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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导师制”视阈下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路径

2019-10-16刘巍巍邓齐滨郭英禄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20期
关键词:双导师制

刘巍巍 邓齐滨 郭英禄

摘 要:在全面依法治国宏伟战略下,我国正在构建体系科学合理、符合社会职业需求结构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模式。在该模式下,在配备校内导师的同时,聘请校外具备丰富社会经验和实务能力的法律人作为校外导师,共同完成对于学生理论素养及实务能力综合性培养和提升的新型导师制形式,此种导师制形式对于有效实现培养出能够更好的符合社会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法科人才,提高法学教育的培养能力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社会需求和OBE 成果导向的法科人才培养供给侧改革是实现“双导师制”的新实践。

关键词:双导师制;OBE;法科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20-0109-02

一、双导师制满足社会对于法科人才的现实需求

党的十九大指出,法治建设是党和国家在新阶段重点实现的重要课题。从“一带一路”所实现的服务国家的发展战略出发,提出培养具备创新能力、综合性、国际化的现代法治人才的更高要求,因而,各法学院校的法学教育教学改革要面向供给侧的新的发展需求,引领法学教育的深刻变革。

(一)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日趋强烈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战略下,对于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储备需求大量增加,单一型的传统专业知识输入机制已经无法适应教育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该机制会导致教育形式大于内容等实际折损人才培养质量等严重后果,以至产生了社会中对于法学人才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以及法学教育资源的重复性、机械性供给的不良后果。必须以法学人才高等教育为改革的突破口,从供给侧国家战略高度重新调整法学人才的培养机制,改变以往对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僵硬化,更加关注法学学生理论素养的养成,从而使法科毕业生能在未来从事司法实务方面具备更强的实操性,尽快适应岗位需求[1]。因此,要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就必须构建体系科学合理、符合社会职业需求结构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模式。

(二)因“导师制”的弊端而无法满足复合型人才培养要求

高校法学院所设置的传统类型的“导师”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综合型导师;(2)高、低年级导师;(3)精英导师;(4)学业论文、学业课程导师。而几乎所有的导师都是由校内专任教师担任,通过导师与学生双向选择配以随机匹配等机动方式实现导师的分配。以往每个导师至少会带2—5名学生,然而由于作为高校教师本来就肩负着教学、科研、考核评定、党务等繁重的工作任务,加之作为导师指导学生,如果要实现良好的效果则必须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加之报酬甚微,因此就产生了指导效果因精力分配不佳,因报酬不匹配,指导热情不够而导致的效果甚微的结果。同时,由于部分校内专任教师从未有过法律实务经验,缺乏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的能力和经历,因此其虽然具备特定的资源和业务技能,但很难在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发挥既有的预期效果。

二、通过协同培养实现双导师制的实际效果

(一)具体形式——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综合育人机制

本文所重点论述的“双导师制”则是有别于传统的校内专任教师担任导师的方式,而是在配备校内导师的同时,聘请校外具备丰富社会经验和实务能力的法律人作为校外导师,共同完成对于学生理论素养和实务能力综合性培养和提升的新型导师制形式,此种导师制形式对于有效实现培养出能够更好的符合社会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法科人才,提高法学教育的培养能力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培养具有新型、复合型的创新人才,以更好地适应国家和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侧。在遵循教育规律及人才培养新理念的前提下,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改革传统的教学方式和培养机制,探索多元化的培养路径,从而创造出新形势下综合性法律人才辈出、拔尖型國际型法律人才涌现的良好局面。通过“双导师”的引入,可以有效引领学生从传统的单向输入转为引起内在创造的激发从而结合传统的知识获取而产生自主获取知识源的能力,并实现知识有效转移,产生并获取实践能力,达到形成法律人思维的最终目的,从而实现需求侧在实践中所需要的产、学、研一体化的要求,摆脱以往法学教育理论脱离实践的不良结果,从而更好地适应依法治国背景下依托法律职业资格改革的具体法律实践需求。

(二)具体内容——交叉学科专业知识、综合技能的复合型培养

通过“双导师制”的目标引导,由校内综合导师对学生从思想政治、专业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性的培养,在法学领域引领学生将知识性的输入落在基础、专业知识以及交叉学科知识的掌握基础上,然后由校外导师通过在法律实践领域如公检法系统、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等多年积累的法律实务技能的教授,来培养法科学生的实务能力,包括经验知识及业务技能[3]。此机制的实施,能够很好地实现素质教育的理念和社会需求侧的要求,并完美地将实务能力与高等教育专业知识的培养较好地融合在一起,从而有效地解决法学人才职业技能培养的缺失问题。

三、基于OBE理念的“双导师制”理论

OBE:基于学习产出的教育模式(outcomes basededucation),该理论可以追溯到美国及澳大利亚的教育范式的革新。是以学生本位为基本理念的教育改革和教育初衷,而且在实际的教育实践中其更加关注教授对象在接受教育后的能力结果,突出对于培养模式的产出后果的关注[4]。在OBE 的基本构想下,其人才培养的每一个阶段都是紧紧围绕人才未来从事具体工作能力的预期产出作为终极目标,通过对市场需求导向的准确把握来培养其需要的各类人才。其基本理念非常符合我国现今正在进行的基于高校教育的供给侧改革,并同上文所述的基于法学人才新型培养目标相匹配的“双导师”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育人理念不谋而合。基于“OBE”理念所进行的“双导师”制的创新实践应该综合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以供给侧改革理念实现“双导师”制下复合型法治人才的有效输出

校内导师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系统性的知识传授,并为学生打好理论基础,从而奠定学生未来冲击法律执业资格考试的学理基点。而校外的社会导师则可以在此基础上向学生提供来自司法实务的丰富实践经验,从而为学生开辟诸如实习、实践岗位等机会,进而帮助提升学生的综合性法律技能,实现国家对高层次、综合性法治人才需求的有效对接。“双导师”培养模式的建立和实施可切实整合就业岗位资源,提升法学人才就业能力和岗位服务能力,从而实现对学生就业的精准、个性化的管理。通过“双导师”机制的推行,充分利用实践经验丰富的校内导师配以校外导师共同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指导学生的创业并提供经验指导,引领学生改变以往陈旧的就业思维范式,以新型创业视野来探索多维度的就业路径,最终实现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养及创新意识,并在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将此教育理念贯穿始终[5]。

(二)落实“双导师”主体培养机制

在落实“双导师”培养机制时需要首先关注作为高校教学中坚力量的关键主体——教师,应当说,“双导师”制推行效果不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师资的能力和水平,亦能决定一个学院的综合科研能力和人才培养潜能[6]。作为实践学科的法学的众多课程,尤其是一些实务操作性相当强的诸如诉讼法、合同审查等专业性课程,比较适合运用PBL等新型教学方法来实现其实操性的良好效果。通过以问题为导向的引入,引领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探索学术前沿理论并结合社会现实问题进行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借助校内导师所具备的坚实的法律理论知识结合校外导师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以培养学生的具体实务技能,使其逐渐具备相关行业的实务经验,可谓一举两得。

(三)实现“双导师”知识溢出效益的有效路径

充分利用诸如社会校友等资源,通过建设实践基地,搭建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实训平台,借助传统的模拟法庭以及新型的校园法庭等实训模式提高法学人才的培养水平,实现既定的培养目标。基于“双导师”机制的协同,弥补当前“双师型”师资的严重不足,利用高校教育资源,配以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教学应用型的转变,以实现传统教学程序向法实践需求导向型培养模式的成功转型,使得学生能够在学校就有机会体现接触实践,了解适应职业岗位,并真正实现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有效服务实务部门的基本功能价值。

参考文献:

[1]  杜智萍.19 世纪以来牛津大学导师制发展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08.

[2]  Ted Tapper and David Palreyman. Oxford and the decline of the Collegiate Tradition[M].London:Woburn Press,2000:101.

[3]  李祖超,熊艳,张俐.美国博士生导师制度的演变历程、发展改革经验及启示[J].中国高教研究,2013,(12):63-68.

[4]  刘济良,王洪席.本科生导师制:症结与超越[J].教育研究,2013,(11):53-56.

[5]  Gilbert,Cordey-Hayes.Understanding the process of knowledge transfer to achieve successful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Technovation,1996,16(6):301-312.

[6]  黃振中.“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J].中国大学教学,2012,(2):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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