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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研究

2019-10-14张丽娜

锦绣·下旬刊 2019年2期

张丽娜

摘 要:城市的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其他的安全隐患,高空抛物侵权经常发生在当今社会,极大的威胁着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本文首先解释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以澄清可能的加害者的范围必须是拥有和使用建筑物的人。而其是否合法占有建筑物不能成为责任豁免的理由,而物业服务企业并不当然的包含其中;其次,明确了第87条可能加害人承担的责任是一种道义补偿责任并且其彼此之间是一种按份责任;再次,对第87条的免责事由进行了梳理;最后,通过上述分析,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救济途径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道义补偿责任;救济途径

引言

在公开法律网站open law上输入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在搜索中,在各地发现了83起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可见其高发性。在颁布侵权责任法之前,处理此类案件存在很大差异。2010年,侵权责任法开始施行,第87条对高空抛物侵权的案件,指明了审判的方向,结束了同案不同判的局面。虽然立法对于该责任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但理论界对于该条规定至今讨论不断,褒贬不一。

一、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中可能的加害者的理解

在还没有《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之前,各地法院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的审判实践相当混乱。87条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这种混乱,但是在具体应用该条时,因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仍存在很多争议,因此有必要澄清相关概念。

(一)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理解

第87条所指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实践中通常存在三种情形,一是合法拥有建筑物使用权的人,第二种是在建筑物的合法所有者的同意下使用建筑物的人,第三种是未经建筑物所有者同意而使用建筑物的人。本文认为,除非使用建筑物的人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侵权人,否则第87条所述的建筑物使用人是在损害发生时拥有和使用建筑物的人。而其是否属于合法占有建筑物在此不能成为其责任豁免的理由。

(二)物业管理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实践中,为了获得更好的救济,受害人在起诉时,常常会将建筑物的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一并起诉。在正常情况下,物业服务公司不管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业主自己的行为。在物业服务公司没有实际管理权限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实际占有并使用建筑物时,并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在另一种情况下,可能需要其承担部分责任,即物业服务企业本身违反了保护社区所有者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

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责任性质和形态

(一)责任性质

学界对于第87条“高空抛物”责任的性质向来争议较大,有学者认为属于公平责任。作为公平责任的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24条,与《民法通则》第13条相比较,存在两个方面的变动。第一,“当事人”具体化为“受害人和行为人”,这一方面明确了公平责任并非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公平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其次,将“当事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改为“双方共同承担损失”,从而避免与侵权责任问题混淆。但是,即使《侵权责任法》对这两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仍然没有解决公平责任一般条款涉及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侵权责任形态等具有争议性的问题。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未涉及公平责任。公平责任在适用上,要求行为人是具体明确的,其特殊之处在于行为人和受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但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高空抛物侵权的语境下,加害人依据当下的技术水平是根本无法查明的。

有学者认为第87条的责任,属于道德性更强的道义补偿责任,本文同意此种观点。当投掷物体或坠落物体是由建筑物引起时,如果受害者无法得到救济,那也是可怜的。如果组织捐款活动进行帮扶,相信建筑物使用人大都会愿意捐款给受害人。但这种道德捐赠是基于自愿性的,并不仅限于建筑物的使用者。而根据第87条的规定,一方面,使得道德责任法定化为义务,另一方面,對于承担这种法定化道德责任的责任人,将其范围尽可能地进行限制,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那么至少可以认为这种责任不应超出“慈悲之心”的范围。否则,其性质将会发生改变,不再是将道德责任上升为法律中的责任,而是属于将法定责任借助道德约束来实施。

(二)责任形态

关于责任形态,主要是安分责任和连带责任。主张适用连带责任的学者认为,连带责任可以更充分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有学者认为由于在此类型案件中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也就不能准确确定彼此之间相应的份额,自然就无法依照按份责任进行分担。学术界的大多数学者认为,每个可能造成伤害的建筑用户的责任是一种按份责任,而不是一种连带的责任。

本文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应当属于按份责任。因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仅指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进行补偿,但没有说明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连带责任是法定的,当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连带责任时,不得要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将赔偿责任在此解释为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应将其理解为一种按份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第87条补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颁布使得各地法院在处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时有判断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使得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扩大,对于非实际加害人而言,让其主动赔偿又不太实际,而且此类案件被告人数往往较多,申请强制执行的难度远远大于被告人人数较少的案件,因此,在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中,执行难成为主要问题。尽管该条款在理论与实务中存在诸多问题,但是既然法律已经对其进行了明文的规定,因此当下最紧要的事情是通过解释,限制该条款在实践中的任意使用。

(一)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第87条规定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免责事由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