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苏辙如何处理外商遗产纠纷
2019-10-14刘永加
刘永加
苏辙是苏轼的弟弟,也是宋代大名鼎鼎的散文家和诗人,他靠着才学考取功名,晋身仕途,得以施展自己的政治抱负,像他的哥哥一样勤政爱民,而受到后人的推崇。
苏辙所处的北宋时期,正是国家奉行积极对外开放、广泛招徕蕃商的时代,宋政府积极为外商创造优越的条件,采取封赏、补官奖励办法,税收优惠政策,在居住、婚姻、子女入学,政策法律法规的配套上予以倾斜,因此大批外商云集中国,纷纷在沿海城市广州、泉州等地定居经商,当时被称为“蕃商”。尤其是泉州港,曾出现了“涨海声中万国商”的盛况。“商舶之利,颇助国用”,外贸利润因此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为了便于对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进行管理,宋廷在蕃坊和蕃巷中选出有名望的蕃人做蕃长,“管勾蕃坊公事,专切招邀蕃商”。这些蕃长“巾袍履笏如華人”,就是代官府管理蕃人事务的地方长官。因为这样对“通异域之情,来海外之货”大有益处。宋神宗时的大食商人辛押陁罗就做过蕃长,他在广州居住经营时日很长,聚攒的财富很多,史载:“辛押陁罗,大食勿巡人……居广州数十年矣,家资数百万缗。”他提出过要进献“助修广州城钱银”,被宋廷拒绝了,但是他参与办了一些教育等好事,可见他的资财实力雄厚。当时大宋王朝一年的财政收入最多才几千万缗,他一家就占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十分之一还多,真的是富可敌国,就是今天的福布斯富豪榜,恐怕他也得榜上有名。
然而辛押陁罗后来回国被其国王诛杀,引起了遗产纠纷,官司打到了当时任职户部侍郎的苏辙那里,这才引出了一个苏辙判外商遗产的故事。
宋朝对身死蕃商遗产的处理也有法律上的安排,在《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中有“户绝资产”和“死商财物诸蕃人及波斯附”条款,可见宋廷对于外商的各方面的权益都给与了充分的考虑。律条中规定:凡来中国的波斯及诸蕃人身死,其资财货物等,依诸商客例处理。这是宋朝处理蕃商遗产一直遵循的法律依据。这项法定原则,表现了宋朝在处理死商遗产时对其继承人的同情和照顾。除此之外,宋代的继承法在沿袭唐朝旧制的基础上,提高了妇女、赘婿在继承中的地位,允许收养异姓子弟为养子,养子有继承权。
苏辙《龙川略志》中的《辨人告户绝事》一文就详细记载了自己如何处理的这起外商遗产纠纷。
辛押陁罗回国被诛杀后,他在广州的家余资财数百万,仅有一个养子主持家务大事。有个商人嫉妒其资财,到首都汴京户部举报养子不应该继承这笔巨额遗产,应作为户绝财产充公处理。养子也派了两个人到京城户部申诉。案子到了李郎官的手里,他认为如果作为户绝处理,国家会得到一大笔钱财。户部侍郎苏辙听说这个案子后,立即到现场办公,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养子有继承权,可以继承这笔遗产。
李郎官不服,苏辙说,你可以到御史台、尚书省申诉。虽然李郎官没有那么做,但他始终有疑问,苏辙就苦口婆心地解释:“那个商人所告都不是法律允许的。他之所以不到广州地方上去举报,而直接进京举报,就是知道此事难成,想借户部给地方州县施加压力,以达到他的不法目的。”李郎中这才作罢。
苏辙所判有理有据,作用很大:其一,维护了外商的合法权益,辛押陁罗在中国没有任何亲人,唯有这一个养子奉养他、帮助他理财持家,可谓劳苦功高,不然他不会收他做养子的,更何况宋法律也规定养子有继承权,所以此判没毛病;其二,对于无理的越级诉求,果断处置,予以驳回,具有示范效应,避免今后大批无理的越级诉求发生,所以此判很及时;其三,当时宋朝奉行招商引资政策,维护外商的利益就会有利于进一步搞好招商,有利于国家财政持续增收,苏辙的做法正是维护了国家的大局,所以此判很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