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刑案编年史1949-2019
2019-10-18
有很多人一直对法治有着仰望星空式的理解,认为法治是一种良法善治的终极状态。这种静态的理解使得法治永远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或许很难对当下的案件作“法治”的定性。然而,如果法治一直是理想层面的,那么它就永远是“镜中花”“水中月”,摸不着、看不见。野蛮与文明、混乱与规范、落后与先进永远是相对的、辩证的,更为公允的态度应当是将法治看成一个进程,一条不断改进、不断完善、孜孜以求的上下求索之路。
1949-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以来,刑事法治进程几番周折与坎坷,一个个标志性的大案像搭设在波澜壮阔的法治航程中的一座座灯塔,引领着我们乘风破浪,稳步前行。值此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本刊遴选出部分标志性刑事大案。这些典型案例均体现出了鲜明的时代性,值得我们驻足回味。
司法体制开始建立
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刚刚三年,司法体制还未臻完善,也没有常态化的司法体制。新生的政权在处理敌对势力时,容易流于极端化,往往以枪决、批斗等形式予以处理。然而,对于美国间谍约翰·托马斯·唐奈案,新生政权却创造性地运用了庭审予以处理。该案直接在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审讯,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首都各界数百名群众来旁听。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职能非常清晰:就是配合中央的统一部署,有效打击敌人,稳固新生的人民政权。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也是从国家反侵略的政治立场上展开,提出:被告犯的罪行除被告自己应负责任外,应归罪于美国的侵略集团,请审判长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于1954年11月23日对唐奈、费克图等人作出了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十年等判决。
当时的司法环境下,没有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刑法,没有成熟的控辩审三造机制,整个刑事司法体制呈现出较强的斗争性,司法的仪式性、庄严性与程序性较为欠缺。发动人民群众,进行公审公判是主要的审判形式。然而,如果设身处地从当时人民政权的羸弱以及法治的不成熟的状况出发,能够以正式的、相当文明的审判加以处理,并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辩护权利,是我国刑事法治史上举足轻重的案例。除了该案外,1950年罗瑞卿起诉美国特务李安东,1951年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1953年对关押在抚顺的千余名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均带有清肃国内外反动势力、巩固新生政权的特征。
重典严打严惩
在“四人帮”被粉碎之后,如何妥善处置“四人帮”成为棘手的难题。邓小平复出后很快与陈云等其他同志达成共识:要以审判作为解决整个问题的启动器,要依法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四人帮”案的起诉书经过了反反复复的商讨、修改甚至推翻重写,最终由邓小平主持会议决定起诉书可以使用。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进行了公开宣判,所依据的正是1979年刚刚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案无疑是刑事诉讼法诸多原则的检验,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审判公开等基本原则。该案依法拨乱反正,检验了新法,对于恢复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大意义。
“文革”结束后,经济进入了迅速发展时期,社会管理逐渐宽松,但是社会风气变化过快,社会治安问题也越发显得严峻。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对于流氓罪等十几种罪名可以在法定最高刑期以上处刑,甚至可以判处死刑,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速裁速决。
当时,在诸多领域都采取了重典严打的政策,除了严惩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对于贪腐、暴力犯罪等均重拳出击。时任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的王仲利用职权,侵吞了大量缉私物资,1982年12月21日被依法判处死刑,成了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贪腐而被判处死刑的官员。严打运动中,坊间一直有这样的口号:“可抓可不抓的,坚决抓;可判可不判的,坚决判;可殺可不杀的,坚决杀!”严打政策虽然有一些争议,但是确实打击了违法犯罪,在社会治安方面收效明显。
经济领域的犯罪逐渐增多
改革开放的大潮涌来,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遭遇着泥沙俱下。市场经济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同时,也在冲击着人们的思维观念。
一个红遍大江南北的老太太邓斌遭遇了人生的滑铁卢,其32亿元的非法集资案令中央震怒。数额之巨、涉案人员之多,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前所未有。邓斌所构设的资金月利率在10%以上,通过拆东墙补西墙,请客送礼、给回扣,伪装慈善,夸大实力,分层级集资,迅速敛到了巨额财富。邓斌非法集资案被举报到江苏省委后,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最高决策层直接听取汇报,并明确要求彻查。在江苏省委领导下,先后有十三个机关上千人投入破案。1995年11月24日,无锡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投机倒把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邓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济领域的大案要案层出不穷,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社会主义经济保驾护航,对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偷税漏税、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诸多经济犯罪均加以严惩,标志性案例一一出现。1999年厦门远华走私案影响极其恶劣,赖昌星走私集团直接操纵的走私物品价值高达252亿元,偷逃税款115亿元,并且以行贿为手段腐蚀了大量国家工作人员,直到2011年主犯赖昌星才从加拿大押解回国。刑事法治不仅在惩治经济犯罪中彰显,而且还延展到了国际司法协助领域,我国也因此签订了诸多双边、多边司法协助条约,让跨国、跨境经济犯罪无处遁形。
正当程序的提倡
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常见的刑事司法领域的名词是“整肃”“严打”“严惩”,那么21世纪刑事法治迎来了“罪刑法定”“程序法定”“保障人权”。一批冤假错案得到了纠正,正当程序的提倡、刑讯逼供的禁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均彰显了程序法治的新时代。赵作海案就是冤假错案得以纠正的典型案例。涉嫌“杀害”同村人并服刑十一年的河南农民赵作海,由于被害人的回归,最终被宣告无罪释放。不仅如此,办案过程中对赵作海实施刑讯逼供的六名警官均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2010年5月30日,两高三部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要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随后,一批冤假错案得以纠正,2013年的浙江张氏叔侄奸杀冤案,2014年呼格吉勒图冤杀案等一批冤案的再审彰显了刑事司法体制敢于纠错、平冤,勇于面对历史失误。在这过程中,每一起冤案的再审启动均涉及办案人员的责任问题,因此重新加以审视遭遇的阻力重重。其中,不仅有刑辩律师的努力,还有媒体的不断关注,更是刑事司法体制自净的结果。正是这些案例,推动了中国刑事法治向着文明理性、正当程序、人权保障的方向迈进。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核心战略。大量的案例赢得了民心,貌似根据法教义学激活了平时极少使用的条款,但是实际上是法律伦理秉性的激活、良法善治的体现。刑事法治不限于严格以法律为准绳,而是要在符合伦理的层面上妥善地予以适用,从而实现人情法意的完美吻合。比如,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代购抗癌药物案说明刑事司法不仅有其严酷的一面,也有其温情的一面。本案无疑是民意的胜利,也是司法人道主义的体现。
在遭遇了2016年于歡正当防卫案的震荡之后,2018年无疑是正当防卫条款全面激活的元年。昆山警方在面对杨海明案引发的舆情之后,第一时间请求江苏省公安厅与苏州市检察院支援,通过视听资料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精准地研判了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案件的来龙去脉、存在的争议予以精准的解读与回应,赢得了整个社会对于办案机关的广泛赞誉。人民司法就是要使得案件的处理符合普遍的法律伦理,严格适法而不失灵活性,程序法定而不失妥当性。
刑事法治七十年,总体上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导向,逐步从整肃严打转向了人权保障,从实质正义转向了程序正义。(特约撰稿|印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