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认真调查,依法处理。五是组织专家论证。最高人民检察院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于欢案涉及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法律讲的是以事实为准绳,首要的问题是弄清全部事实。”郭琳说道。

事实到底如何呢?二审判决书显示,本案系由吴学占等人催逼高息借贷引发,苏银霞多次报警后吴学占等人的不法逼债行为并未收敛。案发当日被害人杜志浩曾当着于欢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亲苏银霞,虽然距于欢实施防卫行为已间隔约二十分钟,但于欢捅刺杜志浩等人时难免不带有报复杜志浩辱母的情绪,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

据此,法院认为,杜志浩的辱母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但于欢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重伤者系于欢从背后捅刺,防卫明显过当。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忍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院对于欢案作出了二审判决,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故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教育课”

作为中国法治史上标杆式的案件,从开始发酵时各大新闻媒体和专家学者的纷纷表态,到持续发酵阶段民意与司法的互动、全民法律意识觉醒,“于欢案”的判决,只是为个案画上一个句号。

本案从庭审直播到答疑环节力践司法公开,用公开连接舆论和司法,让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于欢案的每一步进展,都能让人感受到法治沉稳前进的步伐。

不仅如此,对“于欢案”的“案中案”的解决也大快人心。2018年11月,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起诉苏银霞,判处苏银霞有期徒刑3年。

而“于欢案”中的讨债方吴学占因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入侵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

在现场 办案检察官郭琳:让“现象级案件”成为公开的法治教育课

“我们受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出席今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法庭,依法履行职务……”这是郭琳在聊城于欢辱母案出庭意见书中的第一句话,也是全国3万多名公诉检察官对公平正义的承诺和宣言。

法庭也是一个讲堂,是普法的绝佳场所。

二审审理现场,郭琳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中,除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了详尽的论证之外,也理性阐述了检察官的思考,对司法机关办案的方式、公民行使防卫权限制以及司法和舆论关系进行了辩证分析。通过近10个小时的法庭审理,郭琳和专案组用证据还原了于欢案件的事实真相,客观公正地再现了案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以法理、情理辨析了案件的定性与法律的适用。

一个细节,给在场人员留下深刻印象。法庭调查阶段,郭琳询问关键证人于欢母亲苏银霞时,审判长突然插话,提示检察员问话放慢速度,事实上其询问并不存在问题,而是苏银霞因为较为紧张,情绪有所激动,回答问题时语速过快导致影响法庭记录,审判长又不便直接打断证人,当时旁听人员众多且正在进行微博直播,这种突发情况如果处理不当,既可能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又会使出庭检察员陷入尴尬境地,大家都为出庭人员捏着一把汗。此时法庭上的郭琳迅速判明形势,迅即理解了法庭的意图,先正面回应审判长的提示,“好的,审判长。”同时转向苏银霞,“证人苏银霞,检察员在问你问题和你回答时,我们都慢一点讲,方便法庭记录,好吗?”。

这段对话举重若轻地化解了问题,另一位出庭检察官刘林对此印象极为深刻:“他的语气沉稳,节奏有序,现场安静得一根针掉在地上都能听见;法庭辩论阶段,他的临场反应非常迅速,很有针对性,效果很好。整个庭审现场真的成了一场公开课、法治讲堂。”

案子办结后,对于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案件,郭琳深有感触:“融媒体时代,信息传播加速,很难控制其发展方向。每一步都要考虑,做出这个决定的时候,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反响,要引导舆论向正面发展。”“这样的现象级事件,以前从未发生过,关注程度太高,时间快,范围广。我们在办案的时候,太快了不行,查不清楚;太慢了也不行,无法满足公众对真相的需求。”“舆情只能靠真相平息,如果事情没搞清楚,轻易下结论,反而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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