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研究
2019-10-16全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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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連带责任是民商法中一种广泛适用的制度,对于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解决权益纠纷有积极帮助。但是在实际应用中,经常会因为民商法中相关法律条款描述模糊,导致连带责任的判断不准确,难以做到让债权人和侵权人同时满意。因此,基于当前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分别从确定适用法律优先级、细化连带责任划分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准确区分连带责任的几种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债权人;优先级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20-0199-01
一、连带责任的必要条件
首先责任人是2人或以上,这是连带责任的本质特征,因为需要共同承担,因此各责任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换句话说,如果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其他责任人也就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1]。同样的,如果共同侵权人中,有一名侵权人承担了所有责任,或是偿还了所有债务,那么其他连带责任人的债务也会同时消除,连带责任终结。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
(一)民商法与程序法冲突
民商法作为一种实体法,在运用过程中会不断地做出补充和调整,如果法律条款中涉及到连带责任的规则发生了变化,就会对连带责任的判定产生相应的影响。这样一来,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就会产生法律条款不同步的情况,对于同一侵权事实,按照实体法的判定结果与按照程序法的判定结果不一致,就会引发冲突和矛盾,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连带责任的判定,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选择哪一种法律,或者是说哪一种法律的适用优先级更高,就成为影响最终判定结果的重要因素。
(二)债务人之间责任划分不明
虽然连带责任中要求多名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但是在实际活动中,每一名债务人所犯的过失是存在差异的,理论上来说要按照债务人所犯过失的大小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轻重,这也符合法律中“罪罚相当”的原则。法院在进行连带责任判决中,没有对责任进行细分,而是采用了“均等分担”的判定原则,不能体现出连带责任的差异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部分债务人的权益。
三、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确定思路
(一)确定连带责任适用法律的优先级
如果将民商法作为判定连带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就很有可能因为对侵权责任判断的局限性而导致最终判定结果有失公允。在这种情况下,程序法的优势就得以体现,它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侵权行为的始末缘由进行全面分析,同时维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对于连带责任的判定,要求将程序法和实体法同时引入是必要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要确定两种法的适用优先级,以民商法为主,以程序法作为保障,做到优势互补,增强了法律适用的全面性[2]。
(二)判定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轻重
要通过进一步细化法律条款的形式,将共同侵权人中每一名侵权人应当具体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侵权行为越严重的,相应当在连带责任中也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民商法中要对连带责任的划分提供细化的标准,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共同诉讼作为一类特殊的情况,由于牵扯到的侵权人往往在几名甚至是十几名,要求所有责任人必须共同诉讼,法院才能按照责任认定标准对每一名责任人的侵权行为和连带责任进行判定,否则法院有权拒绝受理此类诉讼。
综上,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不断补充完善的过程,当前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判定还存在边界模糊、责任划分不明等问题,这就需要通过细化条款和持续优化,更加准确、合法地判定连带责任,切实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徐增鹏,林恩伟.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制度反思——评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C]//首届江浙沪劳动法论坛论文集,2014.
[2] 李邦红.浅析当前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确定以及处理思路[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10):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