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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相对性与突破

2019-10-14丁兰馨

西部论丛 2019年33期
关键词:民法典利益原则

自从罗马法逐步得到确立以来,合同相对性原则成为世界各国合同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得到普遍遵守,但也产生了许多例外情形和突破。这种从个体化到类型化的变化被认为是二十世纪合同领域的重大变革和里程碑之一。研究合同的相对性与突破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事业的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做贡献。[1]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突破的正当性与价值分析

合同相对性原则之所以成为《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因为其本身的固有的理论价值和正当性。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由公众遵守过程产生的相互关系一定程度上也恰恰是由两种法律蕴含的深层次价值—自由与秩序所形成的内部关系长期塑造而成的。自由与秩序的深渊思想长期地影响着《民法典》第三编中各种类型合同的发展。法律的制定对于经济社会中的经济以及人们脑海中的经济伦理引导对于社会经济互动的运转又产生了重要影响。随着时间推移到近代,法律理念中对于社会公众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已经取代了单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传统。进一步反映在法律价值中,则表现为重视通过社会法律将个体的纯私人行为与社会秩序的强制深度融合的同时鼓励意思自治。

(一)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与法律规则

宏观整个《民法典》中第三编合同理论,意思自治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成为其整体理论的两个核心部分。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社会中每个个体的个人意志成为一份正式合同的核心,在形成的合同中,一切债权人持有的债权及整个债务关系,只有在能够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时才能够具备完全的合理性。除此之外,便是在法律意义上的“专横暴虐”。而作为另一个核心部分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则正好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客观要求。“合同的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思之汇合”。因此,即使“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能够完整体现合同制定涉及的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但并非能够对当事人产生的足够约束力的。

1.二者相互对立

众所周知,自由与规制二者是具有内在冲突性的,自由状态下追求的过程一般是伴随盲目性与自利性的,而法律的作用恰恰是针对每个独立个体追求个人利益时采取的行为及后果规定处一个普遍使用的评价体系,当个体对私利的追求跨越这个普世性的评价体系底线,对其他个体甚至社会公众利益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害时,意思自治的原则将不再适用,法律规制将发挥应有作用。并且从其他角度来看,当在一些特殊事件发生时,出于对社会利益的考量,私人正当利益有时需要被当前情形下的法律规制剥夺。

2.二者的自身发展能够从对方发展中获得动力

只有在社会提供某些必要条件的情况下,意思自治才能够保障一定的私人自由,同时,在这些情况下,社会中每个个体的自由能够通过意思自治得到促进,而社会中个人的私人欲求在得到滿足的情况下也能够为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活力,为秩序的法律规制提供动力。

3.二者能够以相同方式对社会主体行为进行调解

秩序本意是指在无论是在自然还是在社会的漫长进程中都始终存在着的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联系性以及确定性。[2]。并且,意思自治也预示着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应为自身追求自由的选择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个体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只能到达别人权利的边界,法律规制对于个人的责任进行明确分配以达到社会主体关系协调的作用。

4.二者秉承的法律理念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变化具有深刻影响

在合同相对性的长期发展过程中,该原则产生了一定的例外规则,二者的共同作用下使得《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出现了一个日渐完善的制度,使得合同与第三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并且也能够对新产生出的诸多利益关系进行规范及引导。两种规则所体现出的外在性质截然相反,即保守性与扩张性,但两种规则共同维持着各种交易的秩序与经济效益的实现。

(二)保护第三人利益和活动的自由

合同相对性原则还蕴藏着一个另外的价值目标,即要合理地对第三人进行自由活动进行维护。合同一般是双方当事人对于涉及到双方的事务进行的约定,一般不会对第三人进行公示,因此第三人一般也不会知晓合同约定内容。因此,该理论在运用过程中能够避免第三人因其某些具有偶然性的行为而对他人必须承担一定责任的现象出现。否则,第三人所要面对的担责边界将过于广泛。

(三)保证交易能够安全及顺畅的完成

每一份正式合同都具备相对性,使得合同涉及到的当事人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置于一个明晰的状态同时具备了可预测性,使得交易的透明度得到增加,最大限度上排除第三人的影响。在这种安排下,能够在确定的时期维护社会中的经济活动有序进行,交易的安全性得到保障。对于合理的债权进行保护能够保证交易正常进行、促进正规的民事流转。总的来说,债法能够保护社会财产“运动中的安全”,这也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相对性理论对于权利义务的明晰,保障了权利在“始终运动”的关系中得到稳定,这也反映了该理论最原始的价值体现。但是,社会发展是复杂的,大量的突破情形也不断地出出现,特别是关于合同第三人获得权利等方面。

二、我国目前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突破的现状及思考

我国统一合同法的颁布,是我国合同法在新时期不断吸收两大法系最新的、最有价值的先进成果与经验而实现的重要进步。[3]从《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基本认同的。同时,也针对我国现实情况对一些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

(一)我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上的相对性原则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颁布前,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立法和司法上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导致第三人责任的严重泛化。《《民法典》第三编合同颁布后,合同相对性的理念得到了回归和进一步确立。在我国颁布的《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长期存在合同相对性成为总体原则,而对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也作为了例外立法精神。这在极大限度上体现了我国在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对于交易的效率与安全双重重视的价值取向,并且,通过对于合同相对性例外规则也做出较为明晰的界定,最大限度的保障交易秩序。

(二)我国《民法典》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突破立法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内容可以观察到,我国《民法典》对于合同相对性及其存在的各种例外问题的总体态度是较为保守的,在世界范围内的各国立法过程中在债法或者是《民法典》中针对该项问题做出的规定是相对较为完备的。我国总体的合同立法存在的一些弊端已经逐渐显现。究其原因,我国整体的立法经验是存在一定程度欠缺的,并且,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适合发展程度的差异使得合同实践对于立法工作的客观要求程度有着一定的差异。而相对性原则作为整个《民法典》建立与存在过程的根基,对于该原则的突破必须进行科学合理且谨慎的界限划定。然而,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合同相对性的例外越来越成为一种现实需求,并且当前法律规定的缺陷已经对于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合同实践造成一定的困扰,改变势在必行:首先是要更好的界定社会秩序与私人利益的边界,其次要将多方相关的利益进行权利化,对于合同涉及到了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进行更为合理的分配。

(三)我国《民法典》中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相关规则的完善

整体来看,我国《民法典》及现行的相关法律的立法指导原则仍体现着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于该原则的实质性突破并未发生,现实的突破也仅存于某些较为特殊的领域,对于第三人权利保障及责任承担问题,理论学界对于该问题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与探讨,但是真正的立法实践突破还相当少。并且,对于在学理上产生争论最多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及债券侵犯问题,我国在立法实践中尚未采取任何突破性行为。

1.完善的必要性

(1)社会发展存在的现实需要。法律实现进步的根本动力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发展现实需求,长期以来的法律和经济的双重社会实践已经为合同影响早已在诸多领域超越简单的合同内部关系提供证明,合同对于第三人甚至社会整体利益产生越来越多的巨大影响,使得社会内部关系复杂性越来越高,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民法典》相对性原则及其相关规则突破,使得在新的愈发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私人行为的义务范围得到明确,法律的秩序价值得到进一步实现。

(2)经济法律化存在的现实需要。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对法律规则需求的进一步增加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情形出现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因。发现新的经济关系并不断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情形,以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使之对于快速变化的经济更加适应,这不仅是一种法律发展的方式,更是法律存在正当性的重要显著体现。社会经济在效率与安全两方面对法律提出了既要对市场经济进行调节,又要为市场经济提供服务的要求。

(3)法律自身存在的现实需要。一方面,当前我国实行的社会注意市场经济中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现象愈发普遍,但是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还较为缺乏,社会司法实践面临一定的桎梏。另一方面,法律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仅仅是法律作用的一小方面,更重要的作用是使得社会行为有法可依,这对于场经济环境尤为重要。

2.制定合同的相对性一般性规则

在传统意义上的债法以及《民法典》中,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必不可少的本质性原则,是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依据。但是,我国《民法典》涉及到相对性的一般性规则的完备性还存在较大的欠缺,且针对突破例外情形做出的立法规范与积累的立法实践则少之又少。因此,面对这种情况,要积极承认并做出进一步的规范性措施,对于相对性对啧及其例外规则能够适用的各种情形要做出更加明晰的规定,进一步确定相对性与突破的分界标准。

3.完善第三人利益合同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合同涉及到的权利与义务只能赋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4]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承认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法律制度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情形的普遍化的规定,对于该类合同,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已经较为普遍。但是,在以制定法作为审判首要依据的体系下,只是简单的运用法律原理对于案件审判进行支撐存在不充分、不严谨之处。因此,针对该种相关合同进行合理的规范制定愈发成为现实实践中的需求。现代经济活动中,信用体系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针对他人信用情况从而安排自身事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严格的立法对人们的合理信赖利益进行保护,保障第三人合法利益是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安全的社会秩序形成的重要途径。

4.完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总的来说,我国对于第三人侵害债券制度做出的反应还远远不足,从立法上就该制度进行确立以显得刻不容缓,对于我国民法实现进一步现代化、经济发展进一步实现现代化及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需求,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是,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规范,但是,对于该制度能适用于什么样的条件,也应该做出严格的限制。

三、结论

总之,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其突破理论,共同丰富和发展了合同相对性制度内容,两者中任何一方的缺失或者缺陷都会对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对于法律制度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产生损害。而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根本原则之一,从实际出发,对《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做出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合理突破,使得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断与时俱进。使更加靠近公平正义终极目标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更加合理、有效。

参考文献

[1] 胡学森:《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问题研究》,《鞍山师范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

[2]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一228页。

[3]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99页。

[4] 赵考淼、李蔚:《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解与运用》,《江苏经济报》2019-06-05,第B03版。

作者简介:丁兰馨;性别:女,籍贯:江苏省镇江丹阳人,民族:汉,学历:本科,就读于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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