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人享有隔代探望权吗
2019-10-16
伴侣 2019年10期
问:
儿子与儿媳婚后生有一子,一直由我们带。后儿子因事故离开人世。儿子去世1年后,儿媳改嫁,并带走了孙子,我们虽心有不甘但也不好阻拦。之后,我们多次去探望孙子都被儿媳拒绝,后又托人做儿媳的思想工作也无效,以致我们至今都未能见上孙子一面。儿媳拒绝的理由是《婚姻法》中没有规定祖辈享有探望权。请问祖辈真的不享有探望孙辈的权利吗?
答: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很显然,法律将探望权的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祖辈不享有独立的探望权,但这仅是对父母离婚后所涉及的探望权的规定。至于在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祖辈可否代替子女探望孙辈,法律没有规定。不过,基于以下理由,失独老人应享有隔代探望权:
其一,允许失独老人探望孙辈,这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国家庭伦理传统的尊重和對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其二,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应视为老年人应有之权益,且可与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利之法律原理相对应。其三,《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条指出:“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因此,祖辈在对未成年孙辈尽到了抚养义务的情况下,享有探望权。
从你们所述情况看,孙子出生后一直跟你们生活,显然你们对孙子尽了抚养义务,因此你们可以获得探望权。你们现在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会赋予你们对孙子的探望权。不过,在探望次数及探望时间上你们不应期望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