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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退出补偿金协商范围与非直接补偿研究

2019-10-15周进生

中国矿业 2019年10期
关键词:矿产品采矿权套期

柴 阳,肖 畅,周进生

(1.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北京 100081;2.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北京 100081;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相关文件陆续出台。对于政府部门而言,矿业权人合法取得的采矿权被迫退出开采,这就会涉及到采矿权补偿问题[1]。《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2]。因此,各地出台了适应于当地的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及处置实施方案。

各地政府出台的方案均要求对采矿权人进行合理补偿并具体列出了补偿流程[3-5]。例如:2015年5月,西安市提出《西安市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方案》,对采矿权尚未到期或虽已到期但储量未开采完的矿山,退还未开采部分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并从秦岭生态保护资金中提供一定补助;2017年12月,甘肃省政府出台文件《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强调对矿业权的补偿应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投入相应平衡,规定的矿业权退出方式有三种,分别为注销、扣除和补偿。不过,各地文件并未直接给出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而是强调以协商为主[6-8]。因此,本文研究了采矿权退出补偿金的协商范围,以促进矿业权人和地方政府能够达成更易于双方接受的补偿协议。

采矿权退出最常见的方式是直接补偿,即以模型计算政策性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数额和协商范围,在协商的基础上由地方政府以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补偿矿业权人的方式。然而,自然保护区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府部门可能需要同时处理多个采矿权的退出补偿事项,需要筹集的补偿金额可能数量巨大,由此带来的筹资压力也会成为影响矿业权退出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如果有合适的非直接补偿方法,这将明显缓解相关地区政府部门的筹资压力。目前国外已经开始使用、国内开始探索的方案为矿业权置换补偿方法和行政区域内的税费抵扣方法。本文基于国内的情况,提出了补偿金资产证券化的补偿方案,能够起到退出采矿权退出自然保护区顺利实行的效果。

1 现行采矿权退出补偿评估方法

最常用的采矿权评估方法是现金流折现法(DCF法)。基于《采矿权评估方法规范》,DCF法适用于评估采矿权的价值,其计算公式见式(1)。

(1)

式中:P为采矿权评估价值;t为评估计算期中的年序号(t=1,2,3,…,n);CI为年现金流入量;CO为年现金流出量;(CI-CO)t为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i为采矿权对应的折现率;n为评估计算期。

针对采矿权评估的DCF法中,现金流入科目(CI)包括销售收入和回收固定资产净残值等;现金流出科目(CO)包括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经营成本和企业所得税等。以上现金流科目在采矿权评估系列文件中均有说明,主要集中在《采矿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

现行DCF法存在四点缺陷:第一,DCF法假设投资项目是持续进行的,而且如果投资项目的评估价值大于0就应该立即执行,这与矿山生产存在临时停产的特征并不一致[9];第二,《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提出矿产品未来的销售价格由历史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但多年的平均价格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价格的趋势性变化;第三,《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提出对于服务年限长于5年的矿山基于波动幅度计算取历史时间的月数,进而计算矿产品未来的销售价格,但是不同波动幅度范围对应的月数是跳跃变化的,这可能会导致相邻两天的采矿权价值同样发生跳跃性变化;第四,当前采矿权评估常用的折现率值为8%,这无法反映市场无风险利率和风险利率的变化[9]。虽然DCF法有较多缺陷,但其计算简便,认可度高,因此有必要针对DCF法的现金流流入计算方式等进行调整,研究提出采矿权退出补偿金协商范围。

2 采矿权退出补偿金协商范围

2.1 协商范围上限

计算采矿权的溢价可以使用实物期权方法[10-13]。采矿权作为一种权利,具有金融期权的特征,因此可以将采矿权视为一种以实物矿山为标志的期权,从而使用实物期权方法来定价[14]。而期权自身所具备的时间价值即可反映出采矿权的溢价水平,进而可以用来计算补偿金上限。

商品互换是根据协议规定,在固定的时间周期内交换签订合约双方有关合约规定商品价格的现金流的合约[15]。如果将采矿权人和矿山视为签订商品互换合约的两方,那么,在商品互换的合约有效期内,每经过一段时间,矿山企业就能开采出一定数量的矿产品并在市场上以浮动的矿产品价格出售,这相当于定期收取浮动金额;矿山在每个开采的时间段内都会“收到”开采成本,这个成本相对而言是稳定的,这相当于定期收取固定金额(支付浮动金额)。因此,矿山开采就可以被视为一种商品互换,采矿权就可以被视为一种商品互换期权——这种期权在行权后允许矿山企业成为商品互换合约中的一方。

对于采矿权退出补偿来说,采矿权的剩余价值可分为两个阶段考虑。第一阶段,如果采矿权的剩余价值能够得到机会开采,矿山企业需要经历从矿山暂停生产到恢复生产的一段时间,而这个时间一般不会很长;第二阶段,矿山企业正式开始采矿工作,而第二个阶段才是真正进入商品互换的过程,即采矿成本与矿产品收入的互换[15]。因此,可将采矿权和商品互换期权的要素进行对应,见表1。

表1 退出状态的采矿权与互换期权的要素对应Table 1 The mining rights in the withdrawal state correspond to the elements of the swap option

基于一价定律,矿产品期货合约的价格在到期日时会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因此矿产品的期望价格可以借助矿产品的期货价格期限结构模型进行构建,进而应用于实物期权理论为采矿权定价。此外,由于国内铜期货合约最长期限为1年,短于一般矿山的服务年限,因此,本文采用伦敦金属交易所同类期货合约构建期货价格期限结构。同样基于一价定律,在计价币种相同时,国内外期货同月份到期的期货合约价格将极为接近,因而可以近似替代。

在具体计算方面,MILTERSEN等[16]提出了针对商品期货期限结构以及在波动率非固定情况下的定价模型,而CORTARZA等[17]给出了三因子期限结构的计算公式。然而,两个模型并非应用于互换期权的定价工作。基于互换期权相当于一系列期权的特性[18],为了使该模型能够更加适合于采矿权定价过程,两个模型相结合并经调整后的公式组见式(2)和式(3)。

C(Ti)=G(0,Ti)eαiN(d1)-KN(d2)

(2)

F(S,y,v,T)=

(3)

式中,K计算见式(4)。

(4)

对应的汇率计算见式(5)和式(6)。

FER(T)=Alogb(T+c)+d

(5)

F(T)yuan=F(S,y,v,T)·FER(T)

(6)

式中:SWN为采矿权的补偿金数额(也即互换期权的价值);n为互换的次数,第i次互换发生在Ti时刻,互换期权的有效期限长度为t;Δτ为互换的周期(即两次互换之间的时间长度);P(0,t)为t时刻到期的零息债券的价格(即折现率);C(Ti)为一系列看涨期权中到期日为Ti的看涨期权的价值;QTi为从Ti-1到Ti期间内动用的资源储量(矿石量);G为矿产品的品位;VATR为矿产品的增值税率;TR为矿产品的关税税率;K为生产每吨矿产品的平均成本;P(0,Ti)为在t=0时刻且到期日为Ti的期货合约的报价;S为矿产品的现货价格;y为该种矿产品的便利收益率;v为该种矿产品的长期现货价格收益率;v*为长期现货价格收益率的期望值;FER(T)为T时刻美元兑在岸人民币的期望汇率,而A、b、c、d分别为对数曲线需要校准的系数;F(T)yuan为计价方式转换为在岸人民币的矿产品在T时刻的期望价格。σi2和αi的表达式与文献[17]中的表达式一致。

式(3)的其他变量可以使用矿产品期货价格期限结构经过两轮最小二乘法进行校正得出[19]。由于互换期权的执行价格是生产每吨矿产品的平均成本,因此变量K可以由式(4)获得。式(5)和式(6)关于汇率的其他变量同样可以由最小二乘法与汇率期货价格进行校正得出。经式(2)~(6)的计算,得到的互换期权的价值即采矿权的补偿上限。如果补偿数额高于这个上限,采矿权人可以通过期权套利的方式获取超额收益。

2.2 协商范围下限

计算补偿金范围下限时需要考虑套期保值比率和机会成本因素。

套期保值比率指应用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所对应的产量与总产量的比值[20-21]。该比值大于等于0,通常情况下小于等于1。

对于套期保值部分的产量而言,其销售价格因进入期货合约从而被锁定,进而消除了价格风险,因此这部分产量可以使用无风险利率进行折现。而对于没有进行套期保值部分的产量而言,这部分产量的销售价格将由矿产品市场决定,需要考虑价格风险。考虑到采矿权市场中通常以8%作为含风险的折现率数值,因而对这部分产量用8%折现。经套期保值比率调整后的采矿权补偿金计算见式(7)。

(7)

式中:PHR为经套期保值比率调整过后的采矿权补偿数额;CIt为第t年现金流入量;COt为第t年现金流出量;CTYt为期限t年的国债年化利率;AHR为平均套期保值比率,0≤AHR≤1,不考虑过度套期保值的情况。这里的套期保值比率之所以用平均值是因为不同矿山企业对于不同年份的市场状况所使用的即时套期保值比率是难以估计的,但平均套期保值比率是可以估计出来的。

对于机会成本,主要考虑的是矿产品价格的年化收益率可能会低于国债年化收益率,此时国家补偿矿业权人的补偿金失去了取得更高无风险收益的机会,也就变相发生了国有资产流失。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需要在补偿时将机会成本考虑在内。

考虑到我国当前还没有发行永续债,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到期期限最长国债期限为50年,因此本文以50年为基准计算矿产品年化收益率以及50年期国债年化收益率,调整后的补偿金计算见式(8)。

(8)

式中:PTA为经时间调整后的补偿数额;rMP50为近50年矿产品的平均年化收益率;r50为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50年期国债年化收益率。

对于式(8),若r50>rMP50,则PTAPHR,此时补偿下限则变为PHR。

2.3 生态补偿

采矿权人有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有关环境保护的义务,这项义务并不因为采矿权人被迫退出采矿权而终止。因此,在对采矿权人补偿时需要扣除实际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如果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由采矿权人负责,那么无需扣除恢复治理费用。但若采矿权人拒绝履行治理义务,那么地方政府应将这部分补助费用扣除。如果由地方政府提供恢复治理费用,那么扣除的费用应根据实际投入予以核定。

补偿金协商范围的计算涉及到上限和下限两个方面,分别通过实物期权方法和套期保值比率等方法独立进行计算。但是,由于采矿权退出不能免除采矿权人生态恢复的义务,因此协商范围计算还需要考虑生态补偿要素。生态补偿对于协商范围上下限的影响是同向的,当采矿权人生态恢复投入不足时,协商范围的上下限都将向下扣除剩余生态补偿对应的费用。

3 采矿权退出非直接补偿

由于采矿权价款(权益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享受收益,因此采矿权退出补偿金也应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部分。虽然中央政府收益部分可以一次性退还给矿业权人,但地方补偿金会给地方政府造成较大的筹资压力。为降低筹资压力,国际上主要使用采矿权置换补偿方法,该方法经采矿权退出补偿评估后,以评估的补偿金数额作为置换资金,向采矿权人补偿与置换资金价值接近的其他采矿权或土地使用权,多退少补。但是,在缺乏可用于置换的采矿权时,该方法难以使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提出了放弃假期(relinquishment holiday),这是对州内税费抵扣的一种尝试,即州内采矿权在未到期前退出的,基于剩余价值或采矿权剩余期间免除州内另一采矿权一定金额或一定时间的税费。但该制度的实施依赖于矿山企业在涉及退出的采矿权行政区域内有其他经营中的矿山,否则无法实现税费抵扣的效果。

国内方面,虽然湖南省以及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在采矿权退出补偿的相关文件中提出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行矿业权置换补偿,但是当前尚未出现实际执行的案例。这说明,国内实行矿业权置换补偿存在一定的困难。而实行放弃假期制度除了存在前文所述的问题外,由于我国省级行政区域远多于澳大利亚(6个州及2个领地),因此在税费抵扣方面的复杂度是难以估量的。因此,为降低地方政府融资压力,本文基于国内正在发展的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y,ABS)市场,提出补偿金资产证券化补偿方案。

资产证券化源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及时回笼资金。例如,某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十分发达,每个月可产生上亿元流水。然而信用卡持卡人通常选择在还款日前还款,若银行在非还款日需要筹集资金就会遇到困难。此时,银行就可以选择将信用卡的流水(属于应收账款)进行资产证券化,并将这笔应收账款ABS产品卖给投资者,从而银行以一定程度的折价实现资金回笼,而投资者获取了以信用卡流水为资产的投资。

对于采矿权退出补偿金,地方政府也可以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降低筹资压力。对于采矿权人而言,补偿金属于其他应收款,为了尽快取得该笔补偿,采矿权人可以和政府、金融机构达成资产证券化协议,将补偿金资产证券化并销售给机构或个人投资者,从而以一定折价取得补偿金。对于投资者而言,补偿金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的,相当于地方政府背书,这大大降低了补偿金ABS产品的信用风险,而且通过ABS产品的设计,可以将地方政府补偿金的偿还期限拉长至20年,甚至更长。由于补偿金ABS产品售出后,采矿权人立即可以取得一定程度折价的补偿金,有助于采矿权尽快退出自然保护区。由此可见,补偿金资产证券化既降低了政府的筹资压力,同时能够尽快满足采矿权人的补偿需求,使采矿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得以顺利实行。

4 结 论

1) DCF法在评估采矿权时存在一定缺陷,因此,本文研究了采矿权退出补偿金协商范围,协助采矿权人与政府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2) 本文使用实物期权方法确定补偿金范围上限,基于套期保值比率和机会成本两个因素计算补偿金范围下限,在考虑生态补偿的基础上提出了计算采矿权退出补偿金协商范围的计算模型。

3) 本文提出了补偿金资产证券化的非直接补偿方法,该方法一方面可以降低地方政府的融资压力,另一方面有助于采矿权人及时拿到补偿金,使采矿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得以顺利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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