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劳动保险的管理现状及其思考
2019-10-14展娜娜
展娜娜
摘要:随着事业单位业务和职能的不断扩大,编制限制与当前工作需要的矛盾逐渐显现,聘用临时就业人才成为缓解当前矛盾的主要渠道。临时工具有成本低、效果明显、就业方式灵活等优点,聘用临时工在事業单位中越来越普遍。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和监督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使政府和事业单位在聘用临时工方面承担了前所未有的责任,面临更大隐患和风险。本文就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劳动保险的管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劳动保险;管理
事业单位的业务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展,事业单位编内职工人手不足的窘境渐现,聘用临时人员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应急措施。然而,在临聘人员的管理方面,相关的制度和管理机制尚不配套,临聘人员也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如今事业单位中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有待加强,而根本解决待遇公平这一问题,既需要事业单位的付出,也离不开临聘人员的努力。双方既要履行自身的职责,也要改变固有的观念,才能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一、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临时人员用工体制的不规范性
目前,尽管《劳务合同法》等相关法规相继出台实施,但临聘人员管理体制、用工制度不规范的问题仍未解决。一方面,辅佐性以及后勤服务岗位上的临时人员,因用工来源各异,所以他们的个人素质、文化程度差异较大,给单位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另一方面,事业临时人员的进出管理、考核管理等规范较为缺乏,使得职工的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除此之外,大多数单位用工时虽然签订了用工合同,但是,合同的签订不合规范,出现了合同的义务权利不明确,福利保障的标准不一,期限的长短不一等现象。
(二)临时人员聘用制度的不完善
《劳务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指出:“国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但实际上,和法律配套的政策缺乏,临时人员聘用对新法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障碍。目前由于完善的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相关制度仍未建立,因此,对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规范管理在源头上被放松了,这既忽视了临时聘用人员基本权利如工作时间、培训教育、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奖励与惩罚、休息休假等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事业单位合法利益的保护,例如保密信息管理和保护。
(三)临时聘用人员情况的复杂性
临时聘用人员情况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临聘人员的学历、经历、年龄、素质等差异较大,和其岗位的匹配度不高,临聘人员所起的作用也都不尽相同。另一方面,临时人员聘用的过程带上了越来越多错综复杂的感情因素和人际关系,使得聘用过程复杂而微妙,“关系工”、“人情工”等个别的现象时有出现。此外,有部分临时聘用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纪律性不强,不良情况时有发生,使得用人单位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二、临时工劳务保险管理措施
(一)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对策
1.逐步完备全国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临时工虽然与正式用工均享有社会养老保险福利待遇,但目前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使得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问题频现。因此,政府需要不断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努力实现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省市级地区间的无障碍接续,由此保障临时工由于灵活用工所导致的工作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变更所引起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做到了省级统筹,因此要实现无障碍的连续统筹就必须要积极完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引入互联网信息化技术,创新和开发能够应用于全网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制度,通过全国联网,能够准确识别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情况,与个人身份信息绑定,实现个人社会养老保险从申报、转移、缴费基数调整等全系列的电子信息数据。
2.完善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
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之间存在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差异究其根本就是在于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漏洞的存在使得用工单位存在侥幸心理,为节约成本,而放弃对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缴纳。因此,相关部门应该积极的出台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临时工的切身利益,让临时工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能够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因此,政府应该牵头,听从社会多方意见,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改进相关政策,从根本上杜绝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漏洞的存在,从而为我国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的真正实现提供根本保障。此外,对于临时工要提供合法保护,就要同时对劳务用工单位加大违规的惩罚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从源头上保证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企业缺乏缴费意愿的情况,应予以积极引导,并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中,增加对用工单位的奖励制度,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能够遵守法律法规要求,自愿为临时工进行社会养老保险缴纳。
(二)临时工工伤保险完善对策
1.应尽快推动劳务专项立法
目前,有不少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力资源成本、规避各种法律责任,在其主要岗位上长期大量使用临时工,这不仅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而且扰乱了全社会的用工秩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借鉴国外先进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在此基础上,应对用工单位可使用临时工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进行具体的法律上的界定,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突破劳务岗位限制和比例限制的法律责任。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使临时工走向合理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真正成为多元用工形式的有益补充,为开展临时工伤保险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2.应加大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由于临时工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相分离,所以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既离不开劳务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也离不开用工单位所承担的连带责任。而且,用工单位作为实际的用工者、受益者,其工伤保险连带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加大和明确。在强调劳务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的同时,更应该强调用工单位为被临时工提供岗位培训、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在强调劳务单位为被临时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更应该强调用工单位足额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除了明确劳务单位的调查举证责任外,还应明确用工单位协助配合义务。另外,还要进一步加大用工单位在发生工伤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的情况下,应要求用工单位承担更多的甚至全部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只有加大用工单位包括工伤保险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才能有效提高用工单位的劳务使用成本,从源头上抑制其使用劳务用工模式的动机,进而促进劳务的角色回归。
三、结束语
事业单位中临聘人员的管理问题,是当下现实存在且不可避免的问题。建立一个既有约束又有责任、既有活力又有竞争的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营造一个吸引人的、能留住人的、和谐的工作环境,是建设好临聘人员队伍的强有力的保障,这需要相关的部门,在实践中不断地修订和完善管理的制度去化解矛盾。
参考文献:
[1]曹满.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研究[D].西北大学,2016.
[2]吴高余.义乌市规范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J].浙江人事,2018 (11):32.