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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年后打老师”事件的法治思考

2019-10-18龚昱同

新生代 2019年1期
关键词:体罚案件法律

龚昱同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棠湖中学 610200

事件:20年前,正是1998年,学生常某13岁,正在栾川县实验中学读书。按照其说法,他的老师张某经常欺负他,进行体罚教育。于是20年后,常某为报当年被打之仇,把老师打了,其同伴则录下了视频。这是典型的因为小矛盾不能得到及时化解发展成大矛盾,当事人从受害方变成施暴者,犯罪者的事件,这种事情不仅在20年前,在现今也是屡见不鲜。

一、发生此类事件的原因分析:

1、习惯性思维主导处事方式;

中国传统教育文化中的“黄荆条下出好人”“戒尺”文化是体罚教育的思想基础。所以在很多农村地区,“老师打学生理所应当”等错误观念盛行。学生没有挨过老师打成为不正常,老师不打学生成为不正常。这极大的纵容了老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体罚学生成为一种习惯性思维。这种思维在当时被师生、家长、甚至执法部门都默认。同时,“君子报仇,十年不晚”“有仇不报非君子”的江湖私仇文化深刻的影响着许多未成年。许多未成年人由于不成熟的心智更容易弃法律而近江湖规则,淡化了法律权益保护,强化了私仇怨恨,导致法律对不法行为的调节直接被排除在习惯性思维之外,让师生之间的博弈成为法制真空。

2、法治思想宣贯不力:

从宣传的角度看,20年前,国民教育的广泛度得到一定扩展,但是国民教育的深度还参差不齐。比如法制教育课开设等,在非一线城市等地方都非常少,学生以应试学习为主。笔者曾经对70年至79年出生的100位中专以上学历人士统计,在学业阶段受到过法制教育课的如下:

法制教育课时 100人小学 初中 高中(含中专)开大会提及 3 55 93偶尔课时(1节) 0 18 80专有课时(选修课) 0 3 24

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初中阶段通过大会了解法制的占55%,有专门法制课时的占18%,有专门选修课程的只占3%;而高中阶段偶尔有课时的占80%,可以看此,初中阶段及少年阶段,法制宣贯在当时社会教学中非常薄弱,导致学生甚至老师对法律的了解严重不足,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是最容易产生师生矛盾,校园欺凌的。本次事件中,学生常某在受到老师的侵害后,没有想到用法律来惩戒老师的不法行为,保护自己,原因之一就是当年13岁的常某对法律也不甚了解,学校也没有对体罚违反的法律进行宣传,导致常某不知所措,无能为力,只能任由老师侵害,然后埋下仇恨的种子。试想,如果当时学生对此类事件的法律保护有非常多的了解和意识,在老师侵犯常某的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和申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可以及时震慑犯罪,终止继续犯罪,纠正老师的不法行为,也可以帮助受害方化解怨气,获得赔偿,从而化解矛盾,避免了20年后的复仇。但是事实是,20年前常某没有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至今也没有考虑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暴露了法治思想观念淡薄,滋长了人们以习惯和情感态度而非理性的依托法律解决问题的错误想法。

3、各方有法不依:

首先,校方老师方有法不依。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其中明确规定教师“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也就是说,老师张某对违规的学生常某有申报学校处分的权利,即:(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这五项权利。并没有可以体罚教育学生的权利。学校作为教学单位,不可能对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规不熟悉;老师张某应该接受过教育法规的培训,如果老师张某严格按照法律条例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一切就不会发生。但老师明知法律禁止却依然违法,主要在于当时社会环境下有法不依的观念盛行。

其次,受害方学生也有法不依。对于学生常某来说,也有明确的保护自身权利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受教育者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将会处以拘留罚款的惩罚。学生常某即可以求助于学校,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来终止老师的违法行为。但常某并没有这么做,他选择了在20年后彻底爆发。而20年后他打老师更是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这是典型的少年不知法受害,成人不知法违法的案例。

再者,地方政府主管机构或者执法机构有法不依。对于当时的学校和老师来说,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和知识,老师应当知道对学生常某的体罚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也可能知道部分老师喜欢体罚学生。学校老师不尊重法律,通常是法律在该领域没有起到震慑作用,或者有类似违法行为没有得到追究而导致教师轻视殴打学生的违法行为,对法律缺乏敬畏。如果执法机构或主管部门对每一起欺凌行为都足够重视,都能用法律制止和震慑,都做到有法必依,那将极大的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相反,即使有各种法的保护,此类行为依然盛行,人们默认漠视,明知是违法行为却得不到各方重视和制,在当时有法不依的情况直接导致法律对学生的保护变成一纸空文。

二、目前校园预防欺凌措施现状和不足:

当下,校园欺凌事件不仅仅在于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也是屡见不鲜。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对10个省市的5864名中小学生进行调查,有32.5%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在校时会“偶尔被欺负”,6.1%的受访者“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老师体罚学生,学生欺凌同学……种种新闻充斥着眼球,甚至某些单体事件的欺凌严重程度让人发指,校园欺凌已成为社会问题的重中之重,呈现出低龄化普遍化的趋势。无论是由于法治思想的宣传不力,还是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这一切都在深深地侵蚀着青少年的心灵。比起惩罚,更重要的则是预防。

目前诸多校园已经有一些预防措施,比如:

1、开设法制课,加大了法制宣传,学生的法制观念得到了提高;

2、比如增加兼职校警制度,加大了和公安机关的沟通管理,对部分案件进行了及时处理;

3、清理校园周边环境,减少发案诱因;

4、其他;

以上措施在学校的教育责任,警方的及时处理,环境的净化方面得到了加强,但依然有一些不足,比如教师欺凌学生后,学生不敢申诉,或者申诉后被老师学校隐瞒、私下和解,导致学生不能有你维权,容易打击学生的申诉报案积极性,形成“报了白报”消极应对心里;有比如学生之间的欺凌,被侵害方以及知情方受到胁迫害怕申诉或报案,导致执法机构或者管理机构不知情,无法及时救援,变成“地下案件”。此类案件在学生欺凌中较多,很多案件是因为网络视频流出才让执法机构了解,形成“自己不敢报,司法不知道”的情况。也说明以上措施还有不足,需要完善弥补。

三、预防校园欺凌的完善弥补措施:

1、建立兼职驻校警官定期下访制度,主动下访班级,随机访问同学;从被动受警变为主动寻警。

兼职校警一般由当地派出所派出,一旦出现案件,校警与公安机关的无缝衔接会及时的打击犯罪,对违法行为有非常大震慑作用、积极作用。但是,如果案件不暴露,或者欺凌被隐瞒,校警就很难知晓。所以,校警应该建立定期的学生下访制度。比如按一定周期至少下访一次;下访重点班,重点人,重点事等,能够及时的发现被瞒报的事件,就能够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将小矛盾化解,避免出现升级犯罪。此种下访制度可以采取抽样随机的方法,按年访问数量进行考核,相当于公安机关的主动巡察,只要不是只有加害方和受害方两人知道的事件,一般都会在同学间传播,但又没有上报,通过这种访问巡察,能够尽可能的发现未上报的案件。比如20年前老师打学生的事件,全班同学都是知情的,但当事人不知道上报,或者上报学校后被学校包庇,同学们不敢上报,老师自己更不会报,通过校警的巡察下访制度,就可以突破知情学生的心理障碍,了解到案件的发生及具体情况。

2、设立班级法治信息员,与学习委员、体育委员等班干部并列职位。除了定期组织法制宣传外,可以就发生的校园安全等问题,及时向校警汇报。

该制度建议中汇报对象不是老师,而是校警。避免出现老师欺凌学生后,学生申诉到老师或者学校,而老师或者学校利益团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隐瞒实情不报,导致学生对寻求公理失去信心,形成事件搁置得不到处理,演变成多年后的私仇恩怨,影响学生心理健康,增加犯罪诱因。

该制度建议增加案件信息的上报渠道,强化信息的主动上报,必报;从专职班委的设立,强调信息上报者的身份、义务等,给与荣誉,形成名正言顺的信息上报渠道。这样可以增加校警的信息收集渠道和数量,对绝大多数案件的发生能够第一时间知情,处置。

以上措施,除了受害方的主动作为和司法的被动作为,增加了司法的主动作为和第三方的主动作为,避免了“自己不敢报,司法不知道”的部分校园欺凌得不到处理的现状。让各方作为起来,建设更加美好的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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