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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来了,国企纪检监察干部该怎么办

2019-10-14郭宝山

企业文化 2019年5期
关键词:纪检监察国有企业

郭宝山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正式施行,对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程序等内容作出明确说明,为国家监察工作高效开展指明方向。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监察职责时仍需不断探索、尝试,如何高质量履行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职责需在规章制度选择、方式方法把握、具体措施转化方面灵活运用、高效衔接。

关键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职责;纪律保障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该法作为反腐败的国家立法,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高效开展具有统领性、指导性的重要作用。监察法来了,国企纪检监察干部该怎么办呢?

新时代、新征程、新法律、新规定,唯有思想上的清醒、能力上的提升方能无愧于监察法赋予监察干部的庄严使命。面对新知识,我们应保持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投入到监察法的学习中。不仅要原原本本的学,而且要联系实际的学,更要对比结合的学,学懂弄通每一条规定,才能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心。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学习監察法并非只是纪检监察机关或干部的事,它直接或间接的牵涉着每一位公民、每一位干部职工的神经,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在抓好自我学习的同时,要以更广、更活、更喜闻乐见的方式带动身边的职工群众同学习、共提高,真正让监察法成为我们生活的“调味品”。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做好自我学习并带动大家掌握其核心要义、条文规定的同时,作为国企纪检监察干部,更应该深思监察法的颁布真正带给我们什么?我们又该如何正确履职?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六大类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进行监察,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正是其中的一大类。当前,国有企业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同时设立纪委和监察机构的,纪委与监察机构合署办公。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大背景下,现有的隶属经营管理业务的监察部门理应承担起监察委赋予的神圣职责。那么,我们需要思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到底又包括哪些人员?

笔者查阅网络资料,较普遍的说法认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员,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科室科长、副科长、部室部长、副部长、车间负责人、基层党支部负责人等;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人员、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产品销售人员、原料采购人员、设备管理、安全监督、人事调配、工资发放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可以说以上所列人员均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均纳入监察法的监察范围。但作为一家生产型的国有化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我们将班组长、技术员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均认为是管理人员,而班组长、技术员却未列入以上所列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范畴。因此,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仍未形成明确定论,首当其冲是建立一整套统一的、完整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序列目录,对号入座,精准识别,助力监察工作开好头、步好路。

同时,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那么,在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的大背景下,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只是监督、调查处置、执纪、问责的简单叠加?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重点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而监察法监督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我们知道,主要领导干部一定是履行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履行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未全部纳入领导干部范畴。同时,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其前提必须是党员,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中又涵盖党员与非党员。因此,国企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从是否属于“党员”或“公职人员”还是从是否“行使公权力”两个方面来确定纪委监委的监督范围抑或是一揽子监督仍值得我们深思,如何精准确定监督范围仍然是监察体制改革道路上亟待破解的难题。针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国企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坚持“人事相结合”的原则,在“人”的选择上灵活确定监督对象,既可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又可涵盖班组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在“事”上,只要是履行公职行为,特别是在核心环节、关键领域等问题均可纳入监督范围。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对国有企业而言,纪检监察干部在监察过程中非局限于违法犯罪,更多的是参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员工奖惩管理办理办法》等)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同时,对于属于中共党员身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更多的是首先考虑运用党内“四种形态”来给予相应处理。此外,我们发现,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所履行的调查程序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问题线索处置之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相差甚微。因此,笔者认为,国企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调查职责时更应侧重于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依据,而对调查手段上更应加强与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的精准调校和无缝对接。

监察法还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五类处置结果,其处置结果与“四种形态”运用、企业政纪处分、问责等内容重叠交叉。因此,在监察处置与问责上是否在顶层设计时研究制定出一套统一的、完整的、有机融合的处置标准仍值得思考和探索。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在具体工作中,应在灵活运用上下功夫。特别是,对于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问题可深化“四种形态”,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而对于违纪、违法问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对相关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而对于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领导人员,则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出问责处理。

鉴于以上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职工作中,并非是监督、调查、处置、执纪、问责的简单叠加,需在规章制度选择、方式方法把握、具体措施转化三个方面灵活运用、高效衔接。

总之,在当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且未成立基层监察委员会、未派驻监察组的背景下,留给国有企业现有的隶属经营管理业务的监察部门的路途仍很遥远、使命依然艰巨。国企纪检干部更应明形势、知危机、强本领、提业绩,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步一个脚印的将监察工作做的更深、抓的更牢,切实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3]微信公众号“反腐倡廉智库”,作者:阳光灿烂的岛.

[4]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文:河南能源义煤公司跃进煤矿纪委.沈佩哲.

[5]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文:吉林省通化市纪委监察委案管室 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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