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强化对上市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约束
2019-10-15熊锦秋
熊锦秋
大族激光在瑞士注册了一个大族欧洲,自2011年开始自建“欧洲研发运营中心”项目。但这个所谓的研发中心,看起来其实更像个酒店。笔者认为,要强化对上市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约束。
此前大族激光董事长在面对央视质疑时,竟大言不惭地回应称,“你是什么角色?你有什么资格来质问我?这个是我们自己的资金,我当然有权利做任何经营决策,你管我那么多。”在笔者看来,上市公司董事长并非独霸一方的土皇帝,上市公司是全体股东的资产,其资金使用既要接受股民、媒体的监督,也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约束。
媒體监督对维护证券市场“三公”原则至关重要。证券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尤其有些上市公司信披还不及时、不充分,此时新闻媒体就是中小股东获取信息的重要帮手,舆论监督可增加证券市场的透明度,推动上市公司提高信披质量,保障和满足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新闻媒体对市场违法违规予以披露与曝光,还可起到震慑作用。上市公司董监高抗拒媒体监督,缺乏“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之心。
从合法合规性角度来看,深圳证监局发现“欧洲研发运营中心项目”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该项目本属于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但公司未对该项目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另外重大购置财产项目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尤其大族激光的主业本是激光加工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但其投入的“运营中心项目”,到底是干什么用的,更值得追究,有人指出就是酒店项目。
大族激光在公告中回复,该项目定位“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激光等项目或在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对外转让或出售”;其中能与主业沾边的只有“医疗激光”项目,但“研发运营中心”在其中的作用,或只是医疗场所,与“研发运营”有何关联?至于项目要转让或出售,显然其转让主要价值也就在房子,而不在研发。
大族激光这个项目预算10.5亿元,折合建安成本每平方米达3.6万人民币,高得吓人。项目光设计费就已花掉2亿元,本来该项目在2016年规划设计确定开始动工,但2016至2018年、以及2019年上半年,都还在发生巨额规划设计费用,难道是边施工边规划不成?
值得关注的是,大族激光在建设“欧洲研发运营中心”项目期间,控股股东“大族控股”也在瑞士收购了两家酒店(Frutt酒店以及Luzern酒店),并处于改扩建中;大族激光该项目的总包方为Eberli公司,同时也是“大族控股”收购Frutt酒店项目的转让方及Frutt酒店改扩建项目的总承包商。这其中竟有如此多巧合?
打个比方,一家公司买了A房子在装修,同时公司老板买了B房子在装修,两套房子的装修公司都是同一家。那装修公司是不是可以多收点A房子的装修费用、少收点B房子的装修费用呢?另外,瑞士处处都是风景,想必有了这个项目,相关人员去瑞士旅游是否也就多了个由头呢?
一些上市公司打着研发投入的旗号,实际投入只是买房买酒店,这对提高公司创新能力、竞争力毫无益处。上市公司资金使用听凭大股东、实控人、董事长的个人意志,不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甚至在信披方面也极力隐瞒,大手大脚花钱充当冤大头、其中受益方不言自明,而上市公司项目在境外,监管部门对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监管也有点鞭长莫及。
目前,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一套管理办法,需遵循《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募集资金需存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这方面应引导上市公司遵照要求来办。此外,上市公司还有利润结余、银行贷款等资金,所有这些资金使用,同样需要出台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要强化对上市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约束,尤其是要限制实控人在其中滥权,对在实控人等指使下,上市公司违规使用资金,要责成实控人恢复上市公司原状,所有损失应由实控人等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