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国家形态研究成果述评
2019-10-16侯孟琦
侯孟琦
从研究价值上看,夏、商、周三代的国家形态,是关系到中华文明起源探索的基础性问题。从内涵层次上看,国家形态不是单一表象,而是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反映,它包含国家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管理形式(权力所属)、以及自身特性等等。所以,一直以来,学者们试图采取涉及多种理论,跨越不同学科的综合性研究手段,给夏、商、周三代的国家形态下一个准确定义,并进一步探索出它的变化轨迹。但由于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理解程度和认识角度不同,得出结论也各不相同。相对于缺少确切材料的夏代,以及研究成果不足的商代,西周时期的出土材料和文献资料则更为丰富。所以,本文归纳学界诸多观点,将不同学者关于西周时期国家形态的研究成果进行相应比较。
应该如何看待西周的国家形态,是学者们在研究过程中要面临的首要问题。正如赵伯雄在其专著《周代国家形态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绪论中所说“这本书所要回答的,是‘中国早期的国家究竟是什么样子的’这样一个问题”。关于西周国家形态的研究,或受材料所限,或困于理论桎梏,或限于视角狭小,故而导致了学者们在观点上的分歧。
一、城邦国家
在进行中国早期国家形态的研究时,有很多学者学习西方相关理论,参照古希腊罗马模式,提出中国早期国家是奴隶制城邦国家的说法。代表学者有郭沫若、吕振羽、林志纯、许倬云、何兹全等等。
首先,郭沫若迈出了利用马克思主义探究中国国家起源问题的第一步,并明确指出周代是奴隶制国家(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8-15页)。而他提出理论时,正是学界针对马克思主义能否适用于中国而展开激烈争论的时刻,郭沫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试图打破传统史学的研究方法,以唯物史观对中国古代社会阶段进行划分。在与反对马克思主义,持有“国情特殊论”观点的学者争论过程中,他遭到了许多质疑和批评。但彼时他坚信马克思主义就是普遍真理。后来,郭沫若在对自己的早期研究进行总结之时,曾客观地指出:“我的初期的研究方法,毫无讳言,是犯了公式主义的毛病的。我是差不多死死地把唯物史观的公式,往古代的资料上套……”(《郭沫若全集》文学编第13卷,人民文学出版1992年,第357页)也就是说,在当时马克思主义就是普遍真理的思想引导下,他是完全按照恩格斯说法,对中国古代社会发展阶段进行划分,而忽略了中国历史的特殊性。
继郭沫若之后,吕振羽虽然进一步阐述了中国古代是如何从氏族血缘组织发展为地域组织,但他主要强调的是战争在社会发展中起到的作用,对西方模式的思维框架仍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突破。直到20世纪80年代,仍有一波学者赞成城邦国家的观点,例如:林志纯从《周礼》《左传》《孟子》等传世文献入手,对西周城邦制进行论述(林志纯:《孔孟书中所反映的古代中国城市国家制度》,《历史研究》1980年第3期;日知:《周礼中的邦国和国家》,《社会科学辑刊》1989年第2-3期)。他指出周人实行的是邦的联盟,而周天子作为联盟的盟主,他的管辖范围只能到邦君,而对邦君所辖居民则无权管理。显然这依旧是比附世界其他奴隶制国家所形成的观点。关于“城邦国家说”,直到许倬云在描述城邦制时,才有意识的将中国古代城邦与其他文明古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区分。文章以国家形态为主,兼论社会经济以及国家观念变化(许倬云:《东周到秦汉:国家形态的发展》,《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4期)。杜正胜则在《关于周代国家形态蠡测——“封建城邦”说刍议》中,指出西周城邦所展现的是中国特色的等级式国家模式即“封建城邦”,与希腊城邦间平等的联盟关系并不相同(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86年第3期,第465-500页)。何兹全也认为西周城邦国家间有上下统属关系,此外,他还谈到了有关西周族权和政权的合一问题(何兹全:《西周春秋时期的国家形式》,《历史研究》1989年第5期)。
从理论基础上看,得出此类观点的学者,研究初起皆是基于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并把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模式作为参照,以“公共权力”和“地域组织”为划分标准。但诸位学者对参照模式理解程度和切入角度各不相同,从单纯模仿到联系实际,并将研究视角从对城邦模式思考拓展到对城邦间关系探讨。由此可见,即便是在同一类观点之中,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对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完善。
有学者对城邦国家说提出反对意见,詹子庆在林志纯的立论依据上对其进行反驳。他指出孔孟书中所载是理想化的内容,不能作为研究证据(詹子庆:《古代中国城市国家制度问题浅议》,《先秦史论文集》1982年)。他的可取之处在于,能够意识到传世文献记载并不是史实的完全反映。吕绍纲则将中国古代城市与希腊城邦从是否同盟、是否兼并等方面一一进行对比,得出中国古代并非城邦制的结论(吕绍纲:《中国古代不存在城邦制度——兼与日知同志商榷》,《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4期)。他的问题在于,模式化比附西方而忽略中国古代城市本身的特征。尽管两位学者对“城邦国家说”提出反对意见,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但他们最终却并没有形成自己的创见。
总体而言,虽然城邦国家说的提出,迈出了学习西方理论解决本国问题的开创性一步,为研究中国早期的国家形态打开了窗口,但城邦国家这种理念的问题在于,过分依赖西方模式,并没有找到合适自己的新思路。
首先,尽管下文所见的“城市国家”概念仍然是基于对古希腊城邦模式参考,但“城市国家说”与“城邦国家说”并不相同。“城市国家说”跳出了遵从马恩理论从“奴隶制”方面寻找答案的思维定势,而是更多地将目光放到城市本身或者说国家组织结构上,从“城”所表现出的自身特点和城与城之间关系上给出定义。其次,“城邦国家说”与“城市国家说”在概念产生的时间上并不是完全隔开、前后相继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交叠关系。
二、城市国家
在20世纪50年代,许多国内学者认同奴隶制城邦国家模式时,侯外庐就提出了“城市国家”理论,他在论述中把西周的城市国家与希腊的城市国家区分开来,并指出中国的城市是建立在氏族基础上,具有宗法意义的城市,与希腊建立在经济分工基础上的古代城市并不相同(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人民出版社,1955年)他能在学习西方模式的同时,分析中国城市的特征,实在是难能可贵,但这种提法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学界重视。
相比之下,外国学者则更早更多的将“城市国家”这种模式,应用到对中国早期的国家形态研究上。代表学者如:日本的贝塜茂树、宫崎市定、西方汉学家陆威仪(Mark Lewis)、吉德炜(David Keightley)、叶茨(Robin Yates)等等。
日本学者贝塜茂树、宫崎市定从社会组织结构的角度,来描述中国早期国家形态,把关注点放在“城”、“邑”本身,以殷周时期的古代国家为由氏族制度发展而来的都市国家(佐竹靖彦:《殷周秦汉史学的基本问题》,中华书局,2008年)。这种“都市国家”的提法就与“城市国家”的说法极为相似。江村治树则在论述过程中进一步强调“城”这种基本布局,在中国古代社会生活中所展现的政治、军事、宗教特征,统治者通过“城”的建立把平民的生产、生活隔离在外,并形成统治中心(江村治树:《古代都市社会》,载佐竹靖彦:《殷周秦汉史学的基本问题》)。此外,英国汉学家吉德炜曾指出:“商代国家是由道路和营地组成的一张薄网,而商王则是沿此移动或传达命令”。陆威仪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西周仍然采用商代模式,西周国家继续由一群共同效忠于周王的城市国家所组成”(转引自李峰:《西周的政体:中国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国家》,三联书店,2010年,第272页)。从陆威仪所给出的概念来看,他似乎把西周国家中每一个独立的群体都当作一个“城市国家”。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针对“城市国家”模式进行反思,2002年,刘莉、陈星灿在其《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从二里头和二里岗时期的中心和边缘之间的关系谈起》一文中,先是对西方学者常常用来解释中国早期国家的三种模式,即:城市国家、地域国家(领土国家)、乡村国家进行了介绍,并结合考古遗址包括聚落形态以及政治经济状况等等,对这些模式是否适用于中国展开了思考。在描述“城市国家”这一模式时,他们着重强调了叶茨的观点:“中国早期国家的社会结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祖先崇拜则是维持王朝统治合法化的最主要的力量,‘城市国家’的概念要与其他模式相结合才能应用于中国。”在文章最后,刘莉和陈星灿也指出,没有哪个模式可以单独用来概括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刘莉、陈星灿:《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从二里头和二里岗时期的中心和边缘之间的关系谈起》,《古代文明》第Ⅰ卷,2002年,第71-134页)。这种综合性的考量方式,无疑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2010年,李峰在其《西周的政体》一书中对“城市国家”模式进行了评价,他强调“城市国家”最主要的特征,即:拥有共存且平等的城市群,而像陆威仪所说的模式可以应用于春秋时期,但如果放到春秋时期之前,则还存在许多问题。此外,林沄则在商代国家形态的专题讲座中表示,叶茨和吉德炜的模式符合商周实际情况,但名称上应叫作“都鄙群模式”,在西周时代,结成联盟关系的复合都鄙群与简单都鄙群之间还存在荒野地带,而西周王朝是由传统形成的道路联系起来的集合体,而非有明确疆域领土界限的国家。
总体而言,无论是概念的否定还是模式的叠加,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在吸收借鉴“城市国家”模式的同时,已经意识到城市国家理论只是侧重于表示国家在组织结构上的特征,而并不能准确概括西周的国家形态。
三、酋邦国家
“酋邦”是塞维斯(Elman R.Service)立足于人类进化理论和民族学提出的观点。塞维斯在理论上对摩尔根的说法进行修正,即在平等氏族社会与文明社会之间加入了不平等的氏族社会阶段。在国家产生过程中,社会组织经历游团、部落、酋邦、国家四个阶段。“酋邦”即不平等的氏族社会阶段。对于中国学者而言,能意识到以塞维斯提出的新模式来分析中国早期国家形态,则是思维和眼界上的一个突破。代表学者有张光直、童恩正等等。
张光直将塞维斯的理论介绍给国内学者,并意识到考古对社会阶段研究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他将塞维斯的四个社会进化阶段与考古中的社会分期进行对照(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年,第24,49-56页)。童恩正则指出由人类学学者描述的酋邦社会的画面,与我国传世文献和考古资料所反映出的“天下万邦”的格局十分类似,并将酋邦社会理论引用到中国南方的考古研究之中(童恩正:《中国西南地区古代的酋邦制度——云南滇文化中所见的实例》,《中华文化论坛》,1994年第1期)。
总体来看,塞维斯提出的酋邦模式,在概括了国家组织结构形式的同时,又点出了内部关系的特殊性,即不平等的氏族关系。这似乎更贴近殷周时期的实际情况。但学者们对“酋邦说”的肯定,并不意味着全盘接受,正如张光直所说,我们应该从中国古代社会的事实出发,重新考虑给国家下一个新的包容性更广泛的定义。
四、分立国家
由萨索尔(Aidan Southall)提出的分立国家模式与酋邦国家说一样,都是以人类学理论为基础。分立国家模式最早用于解释阿卢尔社会,后期应用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变化。理论提出时,萨索尔认为“分立国家”并非一个政治整体,更不存在权力机构和首领;理论应用过程中,萨索尔先是将分立国家重新定义为存在统治中心和边缘的模式,即统治者对中心领地行使主权,对边缘地区只是礼仪上的宗主权。而后又将分立国家模式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相结合,并认为这样可以应用到西周时期。最终,萨索尔因为理论过于繁琐而选择放弃。(Aidan Southall:“The Segmentary State in Africo and Asia”,ComparativeStudiesinSocietyandHistory,1988;“The Segmentary State: From the lmaginary to the Material Means of Production”, inEarlyStateEconomy, ed. Henri Claessen and Pieter Van De Velde, 1991;“Urban Theory and the Chinese City”, inUrbanAnthropologyinChina,ed. Greg Guldin and Aidan Southall, 1993)
随着研究的深入,很多学者意识到分立国家模式本身存在很多问题。萨林斯(Marshall Sahlins)指出:“分立国家的概念是不恰当的,萨索尔所说的分立宗族制度的特征,并没有在阿卢尔以及其他社会中得到充分阐释。”(Marshall Sahlins:“The Segmentary Lineage: An Organization of Predatory Expansion”,AmericanAnthropologist. 63)李峰则客观地指出即便不从分立宗族制度来批判分立国家模式,松散结合的阿卢尔社会也与拥有常备军和强制力的西周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也就是说,至少这一理论无法应用于西周,更何况从理论变化过程来看,分立国家模式本身存在着模糊和混乱(前引李峰:《西周的政体》,第292-295页)。
总体而言,我们已经意识到外国学者所说的“分立国家”模式,尽管可以在研究思路上为我们提供一些借鉴经验,但实质上并不符合西周时期的实际情况。一方面,所谓“分立国家”实则并非一个政治整体,并不存在中央强制力和常备武装,尚未进入“国家”阶段,远不能和已经是早期国家的西周时期相提并论;另一方面,“分立国家”理论的提出者自己已经放弃了这种观点,可见这种模式本身存在诸多问题。
五、领土国家
从词汇本身的含义去理解,“领土国家”强调的是国家明确的领土范围。在理论推进过程中,是炊格尔(Bruce Trigger)将原本用于解释欧洲国家领土权的“领土国家”理念,进一步发展为与“城市国家”相对立的国家模式,并用来分析中国商代和西周的情况。他指出:“‘领土国家’通过设立分工明确且层层分布的官僚机构,并以征税为其职能和供给来源,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央集权式管理。”(Trigger:“The Evolution of Pre-Industrial Cities”,347-349; Trigger,EarlyCivilization,pp.10-12)
李峰在著作中表示,从“官僚机构”、“税收”以及“中央集权”这些关键词来看,领土国家模式显然并不适用于西周时期的中国。刘莉和陈星灿把“领土模式”用来研究二里头、二里岗时期的情况,认为比较贴近。对此,李峰则客观地指出:“即使‘领土国家’存在于商代之前或商代,那么它必然与现在所说的‘领土国家’有所不同,因此我们也应有一套相应不同的理论模式来对之进行论述。”(前引李峰:《西周的政体》,第289页)
总体而言,一方面,李峰通过特征比较得出“领土国家”模式不适用于西周的结论,展现学者们在对西方理论应用过程中从开始的全盘接受到现在的客观选取的态度转变。另一方面,刘莉、陈星灿结合“领土国家”模式对考古遗址的思考,则进一步展现学者们在应用西方理论上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六、Feudal国家
“Feudal”曾经一度与“封建”一词存在含义上的混同,尽管“封建”最初是用来表示”封邦建国”的中国本土词汇,但在长期应用过程中,中国学者对于“封建”一词的理解,却经历了从本义到泛义的变化。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期将“封建”一词与西欧制度“Feudalism”进行对译,这种新说法在清末民初为中国学者所吸收。此后法国学者和美国汉学家先后将“Feudal国家”模式应用于西周,顾立雅(Herrlee Creel)认为Feudalism是一种政府形式,并将西周解释为一个通过契约义务松散集合的结合体。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将这种模式应用到西周实则存在很多问题。冯天瑜在《“封建”考论》的第五章中对中国和西欧的情况进行了比较,他指出“Feudalism”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形态,西欧的Feudalism为契约封建制,而中国西周的封建制则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封建制,二者确有相近之处但并不等同(冯天瑜:《“封建”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42页)。此外,李峰在其《西周的政体》一书中,也对“Feudal”一词作出了解释,他认为“Feudalism”是用来表示封臣与领主之间,由于领地而形成的隶属关系,而领主——封臣这种私人关系,无论是义务的对等还是效力的期限,都不同于西周时期绝对服从的君臣关系”。(前引李峰:《西周的政体》,第276,290-292页)。
总体而言,不单单“Feudal”不能等同于“封建”,Feudal国家模式作为私人契约关系,也不能用来解释西周时期的国家内部关系问题。
七、部族国家
“部族国家”是由叶文宪提出的概念,胡新生赞同此说。叶文宪在《论西周国家性质——中国早期的部族国家》(《史海侦迹》,新世纪出版社2006年)一文中先解释了早期国家和部族国家含义。他认为早期形成的国家称为早期国家,而之所以把夏商周三代称为部族国家,是因为在这一整个时期“部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夏商周三代王朝是由部族之间通过战争形成的,另一方面,此时的国家机器也是由部族管理机构改造而成。他进一步指出所谓“部落联盟”和“酋邦”都不是国家。中国早期国家具备以血缘为纽带,国家与部族相融合的特点,而西周是我国早期国家中最典型的部族国家。胡新生则在谈论国野制问题的过程中,提及到早期国家的国家形态,西周时期国野制下贵族与平民的对立,带有浓厚的部族奴役色彩,呈现出部族国家的形态(胡新生:《西周春秋时期的国野制与部族国家形态》,《文史哲》1985年第3期)。
与上文所涉六类套用外来理论的思维方式不同,“部族国家说”则是由中国学者提出,既结合了传世文献,又贴近了中国早期国家特征的本土理论,这体现出学者们在概念界定上自主性和拓展性。
八、宗族国家
“宗族国家说”强调的是血缘关系和宗族统治。此类观点的代表学者是赵伯雄和陈剩勇。赵伯雄从城市、国家、公民等方面将西周的情况与古希腊城邦相比较,明确西周时期并不存在城市与乡村对立的情况,更不存在所谓城市国家,继而又进一步指出,西周时期是地缘组织与血缘组织合一的宗族国家(见前引赵伯雄《周代国家形态研究》)。陈剩勇也赞成宗族国家的说法,他在文章中,除了强调西周为典型的宗族统治的国家形态之外,还对这种宗族统治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解析,西周国家是建立在宗法制与分封制基础之上,血缘氏族制度与国家组织的叠合。内部结构则是以城邑为主体,领土观念十分淡薄。(陈剩勇:《国、中国与天下:关于传统国家形态的一般性考察》,《学习与探索》1991年第3期)
通过对两种模式特征的对比,不难看出同样作为本土理论,宗族统治之说明显比部族国家之说更符合西周时期的实际情况,“部族国家说”似乎只是为了强调“部族”在社会发展进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而“宗族国家说”则抓住了“宗族血缘关系”这一典型特征,且在研究过程中,学者们不单单分析了国家形态,还对相关的国家观念以及民族文化进行了思考。
九、封建制国家
与传统模式不同,此类观点强调的是从中国早期国家的制度层面给出定义。谭力和李海生在《中国早期的国家形态与国家观念》(《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一文中,先是结合甲骨文和传世文献解释了“国”和“国家”的概念,又结合考古发现描述了早期国家的组织形式,他们认为周代属于封邦建国,在国家制度方面以分封制、宗法制为主干。此外,朱凤瀚在对先秦时期国家形态的描述中,也指出西周是由氏族制度维系的封建制国家。(朱凤瀚:《中国先秦时期国家形态的演变》,公开课)
十、复合制国家
王震中在研究中国早期国家起源和演进过程中,指出夏商周三代王朝的国家形态实际上不同于平等式的“城邦联盟”,以及高度统一的“中央集权”,而是表现为复合制的国家结构,所谓“复合制”指的是“由王国和从属于王国的属邦组合而成的,不平等的多元一体结构”。在文章中他结合考古学成果,强调了复合式国家模式下,王权对属邦的支配性,以及地方邦国在政治和经济上的非独立性。并且他认为“复合制”的定义足以用来概括中国早期国家的结构特征和管理方式。(王震中:《中国古代国家起源、发展与王权形成论纲》,《中原文化研究》2013年第6期)
总体来看,“复合制国家”模式注重与以往城邦模式和集权模式的比较,既创新性的采用考古学中对中心聚落形态进行考察的方法,又强调了管理方式上非行政化的隶属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形态演变过程中民族意识的显现,是我国学者在研究方法和思维模式上的又一步创新。
十一、邑制国家
关于中国早期的国家形态,日本学者的主要观点除上文提到的“都市国家”模式,还包括由松丸道雄提出的“邑制国家”模式,强调邑之间的阶梯关系。他指出从国家结构上来看,邑制国家是由族邑组成的大邑及其属邑层层相属而成,而西周时期的邑在结构关系上正表现出这种特征。(转引自李峰:《西周的政体》,三联书店,2010年,第282页)除此之外,松丸道雄还指出不单单西周整个国家的政治组织可以被称为“邑制国家”,每一个构成西周社会的政治实体都可称作“邑制国家”。(松丸道雄:《殷周国家的构造》,载于《岩波讲座:世界历史》,岩波书店,1970年)如果单从这一点来看,这与城市国家理论中陆威仪将每一个独立群体都当作一个“城市国家”的观点十分相似。松井嘉德则在比较“都市国家”与“邑制国家”之间区别时强调“邑制国家”关键在于内在关系中的宗族制度。
值得注意是,关于邑制国家一说,李峰在日本学者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了更深层次的见解。他将西周时期的国家形态定义为“权力代理的亲族邑制国家”。即管理方式(权力所属)上为权力代理,周王只是将权力暂时给予行使者,可随时收回权力;政治关系(内部关系)上以宗族为分配对象,血缘宗族组织与国家政治组织相结合;并在国家组织结构上把邑作为社会基本结构(李峰:《中国古代国家形态的变迁和成文法律形成的社会基础》,《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总体而言,一方面,李峰肯定了松丸道雄所倡导的邑的分层结构形式的研究价值,承认“邑制国家”模式较能反映西周的情况;另一方面,从不同角度明确西周时期不同于之前的国家形态,指出邑制国家模式没有涉及到政治关系以及国家权力的片面性,并给出了专属于西周时期的综合性、独特性的新定义——“权力代理的亲族邑制国家”。
尽管目前为止,我们仍然没能找到一个词汇来准确概括西周时期的国家形态,但从长期研究成果上看,学者们已经意识到西周时期所存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不平等的内部关系,以及邑的组织结构与关联性,并力求从组织结构、内部关系、管理模式等多个角度结合民族学、人类学、考古学等学科得出更贴合实际的综合性结论。
综上所述,目前关于西周国家形态的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似可概括如下:
1.从东西方学者的观念差别来看,西方学者提出的国家模式往往以某种理论作为基础,即从抽象到具体,例如:立足于人类学、民族学的酋邦国家、分立国家以及代表西欧制度的Feudalism等等;而中国和日本的学者所得出的模式,则是对西周时期某些特征的概括,即从具体到抽象,例如:强调国家内部组织结构特征的邑制国家和城市国家,以及强调宗族血缘关系特征的宗族国家等等。
2.从国内整个研究发展脉络来看,关于国家形态的定义经历了从最初的“奴隶制城邦国家”到“城市国家”“酋邦国家”“宗族国家”,再到最近李峰在邑制国家基础上提出的“权力代理的亲族邑制国家”的一系列变化。一方面,学者们在不断学习西方的过程中,从单纯采用西方理论,逐步学会了如何立足实际并适当“中西结合”,发现西方的“领土国家”“分立国家”“Feudal国家”模式并不适用于西周,进行批判的继承;另一方面,学者们在从单一理论单一方法的思维定势中走了出来,研究视角越来越开阔。
3.除了早期王震中提出的“复合制国家”模式和李峰在近期提出的“权力代理的亲族邑制国家”模式突出了国家形态的多种特征之外,以往学者的定义则更多侧重于描述某一方面的特点。从对相似结论的比较来看,国内学者们的关注点主要放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强调国家组织结构。此类内容受到的关注最早,理论成果也最为丰富,包括城邦国家、城市国家、酋邦国家、邑制国家。整体来看,虽然这些理论都着重强调组织结构的形式,但从城邦国家到邑制国家的发展,实际上反映出学者们对组织结构间关系的认识从平等到不平等的变化。
②强调国家内部关系及特征。此类内容多立足于西周时期本身的实际情况,如果说强调国家组织结构的“城”或“邑”,所突出的是外在形式,那么对国家内部关系及自身特征的关注则是学者们在研究视角上由外而内的一个转变。理论成果包括部族国家和宗族国家。二者比较而言,强调宗族血缘关系的宗族国家模式显然比单纯突出部族重要性的部族国家模式更适合于西周时期。
③强调制度层面。与前面两类视角不同,“封建制国家”的观点从制度层面给出了新的思考方向,从制度的角度来定义,似乎涵盖的内容更加丰富,一方面,封建制可以用来解释“封邦建国”的国家组织形式;另一方面,封建制所包含的分封制和宗法制也可以用来解释国家的内部关系以及氏族性的特征。
一直以来,学者们从未停止关于“国家形态”内容的探索,也在研究过程中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整体来看,目前的研究似乎还存在以下问题:
1.关于西周国家形态的定义,学界目前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说法。
2.考古材料和传世文献的缺乏,限制了研究的程度。
3.目前对于西周时期的国家形态到底包含哪些内容,其核心和影响因素分别是什么,以及对后期国家形态的变化起到哪些作用,都缺少一个系统性的认知。
4.夏商周三代国家形态变化的脉络以及产生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并不清晰。
总体而言,学者们早已意识到,夏商周三代的国家形态是中华文明发展历程中至关重要的起始点,并一直为推进研究而不懈努力。三代国家形态的研究,既是溯源的过程,也是关于民族自我认知的思考。虽然目前我们对于国家形态的认识并不全面,但也正因如此,才需要更多的学者进行长期、深入、系统的研究,当然,在研究过程中,难免会受到材料和思维的局限,这就需要我们一面提高自身素养,一面借助其他学科的力量,包括像考古学、文字学、人类学、社会学等等。相信伴随着今后考古工作中不断的新发现,我们关于国家形态的研究也会迎来新的思考和前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